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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經典會計理論之一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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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睜態會計的理論核心

德國經典會計理論之一論文

靜態會計將會計的內容看作是存量,而不是動量資產”和“資本’’用來表示存量。其會計目的是在緒帳日確定資產和負債,並將資產和資本項目相對照,還包括確定“自有資本”(淨資產)的餘額。透過比較兩個不同的結帳日的淨資產,可以將淨資產算作損益。從靜態看,利潤的確定是資產確定所必然發生的副產品:利潤解釋爲淨資產的增長。由此可見,靜態會計具有正確確定資產和利潤的雙重目的。

靜態會計的核心原理是:要正確確定利潤,必須正確確定資產。既然利潤解釋爲淨資產的增長,那麼正確的利潤確定自然要求正確確定資產;資產確認上的差錯必然會引起利潤確定的差錯。因此,資產計價從而資產負債表是難態會計的重心。

靜態會計又分爲兩種不同的觀點。破產淸算靜態會計要求在企業破產清算的假定下確定資產,相反,持續經營靜態會計則堅持以企業的'持續經營作爲資產確定的假設。用破產淸算爲假定得到的資產是一個純粹的債權人可得資產,破產資產指的是在企業破產時可用於滿足債權人的數額(破產總資產h將破產總資產減去破產負債,就是破產淨資產。西蒙反對當時雖不佔主導地位但卻頗有市場的破產情算靜態會什,主張持續經營靜態會計。他認爲,經營者?在年終結帳時關注的並非企業對其儐權人的資產價值,而是企業對他的價值是什麼,即經營者資產。因此,在年終結帳時,不能從虛擬的企業破產出發,只要企業持續經營構成了一個現實的假設,那麼持續經營就應當成爲資產確定的合理基礎。持續經營假設迄今仍是一個重要的會計假設,貫穿於資產計價和利海確定的全過程。只有在企業破產、解散時,才需要編制破產淸算資產負債表。

二、靜態會計的基本原則

(一)資產確認原則

靜態會計的主張者運用“收益資本化價值”的概念來闡述資產確認的何題,他們認爲,持續經營資產可以反映?個企業,它透過整個企業的潛在價格確定4這個潛在價格原則上表示在購入整個企業時所支付的數額稱爲“企業價值”。企業價值取決於企業預期的淨收益i將來的士收益是企業能從市場上得到補償的價格,所以人們還稱之爲企業的“收益資本化價值”。因此,基本上所有能預期帶來收益價值(對將來收益產生積極影響)的項目都是資產。資產可看作所提供的正的收益資本化價值,能在將來帶來淨收益。

但是,西蒙幾乎沒有從原則上來研究在持續經營靜態會計體系中何者作爲資產項目的問題。他認爲,資產項目首先是移動的和不可移動的實物項目,但非實物的對象也構成了資產。在非實物項目中西蒙劃分爲“權利和純經濟品”,除債權外,權利只有在其有償取得時方可確認爲一項資產。例如,一家公司不花成本取得了特許權,那麼就不能考慮將其列入資產負債表。相反,一項權利是購取還是自創對其是否確認爲資產無關.?從第三者購入的一項專利如同自己申報登記的專利一樣記作資產。純經濟品在自創時可以不記作資產,從第三者購得時,其資產化當然沒有障礙,因爲直接透過購買,這一純經濟品的可轉讓性巳得到證實。“如果一家公司購進了一項未受保護的技術決竅,就可將其資產化;如果是自己發明的,則不許列入資產負債表。”因此,純經濟品必須是有償取得的具體客體,纔可確認爲資產。

在解決資產確認問題時,西蒙完全能夠從簡單化和客觀性的權衡中加以推導。經營者並不能逐項測試各個項目是否對收益有影響,從而確認能否資產化。因此,西蒙對收益能力的會計確認作了如下假定:

(1)實物項目始終是資產,也就是它們始終有收益能力;

(2)對債權而言,也是如此,而對其它權利,則僅僅在爲此發生費用時記爲資產;

(3)純經濟品(如客戶關係)的資產確認條件非常嚴格,其資產化以一個具體客體的有償取得爲前提。

西蒙已經認識到劃淸計算期的項目,他稱爲“預計項目”或“暫時計算”。有必要設定預計借項來反映編表曰前所發生的支出,那些在經濟上與可預期的將來報酬抿聯繫的開支可視作來年的費用,這種開支如“預付保險費”和“預付利息”。

“可預期的將來報酬”這一借項特徵表明,西蒙想限制費用的範圍:只有這樣的開支才能被歸入劃清計算期的借項,這種開支在將來有相應的報酬,也可以理解爲會計個體的一項權利。

(二)權益確認原則

如同資產確認一樣,靜態會計主張者認爲,除了“自有資本”項目之外,其餘貸項反映着負的收益價值構成。“對收益產生負影響”的項目要記作負債負債是符號相反的資產”。在權益理論上西蒙無疑沒有在基本思想上傾注過多的筆墨,在這裏,同樣要將客觀性和簡單化置於重要地位。

西蒙從法律義務上考察了自有資本以外的權益特徵。他將權益劃分爲自有資本(含準備華金)和法意義上的負債。援引“自保”的例子說明了“準備基金H“負債”的區別:某些經營者拒絕在保險公司投保以分散風險》他們甘願自冒風險,因此就旁置了二筆保險金。在西蒙看來,它在會計法上涉及到提存一筆準備基金(屬自由準備金的性質廣自保基金”決不是公司的負債,因爲法律並不強制公司提存自保準備金。所以負憤是一項必須支付的法律義務。

西蒙已經認識到待決業務可能引起的損失。如果支出和報酬對等,那麼“現有的契約“當然是不能在會計上加以反映的:在J899年12月31日的資產負憤表中,對於1900年才支付的職工工資是毋需記作負債的,因爲只有當經營者在將來得到報酬(職工的勞動行爲)時,他才需要支付這些工資,在這裏未發生的報酬和義務是對等的。但在預見待決業務有損失時,則另當它論了。如一家棉紡廠訂購了100個貨幣單位的棉花,尚未發生供貨行爲;在編表日其現行價值跌至80個貨幣單位,那麼就有必要將未實現的損失(20個貨幣單位)記作負憤,其原因在於,存在着一個支出義務(100個貨幣單位),但與此相對照的是在編表日只有80個貨幣單位的棉花。

有些未履行的義務屬於劃清計算期的貸項,西蒙稱爲“預計貸項”,它涉及到編表日所發生的收入,但這項收入又屬下一個竿度,因爲在編表日之後經營者纔給以“回報”。這同樣適用於商品供應預收款;預收貨款要記作負債,是由於經營者負有供應商品的法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