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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貨行爲是否可以構成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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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企業合同糾紛案例

交貨行爲是否可以構成承諾?

深圳某農場於2014年9月16日向多家果品加工企業寄送了水果品種介紹和價目表。健食罐頭廠於6月19日收到某農場的水果品種介紹和價目表後,立即回覆電子郵件同意按照價目表所列楊梅價格9000元/噸,購買楊梅4.5噸,並在一週內運至健食罐頭廠原料倉庫。某農場當日收到電子郵件,此後的第三日裝車發貨,於9月24日將楊梅運至健食罐頭廠原料倉庫。此時,楊梅已經降價至5000元/噸,健食罐頭廠遂要求某農場按5000元/噸銷售,某農場拒絕變更價格,健食罐頭廠也拒不收貨,造成4.5噸楊梅全部腐爛變質。某農場在法律顧問的建議下遂起訴健食罐頭廠賠償楊梅腐爛變質的全部經濟損失。

網站觀點

本企業合同糾紛案件涉及承諾的成立問題。本案的關鍵就在於判斷某農場裝車發貨行爲是否構成有效承諾。如果某農場的裝車發貨行爲構成有效的承諾,那麼根據合同訂立規則,某農場與健食罐頭廠之間的合同已經成立,自然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如果某的裝車發貨行爲不能構成一項有效承諾,那麼由於不符合要約—承諾的訂立規則,二者之間並沒有任何合同,也就不必受到所謂合同的約束。因此,解決本案爭議的焦點在於裝車發貨行爲到底是否構成一項有效的承諾。

由於是否構成有效承諾事關合同的成立與否,因此是在現實生活中經常遇到的一個法律問題。一方面,只有當事人明白如何承諾纔能有效時,他才能根據自己的真實意願給予相應迴應,在日常商業活動或生活中做到有的放矢;另一方面,當相關當事人對是否構成承諾發生爭議時,也可以訴諸相關法律依據,做到心中有數。只有清楚瞭解了構成有效承諾的方式,才能避免引起不應當的訴訟和損失。依據我國《合同法》第21條的.規定,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對於有效承諾,其構成要件包括:(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或者其代理人作出;(2)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不允許有實質性的變更;(3)承諾應當向要約人作出;(4)承諾的方式須符合法律的規定,我國《合同法》第22條規定,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透過行爲作出承諾的除外。由此可見承諾的方式包括通知和行爲兩種;(5)承諾須在合理期限內作出。只有當完全滿足上述五個條件時,當事人的承諾行爲纔能有效。

綜上,某農場以價目表的形式發出了要約邀請,健食罐頭廠對該要約邀請發生興趣,發出電子郵件明確了價格、數量、交貨時間、交貨地點等合同的必要條款,構成要約。某農場雖然沒有書面或電子回覆,但其以實際行爲在要約規定的時間、地點交付約定數量的貨物,屬於透過行爲作出承諾,即合同成立。因此,某農場訴請健食罐頭廠賠償楊梅腐爛變質的損失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援。

法條連結

《合同法》

第21條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第22條 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透過行爲作出承諾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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