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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信用支付的會計覈算探究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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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電子商務的飛速發展方便了人們的生活。互聯網經濟的運營模式與傳統商業有明顯的不同,其參與方也更多:有買方、賣方,還有電商平臺。目前我國沒有專門制定關於電子商務的會計覈算準則,這使得網絡銷售業務中參與方的會計覈算沒有統一的標準。文章主要以“天貓商城”的分期收款銷售業務爲例,探討該業務的會計覈算問題,希望能夠對網絡信用支付中各方的賬務處理提供一定的參考。

網絡信用支付的會計覈算探究論文

【關鍵詞】互聯網;信用支付;會計覈算;天貓分期

一、網絡信用支付簡介

隨着電子商務的不斷髮展,近年來網絡購物逐漸深入人們的生活。相關資料顯示,到目前爲止,天貓商城已經擁有4億多買家,5萬多家商戶,7萬多個品牌。電子商務信用支付是近兩年逐漸發展起來的,如“阿里信用支付”“京東白條”等。以天貓商城的分期收款銷售業務爲例,它是由“天貓”與商家共同推出的針對實名制註冊用戶的賒銷服務。其運作原理是首先由支付寶替消費者墊付購貨款,然後消費者分期還款給支付寶。消費者想要購買天貓分期的商品時,首先需要檢視是否具有分期資格。與以往銀行信用卡的授信方式不同,阿里信用支付是以消費者的消費數據、頻率爲基礎,對消費者的信用額度進行審批。天貓分期採取0首付的方式,支援3、6、9期。分3期還款不需要手續費,這實際上是“天貓”爲消費者提供的一種延期付款的優惠政策;分6或9期還款的情況下,消費者需要支付的總價超過了商品的標價,這種信用消費手續費的性質相當於買家向支付寶借款消費所應付的利息,天貓分期中6或9期的總利率分別是4.5%和6%。天貓分期有利於促進消費,同時給消費者帶來更便捷的金融服務。網絡信用支付方式的會計覈算重點在於做賬時點的'確定以及手續費的處理。但是目前沒有統一的標準。少數學者對該問題進行了理論上的探討。謝蕾等(2014)分析了互聯網金融在平臺、數據和資訊技術方面的優勢,劉秋萍(2014)探討了自營模式下“京東白條”的賬務處理。“天貓”的運營模式與“京東”有一定的差異,具體體現在:京東的運營模式有自營和第三方銷售兩種,而天貓主要是第三方銷售,而且“阿里信用支付”與“京東白條”的規則也不盡相同。鑑於此,本文從買方、賣方、第三方平臺三個方面,探究天貓商城分期收款銷售業務的會計覈算。

二、“天貓分期”覈算原理探討

網絡銷售的一般流程是:買方在電商網站上下訂單,並支付貨款,貨款被暫時存放在第三方支付平臺中。第三方支付平臺是獨立於買方和賣方的第三方平臺,它與銀行進行合作,在電子交易中充當買賣雙方資金流轉的中介,如阿里巴巴集團的支付寶。第三方支付平臺是網絡購物安全性和公正性的基礎。賣方根據訂單發貨。等到買方收到商品,並在網上進行“確認收貨”後,第三方支付平臺會將貨款打到賣方帳戶中。對於電商賣家來說,網絡銷售業務覈算的關鍵在於明確收入確認的時點,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四條的規定,商品銷售收入同時滿足五個條件才能在會計上予以確認和計量。根據以上流程,從賣方發貨到買方收到貨物之間存在時間差,就是說賣方發貨時並不符合“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這一條,因此不能確認收入,賣方應當將商品做出庫處理,借:發出商品,貸:庫存商品。等到買方收貨時,賣方纔能確認商品銷售收入並結轉成本。與一般情況下網絡銷售明顯不同的是,“天貓分期”模式下首先由支付寶替買方墊付購貨款,再由買方分期還款給支付寶。支付寶向買方收取的總金額大於付給商家的貨款,這就存在一個差額如何確認、計量的問題。《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五條規定,採取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應收合同價款與貨物公允價值之差應在合同期內分攤,並衝減財務費用。電商平臺透過爲購銷雙方提供交易平臺並收取費用盈利,其收入來源主要包括技術服務費、廣告收入、關鍵詞競價收入和出售軟件收入等,所以,本文認爲利息收入不構成電商企業的主營收入,建議將利息收入記到“其他業務收入———利息收入”科目下。

三、結語

結合企業會計準則和稅法的有關條款,本文對電子商務中分期收款銷售業務的賬務處理進行了探討。當然,關鍵還有待於相關部門出臺檔案對電商企業的會計覈算進行規範,使電子商務更加規範地發展。

【參考文獻】

[1]謝蕾,許長新,盧小同.供應鏈金融與互聯網金融的比較研究[J].會計之友,2014(35):86-88.

[2]劉秋萍.互聯網信用支付的相關會計處理:以京東白條爲例[J].財會月刊,2014(11):5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