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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上帝的意志-中世紀神學自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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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析上帝的意志——中世紀神學自然法
中世紀的自然法學實則秉承了古希臘時期的自然法學思想,它擯棄了自然法自然的屬性,而用神的意志給自然法套上了神學的枷鎖。它被視爲人的理性對上帝的理性的參與,自然法不過是人的理性對永恆的神意參悟的結果。以奧古斯丁和阿奎那爲代表的中世紀神學家就利用自然法的自然的聖潔爲他們推崇宗教信仰服務。神學家們認爲,“自然的理智的判斷和方向,加上上帝的救贖意志,將看到一切社會的關係充滿另一種精神,這是家庭和平的基礎,在家庭各成員中有一種有秩序的統治與服從。”[2]再者,由於人的本性是惡的,因此,只有上帝的參與和上帝意志的默示和賦予人類的恩寵,才能爲人類指出一條明亮的道路,才能在上帝的庇佑下追求幸福的生活。
(一)推崇上帝之法 追求幸福生活
黑暗的中世紀推崇教信仰的神權思想,教會利用宗教將世俗國家神權化,其真實意圖可想而知。奧古斯丁把上帝奉爲真理,理智之神,認爲信仰上帝就把握了至上,擁有了幸福,因爲人註定要追求一種永恆的福祉,而這是人類的天賦所不能達到的。憑着人們對幸福嚮往的那份迫切心情,他杜撰出了一個能讓人們享有幸福的上帝來控制受壓迫的平民百姓。他提出真理高於理性和心靈,當人們擁抱真理時,纔算獲得了真正的幸福。他說;“你也許記得,我曾應許將那高於我們心靈和理性的東西指示你,那東西便是真理本身。你若能夠,要懷抱它,以它爲樂。”[3]他提出,“獲得真理的幸福是家庭生活的幸福,豐盛美餐的幸福,管旋之樂的幸福,以及躺臥在玫瑰花叢中的種種人生幸福所無法比擬的,因爲信仰上帝的在天之靈,就獲得了人間的幸福”。[4]他這番對幸福的描述意在讓人們相信上帝會給苦難的人們帶來幸福,推崇他的宗教目的,使更多的勞苦大衆臣服於宗教的統治之下。這種幸福的本質不是所有人的幸福,只是封建主的幸福。他們把這種思想傳播於勞苦大衆之間,意在撫平被統治階級不平的心理和反抗的情緒。
(二)遵循永恆之法 神化自然法則
自然法理論經過阿奎那的變通以新的面貌出現,爲自然法的神化發揮了更大的`作用。阿奎那提出,是上帝創造了世界並賦予法律加以管理,人們可以神的啓示和自身的理智來認識和執行這些法律。他把法分爲永恆法,自然法,人定法和神法四種,表明了他的自然法是從神的意志出發並以神的意志爲理論歸宿的。他認爲,“自然法已不再是最高的法,而且巧妙地將自然法與上帝的永恆法結合在一起,認爲我們賴以辨別善惡的自然理性之光,即自然法,不外乎是神的榮光在我們身上留下的痕跡”。[1]他宣佈,“自然法是理性動物對永恆法的參與”。[2]這就是說,現在自然法是貫通人定法與永恆法的橋樑,是表現上帝與人之間關係的那一部永恆法。阿奎那把自然法也納爲神意志下的法,意在神化自然法,從而使自然法服從永恆法,讓自然法替天主教的政治服務。但在內容上,阿奎那認爲,“自然法肯定了人的獨立存在的地位,他把人的本性作爲自然法的基本規定,在自然法的這種規定之中,保全人的生命,維持人的各種本能和維持社會生活秩序這三大基本要素,是與自然的傾向和上帝的意志一致的”。[3]顯然可以看出,自然法不外乎是永恆法對理性動物的參與,而人的自然本性則演變爲神的理性。
中世紀的自然法學理論中,自然法不再是至高無上的法,其上還有上帝統治整個宇宙的法——永恆法,而自然法僅是上帝用於統治人類的法。阿奎那企圖從自然法和上帝的永恆法那裏尋找爲封建制度辯護的理由,把封建制度說成是合乎自然的,合乎上帝意志的。透過自然法,他把封建制度的法律和上帝永恆法串連起來,藉以證明封建法律是神聖不可侵犯的。中世紀的自然法被神學利用而成爲宗教統治的理論工具,使自然法批上了宗教這一神祕面紗,與上帝的意志和神的意志相結合,變成了世俗國家荒謬黑暗的宗教神學之理論基石。因此,自然法不是絕對不變的,即使在黑暗的社會,也會有它的閃光之處。“隨着時間的推移,神法和人法都有可能甚至必要對自然法加以‘補充’。例如,財產私有制度等都不是自然法的本來要求,但社會的發展證明它們對人類有好處,所以就不能把它們看成是違背自然法,而應當看成是人的理性所確認的,對自然法的有益補充”。[4]因此,自然法在其理性的框架中又加入了神的色彩,有了人的慾望,這種慾望是人們透過神來傳達的,意在體現它的合理性與權威性。自然法的本質在此演變爲上帝的意志——神學自然法。而上帝的意志也即上天的啓示,一種虛幻的遐想,它還是“天理”在主導世間的一切。
 

析上帝的意志-中世紀神學自然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