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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心性論作爲倫理學基礎是否可能?-以思孟學派爲個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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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心性論作爲倫理學基礎是否可能?-以思孟學派爲個案(上)
[ 內容 提要] 本文以《四書》爲範本,探討儒家從心性論推出倫 理學 的思維方式 問題 。首先以《尚書·洪範》和《工具論·範疇篇》爲範本,對中西思維形式(推衍規則及其範疇基礎)之間的差異作了新的探索,提出:西方思維形式爲“實體關係套接推衍”, 中國 思維形式爲“純粹關係映射推衍”。認爲中國儒家的思維方式,其根據是心性結構,其範疇基礎是純粹關係,其推衍方式是關係映射,其結果是一個倫理的意義世界。

[關 鍵 詞] 中西比較;思維形式;套接;映射;儒家;心性;倫理



本文的緣起,是四川大學 哲學 系、倫理學 研究 中心,要我講講“儒家心性論與倫理學”這個話題,我就趁此機會,把自己平時對這個問題的一些想法疏理了一下。

這個題目很大,所以我加了一個副題,以免漫無邊際,不得要領。之所以把思孟學派作爲個案,是考慮到該派是儒家心性論的最初建構者(1);作爲儒家在戰國時期的主潮,荀子在《非十二子》中已注意到這個現象(2);後經宋明理學、心學的推重、闡釋,成爲儒家哲學的正宗(3);直到今天的當代新儒家,仍以心性論爲其哲學的基本理路(4)。思孟學派的傳承譜系如下:

孔子 —— 曾參 —— 子思—— 孟子………

《論語》——《大學》——《中庸》——《孟子》……

我們就以這四種 文獻 (亦即著名的《四書》)爲核心材料(5),再旁及其它儒家文獻(6)。

但事實上我還必須廣泛涉及、甚至重點 分析 一些跟思孟學派並沒有直接關係的、乃至西方哲學的文獻,例如《尚書·洪範》、《工具論·範疇篇》(7)。這是因爲我感到,要講清楚這個題目,我不得不繞一個很大的彎子,這完全是思維進路的內在要求:我們的問題不是“儒家心性論如何推出了倫理學”,而是“儒家心性論推出倫理學是否合理合法的”,所以,我必須先講清這“理”或“法”本身。

一.本文問題所引出的元問題

首先我想指出,我的標題雖然用了一個類似康德的發問方式,但實質是有所不同的:康德問的是“是怎樣可能的”(8),而我問的是“是不是可能”的。這就是說,康德的意圖一開始就是要確立其所問(9),而我沒有任何先在的試圖確立我所問的意向。我只是首先承認一個衆所周知的事實:心性論是儒家倫理學的基礎。於是我所問的是:儒家的心性論是否可以“合法地”或者“合理地”“推出”儒家的倫理學?所以,這裏的'首要問題,就不再是“儒家如何從其心性論推衍出其倫理學”,而是他們這種推衍方式是否合理或者合法。爲此,我們當然必須弄清儒家這種推衍方式本身的情況。(請注意,關於“推出”我用的是“推衍”而不是“推論”。 我用“推衍”(inference)來表述一個比西方邏輯的“推理”(reasoning / deduction)更廣義的思維事實。)

但這立刻產生另外一個更爲在先的問題:關於“合法性”或者“合理性”(10),此所謂“理”或“法”所指稱的是什麼?一般來說,在西方哲學中,此“理”或“法”是指的哲學思維的可能的進路(access / approach)。然而在西方哲學史上,不同的哲學家對此的理會截然不同;換句話說,就哲學史的事實來看,此“理”或“法”並不一定就是先驗理性。理性只是一種理、一種法。持經驗論立場者和持先驗論立場者,互不承認對方的合法性或者合理性,例如維特根斯坦的“經驗證實”原則和胡塞爾的“先驗意識”原則。皮爾士(C. S. Peirce)在著名論文《信念的確立》中,也只承認經驗主義的合法性。(11)不過,這裏仍存在着一個雙方都承認的“理”或“法”,誰都明白,那就是亞里士多德(及斯多亞學派)所確立的邏輯規範。維特根斯坦和胡塞爾都是從邏輯入手的。西方沒有任何一個哲學家、包括海德格爾,會認爲自己的言說可以不合邏輯。先驗論和經驗論的對立並不在此,而在作爲他們的邏輯前提的預設上面:經驗論以感知經驗爲“原初所與”(primordial given),經驗之外的所謂存在只是不可知的物自身;先驗論以先驗理性作爲“原初所與”,經驗的存在是應被“置入括符”中而被“懸置”(epoché)起來的東西。另外一種可能的思路則是康德那種超越認知領域或者“ 理論 理性”、徑直進入意志領域或者“實踐理性”的做法,但它一方面是意志主義哲學思路的前奏,本身已經超越了我們這裏所說的“合理”或者“合法”的論域,即與理論理性無關了(12);另一方面康德仍然承認,若就對於實踐理性的批判而論,思維仍然必須合乎邏輯(13),這是“因爲正是純粹理性的認識在這裏構成了實踐 應用 的基礎,所以實踐理性批判的佈局在大體上仍然必須按照思辯理性的佈局來安排”(14)。總之,邏輯乃是西方哲學的共同平臺。共10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頁 論文出處(作者):黃玉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