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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職業安全衛生標準的法律性質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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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文摘要:職業安全衛生標準是以保障職工在職業勞動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爲目的而制訂實施的規範性檔案。在安全法教科書上,職業安全衛生標準常常被視爲職業安全衛生法律體系的組成部分,官方的檔案似乎也印證了此種說法。但是筆者發現:很多標準,包括強制性標準即使在官方標準網站上也很難查到全文,大多數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的全文只有透過商業性標準網站付費查詢。這種情形引起了筆者對職業安全衛生標準的法律屬性的懷疑:職業安全衛生標準真的是法嗎?本文將分別從規範、價值和事實三個維度對職業安全衛生標準的有效性進行考察,然後根據三個方面的分析結果,對我國職業安全衛生的法律性質作一結論,回答“職業安全衛生標準是法嗎?”這一問題。

  論文關鍵詞:標準;規範性;國家創制性;公開性
  
  “所謂法的規則有效性,按照阿爾尼奧的主張:法的規則有效性主要就是一種依其形式化的鑑別標準而確立的形式效力。”筆者認爲法在形式上主要有以下五個特徵:(1)規範性;(2)國家創制性;(3)公開性;(4)普遍約束性和強制性;(5)體系一致性。下面,筆者就以上述五個方面爲鑑別標準,分析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標準是否確立了規範有效性。

  一、職業安全衛生標準的規範性分析

  根據《標準化工作指南第一部分標準化和相關活動的通用詞;C》的定義,所謂“標準”就是“爲了在一定的範圍內獲得最佳秩序,經協商一致制定並由公認機構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複使用的一種規範性檔案。”“規範性檔案”就是“爲各種活動或其結果提供規則、導則或規定特性的檔案,是諸如標準、技術規範、規程和法規等這類檔案的通稱。據此,所有的標準都是規範性的,職業安全衛生標準當然也不例外。

  二、職業安全衛生標準的國家創制性分析

  “國家創制性”要求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第一、由國家機關制定或認可;第二、該國家機關獲得了立法的授權;第三、依照法定程序創制。我國《標準化法》將標準分爲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四個層級。下面分別介紹不同層級的標準的制定主體、授權根據和制修訂程序,以供對比分析。
  《標準化法》和《國家標準管理辦法》都規定,國家標準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法律對標準的制定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安全生產法》第10條和《職業病防治法》第11條分別對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和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制定主體作了規定。
  國家標準的制修訂程序分爲普通程序與快速程序兩種。根據《國家標準制定程序的階段劃分及代碼》,我國國家標準制定的普通程序劃分爲九個階段:預階段、立項階段、起草階段、徵求意見階段、審查階段、批准階段、出版階段、複審階段、廢止階段。根據《採用快速程序制定國家標準的管理規定》,符合一定情形,制定國家標準可以採用快速程序。採用快速程序制定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時,可參照上述規定執行《標準化法》第6條規定,行業標準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行業標準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行業標準由行業標準歸口部門統一管理。”根據《行業標準管理辦法》,我國行業標準制定的程序大致分爲立項、起草、徵求意見、審查、批准發佈、備案、出版、複審等階段。《安全生產行業標準管理規定》對安全生產的行業標準的制修訂程序作了較詳細的規定。
  《標準化法》第6條規定,地方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地方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編制計劃、組織制定、審批、編號和發佈。《地方標準管理辦法》對地方標準的制修訂程序作了規定。
  《標準化法》沒有對企業標準的制定主體作具體規定,從語境中似乎可以推出企業標準的制定者就是企業自己。《企業標準化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企業標準由企業制定,由企業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權的主管領導批准、發佈,由企業法人代表授權的部門統一管理。”《企業標準化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了制定企業標準的一般程序。
  綜上,職業安全衛生的企業標準的.制定者不是國家機關,因此首先被排除在法律之外。其次,職業安全衛生的地方標準雖然是國家機關制定的,但根據《立法法》,省、自治區、直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沒有立法權。地方標準因不符合第二個條件,因而也不是法。第三,根據立法法,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制定者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和衛生部只有制定部門規章的權力。因此,出自這些部門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只有穿上“規章”的外衣,才能擠進“法”的隊伍。把標準看作規章,主體和授權根據上都可以成立,唯一的問題是制定程序。《規章制定程序條例》對規章制定程序有專門規定,主要包括立項、起草、審查、決定和公佈幾個環節。而標準的制修訂,不是依照上述程序進行的,雖然各制定環節的名稱與規章相似,但各個環節的具體要求,卻有很多區別。從這個意義上講,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制修訂程序並不完全合法。
  總而言之,從“國家創制性“的角度看,企業標準和地方標準都不具有法的有效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位相當於部門規章,但制定程序有待完善。

  三、職業安全衛生標準的公開性分析

  法的公開性要求事前對公衆發佈。首先,法應該在事前公佈。其次,法應該對公衆公開。如上文所述,根據《國家標準管理辦法》等部門規章的規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都必須由一定機關統一審批、編號、發佈,企業標準也必須由企業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權的主管領導批准、發佈。至於怎樣發佈標準,上述部門規章沒作具體的規定。
  實踐中,行政部門發佈的強制性職業安全衛生標準的批准公告,只列出批准標準的標準編號、標準名稱、被代替標準號、採標情況及實施日期、標準的出版社等資訊,並不直接公佈也不另附標準的正文。
  綜上,以法的公開性的尺度來衡量,職業安全衛生標準在事前公佈方面做的較好。但在對公衆公開方面,標準的公佈與法律相比有較大反差。公開性不足,是標準被視爲法外之物的一個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