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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陽光私募的興起和發展經濟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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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中國經濟漸別陰霾,迎來新的曙光,在經歷了2007年的大牛市和2008年的金融海嘯之後,方興未艾的陽光私募基金已經成爲投資精英們“掘金”的主要平臺,也漸漸爲投資者所認知。

我國陽光私募的興起和發展經濟論文

所謂的“陽光私募”是資產管理公司(或投資公司)透過信託機構,向特定投資人發行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由信託公司作爲受託人,銀行作爲託管人,資產管理公司作爲投資顧問,進行證券投資活動,這裏的資產管理公司就稱爲“陽光私募公司”,其發行的信託產品,稱爲“陽光私募產品”。與一般意義上的私募基金不同,陽光私募的“陽光”主要體現在其運作的規範化和透明化上,它的設立要經過監管機構備案,資金實現第三方銀行託管,有定期業績報告,因而投資者的資金安全能得到很大的保障。

1 我國陽光私募的發展現狀

1.1 數量與規模

公開數據顯示,國內第一支陽光私募基金,是由雲南國際信託有限公司於2003年8月1日正式成立的《雲南信託·中國龍集合資金信託計劃》,募集資金1000萬元人民幣,產品期限爲5年,資金託管銀行爲招商銀行,其收費除了按照資金1.5%比例收取管理費以外,年度提取超額收益的20%作爲業績提成。其成立標誌着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依靠信託平臺開始規範化和透明化運作,正式踏上陽光化的探索之路。

2003—2006年是中國陽光私募基金的萌芽階段,經過2007年和2008年的牛熊市洗禮,私募基金的發展逐漸跨向成熟,也有越來越多優秀的資產管理人躋身私募領域。陽光私募管理人在2007年和2008年的不俗表現逐漸讓廣大投資者認可,陽光私募行業在2009年得到了快速的發展,當年的陽光私募產品發行量是2008年的3倍。而2010年以來,前三個季度的發行量也超過了2009年,達到334支。

從2003年第一支陽光私募基金成立起,由各路人馬會聚而成的中國陽光私募基金運作團隊,短短6年時間已發行800多隻產品,資產管理規模達600餘億元,據好買基金研究中心預測,隨着股指期貨及融資融券的推出,我國陽光私募的管理規模5年內將突破千億元。

1.2 執行模式

目前,我國陽光私募的執行模式大體上分爲兩種:上海模式與深圳模式。

上海模式指的是其發行的集合信託計劃是結構性的,所謂結構性就是將計劃參與者分爲一般受益人和優先受益人,前者是普通客戶,一般保證一個固定的目標收益率,後者一般就是陽光私募公司,透過投入一定規模的自有資金作爲優先受益人的利益保障,但同時也擁有提取超額收益的權力,這種模式比較適合風險偏好保守的客戶,因在上海市場此種方式產品發行較多,故稱上海模式。

深圳模式指的是其發行的集合信託計劃是非結構性的,也稱開放式,與上海模式不同,基金參與者不做等級區分,收益同享,風險共擔,除此之外,其他方面與上海模式並無太大區別,此種方式產品在深圳市場發行較多,故稱深圳模式。

1.3 地域分佈

陽光私募在我國的地域分佈極度不平衡,無論是投資顧問家數,還是發行信託產品的數量,都集中在金融發達的城市,其他城市則是零星分佈,實力相差懸殊。

按投資顧問所在地來劃分,投資顧問家數形成了深圳、上海兩強爭霸,北京緊隨其後的局面。根據私募排排網研究中心的統計數據,深圳和上海平分秋色,投資顧問的家數各有53家,彰顯了它們在國內金融中心的地位,北京有28家,而昆明、廣州、青島、成都等城市則只有零星的兩三家,形成這種分佈與地方的金融政策、金融地位、投資者意識等因素有很大關係。

而從發行的信託產品數量來看,則呈現深圳、上海和北京三足鼎立之勢,深圳和上海的產品比重各佔32%,而北京佔21%;雲南佔6%;廣州佔3%,其中一大半是新價值旗下的產品,其餘城市產品數量較爲稀少。

1.4 投資理念

我國陽光私募主要奉行的是價值投資和趨勢投資相結合的理念。所謂價值投資,簡單地說就是從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入手,股價跌入自己認可的價值區域內就買進,超過自己認可的價值區域就賣出,只看結果,不看過程;而趨勢投資,主要強調的是順勢而爲,它可以不看公司是否有業績支撐,當出現上漲趨勢時就買入,出現下跌趨勢時就賣出。價值投資和趨勢投資理念的結合是一種互補的投資策略,資金進出相對靈活,能實現收益與風險的動態配比,爲包括陽光私募在內的廣大私募基金經理所推崇。

私募排排網2009年年末對國內陽光私募的調查結果顯示,71%的陽光私募認爲其投資理念屬“價值與趨勢投資結合”,29%的陽光私募認爲其投資風格屬“價值投資”;沒有一個基金經理選擇“趨勢投資”和“投機型”,見圖2:

2 我國陽光私募興起的原因

如上文所述,陽光私募在我國的興起並且得到大發展也僅是最近幾年的事情,我們有必要分析一下其興起的背後的主客觀因素。作爲資本市場的新興力量,陽光私募在我國的興起是國內法律環境、市場環境和私募基金自身謀求新發展等多方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

首先,從法律環境方面來看,針對規模巨大的私募基金還存在嚴重的體制缺失,私募基金沒有明確的法律地位,與此同時針對私募基金的相關法律也遲遲不見出臺,而《證券投資基金法》、《信託法》、《合夥企業法》雖然對陽光私募還沒有明確的界定,但也或多或少地給了陽光私募一點相對合法的存在空間。因而陽光私募成爲國內衆多私募基金另闢蹊徑的必然選擇。

其次,從市場環境方面來看,近年來經濟的快速發展使社會個體聚集了越來越多的閒散資金,同時證券市場的投資品種、工具也日趨豐富,這爲社會閒散資金投資理財提供了支援和可能,而市場上數目衆多,規模龐大的陽光私募正是其中的重要途徑之一,它們爲投資者提供了更加具有靈活性、個性化的投資理財服務。

最後,從私募基金自身發展方面來看,私募行業發展早期的“坐莊”贏利模式逐步失效,給私募基金造成了嚴重打擊,也給其帶來了極其不佳的聲譽,尤其是在監管者的眼中,更是一個“壞孩子”形象。私募基金要繼續生存和發展,進一步被投資者、監管機構認可,就必須從“灰色”地帶中走出來。爲改變形象,私募基金本身也在積極的.做出改變,如2008年5月10日,由深圳市金融顧問協會倡導發起“私募證券基金同業公約”,正式向成員單位頒佈。同業公約從私募基金募集、投資及從業人員等領域進行自我規範。陽光私募的興起正是私募基金行業謀求改變的

具體體現。

正是在上述因素的共同作用下,陽光私募在我國逐步興起,並在短短的幾年內呈現出爆發式的增長態勢。

3 我國陽光私募行業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陽光私募作爲資本市場的新生代力量,豐富了社會資金的投資渠道,讓我們看到了資本市場多樣化發展可喜的一面。但是與之相對的是,作爲新生事物,我們也要正視其發展過程存在的問題。制約陽光私募發展的因素必然會存在,在此僅對陽光私募生存的法律環境和行業自身兩個主要的方面進行簡要分析。

3.1 投資主體法律身份的尷尬

私募基金在法律上沒有主體地位,催生了陽光私募這樣一種“相對合法”的投資主體。但是明確對陽光私募進行界定的法律條文也遲遲不見出臺,陽光私募行業的發展實質上也是處於一種混沌的狀態,任何的風吹草動都可能對其發展造成極大的傷害,監管層往往顧及不到陽光私募這一沒有明確身份的“孩子”。

2009年7月,爲完善新股發行機制,防止大企業、大機構透過信託平臺廣開股東帳戶提高中籤率的投機現象蔓延,保障中小投資者的利益,證監會叫停了信託證券帳戶新開戶。由於信託公司開設股東帳戶被暫停,需借信託渠道發行產品的陽光私募行業陷入極大的困境。

隨着信託證券帳戶的停開,一些信託公司藉機高價叫賣老帳戶,最高價甚至達到陽光私募總贏利的5%,且光有錢還不行,陽光私募需有良好的業績史才能拿到老帳戶。信託開戶已經被暫停了一年多的時間,目前尚未看到任何重啓的跡象,信託公司叫賣老證券帳戶這一做法不僅涉及商業道德問題,其本身也隱藏着違規的風險,因爲在購買舊的信託帳戶後首先面臨着帳戶改名的問題,按照中登公司特殊法人開戶的實施細則,信託公司按照每設立一個信託產品開立一個專用證券帳戶,這個專用帳戶被其他人使用時必然承擔着違規風險。

拋開是否承擔違規風險不說,如果信託證券帳戶開戶繼續被暫停下去,存量的帳戶也不足以支援陽光私募的高速發展。開戶的暫停也激發了私募將信託產品存續時間延長,有的甚至達10年之久,但隨着休眠存量帳戶逐步被消耗,存量的證券帳戶總有一天無法支撐陽光私募的發展。

3.2 人才與管理的瓶頸

陽光私募行業有着巨大的市場空間,但在市場空間確立的同時,業內人才瓶頸也日益突出。一些成熟的團隊分裂乃至自立門戶,造成原先的團隊大失血,另外,有大批來自公募、券商和民間的人士擁入行業,很多新設立的團隊延續以往私募“一兩間房,四五個人”的低端模式,走低成本的模仿擴張之路,進一步導致了行業內人才的供給緊張。

除了數量不足外,人才質量上的欠缺也制約着陽光私募的發展,很多陽光私募在人才團隊的培養和傳承方面都處於十分初級的階段。經常可見的情況是,一個團隊除了基金經理之外,其餘都是新入行的新手或者經驗很少的人,基本上基金經理一人唱獨角戲。

除了人才的缺乏,很多陽光私募公司在管理上也存在不少問題。即便是一些業內處於一線的私募公司,其整個企業體制也沒有完全成形,部分公司的決策考覈依舊依靠老總“拍腦袋”決策。有些公司的員工工作職責中,甚至無法把公司老總的個人事務和公司事務區分開來。這種典型的“江湖氣”現象在業內廣泛存在,在某種程度上也是行業的一個縮影。

4 促進我國陽光私募發展的建議

4.1 加快立法進程,明確陽光私募的法律主體地位

如前文所述,由於立法上的滯後,陽光私募這一“相對合法”的投資主體在法律條文上仍然沒有任何地位。監管層在對市場進行調控的時候往往不能顧及到陽光私募,如2009年信託股東帳戶的停開,監管層這一動作本身是爲了保障中小投資者的利益,但是陽光私募卻遭到了池魚之殃。

陽光私募是我國資本市場多元化發展不容忽視的重要力量,應加快立法進程,明確陽光私募的法律地位,及時出臺相關的規範條文,以促進陽光私募行業的健康發展,而這也本應是完善資本市場建設的重要一環,它對我國資本市場有序發展將會起着強力的推動作用。

4.2 陽光私募行業自身的完善

陽光私募行業自身存在的主要問題是缺乏高質量的人才和管理上的不規範。

陽光私募公司應重視人才培養和積澱,以投資研究爲着力點建設自己的投研團隊,進而形成可以信賴的投資決策機制,避免基金經理常年唱獨角戲的情形出現。

另外,在公司管理方面也應做到體制規範,職責分明,以企業化的高要求來完善公司治理,避免成爲“江湖式”的小作坊。

可喜的是,陽光私募業內也有少數公司有足夠清醒的認識,一些公司在人才和管理方面也在做着積極的沉澱和準備。但對於不斷髮展的陽光私募行業,這個比例仍然嫌少。如果並不是有意識地調整,或許再經歷一段時間的發展,這個行業就要面臨“大浪淘沙”的考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