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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特權制度的比較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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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證人特權,也稱作保密特權、拒絕作證的特權。享有權利者,可以免除出庭作證和就特權事項提供證明,可以制止他人揭示特權範圍內的情況。儘管從其政策性考慮亦有不同的贊成與反對意見,但西方各國的立法不同程度規定了拒證權,甚至有些國家將其作爲一項憲法原則。目前,我國刑事司法資源有限、偵查手段落後以及偵查能力低下,加之法官自由裁判證據的條件不成熟,拒證權的享有主體不應劃分太寬。
[關鍵詞]證人特權;必要性;制度

證人特權(Testamentary Privileges)也稱作保密特權、拒絕作證的特權,是英美普通法上一項傳統的證據規則,享有證據特權的人可以拒絕提供證言或阻止他人提供證明。具體是指當證人因負有義務被強迫向法庭作證時,同時爲保護特定的關係、私利益,賦予證人中的一些人因特殊情形而享有在訴訟中拒絕提供證據的一種特殊權利。建立特權規則的目的.,旨在保護特定關係和利益,這些關係或利益比從社會考慮有關證人可能提供的證言更爲重要。[1] 享有特權者,可以免除出庭作證和就特權事項提供證明,可以制止他人揭示特權範圍內的情況。

證人特權制度的比較考察

強迫作證和拒證權是證人適格性的兩個方面。強迫證人作證是基於證人應當履行國家義務的理念,拒證權是基於社會倫理、公共利益、證人權益的保障的綜合考慮而設定的相應的特權規則。拒證權的成長由來悠久,有深刻的歷史背景。儘管從其政策性考慮亦有不同的贊成與反對意見,但西方各國的立法不同程度規定了拒證權,甚至有些國家將其作爲一項憲法原則。

一、國外證人特權相關立法

1、反對強迫自證其罪的特權

拒絕強迫自證其罪(self-incrimination)權利來源於英國的李爾本案件。1637年,約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