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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民法基本原則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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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民法基本原則的法律效力
序 言
民法和任何其他一樣,都具有滯後性。所謂民法滯後性,是指由於民事關係具有複雜性、廣泛性和活躍性,生活是的,新的民事關係會不斷涌現,而民法總是會落後於社會關係的發展的,這就決定了法律規定難以囊括各種民事關係。因此,一方面在各國民法中都不可能對各種民事關係都逐一作出規定,另一方面民法沒有明文規定的民事關係又大量存在,並且這些都是與社會或人民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又不能不調整,這就客觀地要求民法對社會經濟生活中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民事關係進行調整。在這種情況下,又何以來斷別當事人的行爲,如何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何以作出判決呢? 筆者以爲,在這種情況下,特別在實行成文法制度的,這就要靠法律(民法)的基本原則,由於在沒有法律規範的情況下,只有法律(民法)的基本原則纔是評價和判定當事人行爲的準則,有關規定法律(民法)的基本原則的法律條文完全可以作爲司法和仲裁機構裁判的法律依據。
一 關於原則和民法基本原則的概念
要民法基本原則,須首先研究民法基本原則的概念,而要研究民法基本原則的概念,則須考證原則一詞的含義。
對於“原則”一詞,就一般意義來講,據《漢語詞典》中的解釋,是指“說話或行事所依據的法則或標準”【1】;但“原則”一詞在法律中有其特殊的含義,根據英國《科林法律詞典》,“原則”是指“基本點或一般規則( basic point or general rule )” 【2】;世界著名的美國《布萊克法律詞典》將“原則”解釋爲“法律的基本性的公理或原理;爲其他(指法律)構成基礎或根源的全面的規則或原理( a fundamental truth or doctrine, as of law; a comprehensive rule or doctrine furnish a basis or origin for others )” 【3】。從上述考證可以看出,“原則”在法律中,或說“法律原則”是指構成法律基礎和根源的總的或根本性的規則或原理。
關於“民法基本原則”的概念,對此研究比較多的主要是中國國內的學者和日本的學者,在很多民法學教科書和著作中,一般專門設立一章進行論述和先容。但就“民法基本原則”一詞的概念和,國內外學者的表述並不一致。有的以爲,它是民事立法的指導方針、解釋法律的依據和補充法律漏洞的基礎【4】;有的以爲,民法基本原則是民法規範從制定到實施所貫串始終的根本準則【5】;也有的以爲,它是制定、解釋、執行和研究民法的出發點和依據;還有的以爲,它是民法的指導方針,對民法的各項規定及實在施,都有指導的效力和作用。
固然上述各種觀點和表述有所差異,但學者們的熟悉在很多方面是一致的,即民法基本原則對於民法規範起統率或指導作用,民法基本原則無論是在立法上還是在司法上,無論是在規範民事主體的行爲上,還是在判定民事主體的正當性上,都自始至終發揮根本原則的作用,任何對民法規範的解釋,任何對民事行爲的.正當性的判定,只要違反民法的基本原則,就是違反民法,就是無效的。
二 民法基本原則的特徵
透過考察民法的基本原則和民法基本原則的有關內容,可以得出民法基本原則和其他法律基本原則一樣具有如下三個基本特徵:
第一、 它是貫串於整個民事立法和司法活動,能夠體現民法的本質和特徵,對各項民事制度的規定和實施都有指導的作用,即民法基本原則具有根本性和普遍性。由於民法基本原則作爲整個民法制度的“靈魂”,是民事主體從事各種民事活動的基本準則,滲透到了民法的各個方面和各種法律狀態下【6】,在各類民事規範中都有體現;假如只反映在一部分民法規範中,只對某一類民事活動起指導作用,則不能認定爲民法的基本原則,其只能爲民法的某項制度的基本原則,例如物權法中的“物權法定主義”原則,它只是物權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而不能視爲民法的基本原則。
第二、 它是由規定的。民法的基本原則雖也爲立法的指導思想,但它須具體化,由法律固定下來,不是以法律條文規定下來的,不能爲民法的基本原則,只能是一些“學說”、“習慣”或“精神”。例如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章第3條至第7條的規定即爲“基本原則”,因此一般以爲只有在此章中規定的原則纔是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