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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會計概念框架的制定目標與國際會計協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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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會計概念框架的制定目標與國際會計協調化
摘要:財務概念框架在一個國家的會計標準體系中佔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它是以財務會計基本假設和基本假定爲前提,以目標爲導向的概念體系。由於財務會計概念框架的制定目標對於國際會計協調化具有重要的意義,因此,各國在制定財務會計概念框架時,應當考慮目標對於財務會計概念框架的。在確定財務會計概念框架的目標時,應從本國實際出發,同時也要兼顧前瞻性。
關鍵詞:財務會計概念框架 制定目標 國際會計協調化

一、引言
財務會計概念框架(Financial Accounting Concepts Framework)的最早源於美國。財務會計概念框架自誕生之日起,就在國際會計標準體系中佔有舉足輕重的地位。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在1976年12月發出的“概念框架的範圍和”的討論備忘錄中如此描述財務會計概念框架的重要性“財務會計概念框架是一部憲法(constitution),一種相互聯繫的、目標與基本概念的協調一致的體系”,“目標識別會計的目的(goals)和意圖(purposes)。基本概念是會計基礎概念……其它概念是由這類概念所派生。在制定、解釋和應用會計與報告準則時,可能需要反覆地應用它們。”爾後,1980年5 月,FASB在發佈的第2號財務會計概念公告時再次強調:“財務會計概念框架是相互聯繫的目標與基本概念協調一致的體系。這些目標和基本概念可望引出前後一貫的準則,並對財務會計與報告的性質、作用和侷限性做出規定。”“確立目標和識別基本概念並不是爲了直接解決財務會計與報告,而是目標指引方向,概念作爲解決問題的工具。”由此可見,如果說會計準則是解決會計實務具體問題的規範,那麼財務會計概念框架則是制定這些準則的內在指導思想,以保證會計準則體系的前後協調一致。從這一程度上講,我們又可認爲財務會計概念框架是以財務會計基本假設和基本假定爲前提,以目標爲導向,而形成的一整套相互關聯,協調一致的概念體系,因此,縱觀各國以及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B)的類似,財務會計概念框架一般由制定目標,會計質量特徵,財務報表的要素,確認計量等五個部份 [①]構成。在這五個部份中,財務會計概念框架的制定目標——或者說,財務報告的目標——具有重要的意義。財務報告的目標主要有兩種:受託責任觀和決策有用觀。以何種財務報告作爲制定目標,將會直接影響到會計資訊質量特徵、財務報告要素、確認和計量等方面的定義和界定,從而影響到會計準則的制定,最終對國際會計協調化產生影響。國際會計協調化是指透過對會計實務的變動程度加以限定從而增加其可比性的過程(Christopher Nobes、Robert Parker,2000)。如果各國或有關國際組織在財務會計概念框架制定目標上達不成一致的看法,那麼將會對國際會計協調進程產生負面影響,甚至成爲國際協調的障礙。
二、財務會計概念框架的目標與分類
以財務報告的目標爲標準來進行分類的話,財務會計概念框架可以分成三大類,以受委託責任爲目標的財務會計概念框架、以決策有用觀爲目標的財務會計概念框架和以受委託責任與決策有用並提爲目標的財務會計概念框架。在以受委託責任與決策有用並提爲目標的財務會計概念框架中又存在着誰主誰次的區別。,以美國、英國、澳大利亞、加拿大等國和IASC的財務會計概念框架目標進行比較的話,可以明顯看出這裏的區別。美國FASB將財務會計概念框架的目標定爲向投資人、債權人和其它類似資訊使用者提供有助於決策的資訊,這是受特魯伯羅德報告(Trueblood Report)——“財務報表的目標”影響的。這份報告是由美國註冊會計師協會發表的。該報告雖然提出十二項目標,但其實是以一個目標——決策有用性——爲主,其它雖名爲目標,實爲對該目標按美國註冊會計師協會提出的四個問題分層次進行的補充說明。該報告提出的基本目標即爲決策有用性——用於做出決策(Decision making)。由於美國最早從事財務會計概念框架的研究,因此它關於財務會計概念框架目標的定義對其它國家和國際組織的相關研究產生很大影響。IASB對於財務會計概念框架的目標定義是:提供在經濟決策中有助於一系列使用者關於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和財務狀況的資訊,反映企業經營管理層受託責任的資訊。澳大利亞對於財務會計概念框架的目標定義是:爲通用的財務報告提供資訊給使用者,用於做出並評估有關稀缺資源分配的決策。從這裏可以看出,IASB和澳大利亞的財務會計概念框架是以決策有用作爲目標的。英國關於財務會計概念框架的目標定義是提供有關企業財務業績,財務狀況的資訊要有助於幫助一系列使用者管理當局的受託責任和進行經濟決策,即以受託責任和決策有用並重,以受託責任爲主,決策有用爲輔。加拿大將財務會計概念框架目標定義是:傳輸有助於投資人、組織成員、捐贈者、債權人和其它使用者用來進行資源分配決策和評估管理當局受託責任的資訊,即以決策有用與受託責任並重,以決策有用爲主,受託責任爲輔。目前,還沒有國家將財務會計概念框架目標單純定爲受託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