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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自由是法的應然性的精神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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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制定是由於人們讓渡了自己的一部分權力,讓有才能的人指定法律,從而達到進行統治的目的,人們讓渡自己權力的目的是爲了獲得更多的權利、權力、和自由。因此法律的制定是爲了保護人們更多的權利和自由,擴大人們享有的自由和權利。在現代社會中自由的備受關注的價值,它需要用法律來維繫和促進,法律發揮社會作用的過程就是在對自由的保護促進和擴大。約翰•洛克宣稱“法律的目的並不的廢除和限制自由,而是保護和擴大自由。”傑斐遜確信,自由乃是人生來就享有的和不可剝奪的一項權利。盧梭曾痛苦的疾呼,“人人生而自由,但卻無往而不在枷鎖之中。”康德宣稱說,自由是“每一個人據其人性所擁有的一項唯一的和原始的權利。”由於自由自身的獨立性和重要性,使得自由成爲法律所追求的`核心價值目標。“自由是法律所必須和必然追求的價值目標之一。離開了自由這一價值目標,法律就成了空洞的外殼,自由的價值對於法律來說的內在的。”[1]法律的最佳執行模式是法治。在法治所追求的自由、秩序、公平、正義、平等、效率等衆多的價值中,自由是法治的核心價值。因爲人的自由自覺的本性決定了必須要把自由確定爲法治的最高價值目標。法治社會的標誌之一就是維護和擴大人的自由。
早是古希臘,亞里士多德就強調於法治密不可分的“民主政體有兩大信條,一是權力屬於大多數的人,一是自由原則。”“至於自由則在於做一個人想做的事情。在這種性質的民主政體種,每個人都過着隨心所欲的生活。”在亞里士多德看來,民主於法治根本宗旨是自由。法律總是體現一定的自由,而以法律鑄造而成的法治,自由又無疑是它永恆的主題。哈耶克提出“自由就是強制的不存在。”認爲強制他人試圖以自己的知識爲他們做出決策,不僅意味着對他人獨特的個人知識的漠視,而且也漠視了所以個人對他人,對世界的具體特定情形的無知這一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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