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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設計的創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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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設計的創造性
摘要:展開關於創造性的研究是設計文明進步的必然趨勢。透過認識創造的完整涵義,讓我們看到了當今設計領域中人們對創造性甚爲偏頗的理解。其中特殊地表現在對創造的“新穎性”和創造成果“必須體現社會的整體利益與價值”這兩個屬性的不平衡上。本文指出探索設計的創造性,更應從事物的外部因素對創造行爲的作用中來認識和把握。


關鍵詞: 設計創造性社會的整體利益與價值
  

  當代設計藝術學日益關注設計的“創造性”。人們對設計藝術有着各種不同的理解: 它是生活的再現,是情感的表達,是一個系統工程,是一種觀念、價值的傳播,是一項引導人們更爲健康生活的方式等。不過,在不同的層面上它們都印證着設計藝術是一種創造性的活動。
  一部人類的文明史,實際上就是一部創造史。人類生活的本質就是不斷創造。創造性的萌發、成熟與飛躍正是人類對文明進步的要求和前進的動力。
  重視創造性的研究是人類文明進步的需要。一切藝術活動的本質特徵是創造。創造性則是人們從事創造的能力,它既是人類自身智慧的一種力量和特質,也是當今社會中人們的一種綜合素質,並且,它還是知識型、創造型、能力型設計人才的主要特徵。必須指出,當下我們對設計創造性的認識與研究卻是相當片面的.。
  關於創造的涵義,用科學的語言來回答是相對複雜和困難的,因爲創造所包括的外延太多。根據邏輯學原理,它的內涵就很少。所以,《韋氏辭典》將“創造”定義爲“賦予存在”。
  早在古希臘時期,亞里士多德就將“創造”定義爲“產生前所未有的事物”。這一定義不僅包括了精神領域,也包括了物質世界。
  在我國,《詞源》中,“創”字包含有:“瘡、傷、損、懲”等意思,其共同的涵義是“破壞”;“造”字包含有:“作、爲、始、成”等意思,共同的涵義則是“建設”,兩字合起來,“創造”就是“破舊立新”。
  在現代創造學研究中,學者們從各種不同的角度給“創造”定義。如日本的川喜田二郎認爲,“創造是透過自己的主動性和責任心,把值得做出的有益事物獨創地、奮鬥地完成”。思田彰則認爲,“創造是依據異質的資訊或事物與至今未有的方法結合起來,產生新的有價值的東西”。美國學者歐文·泰勒則注重從其外延來把握,認爲創造包括這樣5個層次 :第一層次是表達式創造,這是最初級的創造,像孩童們的繪畫就屬於這類;第二層次是生產創造,指的是發展各種技術得到完美產品的活動;第三層次是發明創造,指的是發明家尋找新方法來解決現存問題,即技術發明;第四層次是創新式的創造,指對各種原理、原則和概念的洞察;第五層次是深奧的創造,指經過長期苦心鑽研得到嶄新原理的活動。
  《創造學及其運用》一書中則指出,“創造的確切定義衆說紛紜,爲了對其涵義更好地把握,應該從創造的最主要特徵來認識: 其一,創造必須是新穎的,或是首創的、獨創的。凡是創造必有新的特點,意味着前所未有的新穎的成果,不能是簡單的重複,更不是原樣的模仿。其二,創造必須是對社會有意義或有用的,能夠解決實際問題或理論問題的。
  雖然由於研究的角度不同,他們給出的定義在內容上也存在着一定的區別。不過,對於創造的涵義大家卻有着十分明確和一致的認識,即創造的根本涵義包括了這樣兩個方面:一、新穎性,即是前所未有的;二、對於社會具有整體利益與價值,即社會的價值認同。也就是說,雖然創造性獨立存在於創造主體——創造者的思維和能力中,但它的一切新穎的、前所未有的成果,必須對社會產生了價值才具有了真正意義上的創造性質
  由此,我們可以確認,創造的完整涵義包含“新穎性”和“對社會具有整體利益與價值”這兩個共同特徵。並在“創造”的定義與詮釋中表明,這兩個特徵的後者更爲重要。因爲在客觀上,對於社會具有整體利益與價值的創造成果,纔是爲社會所肯定的成果。這樣的活動也才具有真正的社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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