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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中國古代法律儒家化的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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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無爲”的黃老思想不能滿足中央集權,儒家思想家董仲舒應時改造儒家理論,並建議朝廷“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得到漢武帝的認可。中國古代法律儒家化的道路正式開始。

經董仲舒等儒家學者改造的儒家法律指導思想大概如下:(1)法自君出、王者法天的神權思想,即“天子受命於天,天下受命於天子。”利用神權使皇帝的權威合法化。(2)德主刑輔、先教後刑的教化思想,主張以教化爲主要手段,以法律制裁爲輔助手段來維護倫理道德,實現統治。(3)確定禮律融合、三綱五常的尊卑思想。自此三綱五常成爲了社會道德準則,也是社會立法的根本標準。

透過儒家化的法律,除了在理論上的表現外,在司法實踐中也有所體現。從漢武帝時起,著名的儒家學者公孫弘、董仲舒等人提倡以《春秋》決獄,把儒家思想引入司法實踐。“春秋決獄”的具體含義是在判案時引用《春秋》等儒家經典的經義或一些京警句言作爲分析案情、認定罪行及適用法律的更具,其主要目的是以等級統治的忠孝倫理綱常作爲立法和用法的指導原則。“春秋決獄”成爲風氣之後,儒家擴大範圍,根據其他的儒家經典斷獄,史家稱之爲“引經決獄”。儒家用一些著作對法律進行解釋,當法律解釋著作得到皇帝的批准,法律也就儒家化了。從“春秋決獄”到後來的《春秋決事比》,再有“死罪秋冬行刑”、“大赦慣例”等都體現了一套以儒家“禮教”爲核心,吸收了衆多思想而建立起來的法律體系。

到了三國兩晉南北朝這樣一個大分裂又大融合的動盪時期,法律儒家化卻並沒有停滯而是繼續發展深化。儒家思想繼續向法律全面滲透,開闢了儒法結合的新途徑。首先,封建五刑制度在這一時期初步形成。它的特色是以勞役刑和身體刑爲主。在封建等級特權方面,出現了“八議”之法和“官當”制度。其中,“八議”之法使封建貴族的司法特權得以公開化;使得部分官僚取得了凌駕於國家法律之上的封建等級特權。而法律允許貴族官僚用官品的爵位抵擋徒流罪則使法律對封建等級特權的維護更加嚴密。在罪刑確立標準方面儒家化的進程也很迅速,比較著名的是出現了“準五服以治罪”和“重罪十條”。“準五服以治罪”是對於親屬間的互相犯罪,根據五種喪服所表示的遠近親疏關係來定罪量刑,它反映了“父爲子綱、夫爲妻綱”的父權、夫權思想,強調了上下、尊卑、貴賤、親疏的封建等級秩序,實質上是“同罪異罰”原則在家族範圍內的體現。而“重罪十條”涉及到封建宗法等級制度的`各個方面,包含了儒家倫理綱常的基本內容。其目的在於維護封建王朝的專制統治和封建倫理道德、家族制度以及與之相適應的社會秩序。這一個大時期儒家思想法律化的特點主要在於以禮入法,法律儒家化繼續深化。

隋唐時期,隋文帝楊堅的《開皇律》使中國法律儒家化在法典形式方面初步定型。它確定了封建法典體例、確立封建五刑、定型“十惡”、進一步擴大貴族官僚特權。但中國法律法律儒家化的完全形成則在唐朝。唐朝法律的最大特點在於“德主刑輔、禮法並用”而《唐律》更被稱爲“一準乎禮”。“德禮爲政教之本,刑罰爲政教之用”。在唐代,統治者力圖做到德刑相濟、禮法並用,即重視“德”的指導作用,又不放棄刑罰的使用。《唐律》十分重視以禮爲立法依據。嚴格維護父權、夫權、族權。賦予尊長在家庭中的絕對權力並進一步確立男尊女卑而且嚴格要求婚姻制度與儒家禮治的一致性。“更爲重要的是《唐律》最終完善了封建倫常關係和嫡庶之別”。此外,《唐律》在以禮註釋經典、完善司法原則與制度方面都將法律儒家化完善地鞏固下來。可以肯定地說,唐代這一中國法律法律儒家化的定型時期最終完成了整個封建帝國的禮法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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