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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配偶權的具體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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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配偶權的具體內容有哪些,在學術界一直存在嚴重分歧。歸納起來有三種代表性觀點。配偶權的具體內容應當根據其屬性和特徵加以釐清,具體應當包括:同居權,住所商定權,忠實請求權,相互代理權和相互合作權。

論配偶權的具體內容

關鍵詞:配偶權、同居權、住所商定權、忠實請求權、相互代理權、相互合作權

一、關於配偶權的內容的各種觀點及簡要評述

配偶權的具體內容有哪些,學術界各說不一,分歧很大,歸納起來有如下幾個代表性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爲,配偶權的內容包含同居權、生育權、忠實請求權、日常家事代理權、夫妻有各自姓名權利、夫妻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生活的自由、夫妻雙方有計劃生育義務。除了上述幾種主要權利外,配偶權還應當包括幾種次要權利:(1)撫養權;(2)監護權;(3)離婚權;(4)收養子女權;(5)住所商定權;(6)行爲能力欠缺宣告權;(7)失蹤宣告權;(8)死亡宣告權;(9)繼承權。[1](P18)

第二種觀點認爲,配偶權的內容應當包括:(1)冠配偶姓氏決定權;(2)住所商定權;(3)共同財產平等支配權;(4)對未成年人的監護權;(5)送收養子女決定權,但如法律規定,配偶一方可單獨收養子女,此單獨收養權不因配偶身份而獲得,不屬配偶權;(6)請求相對方撫養權;(7)相互繼承權。[2](P302)

第三種觀點認爲,在上述配偶權的內容中,有一些權利並不屬於配偶權。例如離婚權是婚姻自主權的內容,行爲能力欠缺、失蹤、死亡宣告權是法律特定的權利,而不是配偶權的內容。至於監護權,則爲獨立的身份權。因此,我國配偶權的具體內容應包括七項:(1)夫妻姓氏權;(2)住所決定權;(3)同居義務;(4)貞操義務;(5)職業、學習和社會生活自由權;(6)日常家務代理權;(7)相互撫養、扶助權。[3](P726)

筆者認爲,在界定配偶權的具體內容時,應當根據配偶權的屬性及特徵來加以釐清。

首先,配偶權的性質是一種身份權,“民法上身份雲者,謂基於親屬法上之相對關係之身份,有一定身份然後得享受此權利也”[4](p16)。配偶權的內容應當是男女結婚後,基於夫妻身份而應當享有的權利,即指爲保護的基於民事主體(配偶)的某種行爲、關係所產生的與其身份有關的民事權利。基於此點,配偶權的內容應當隨着婚姻關係的成立而產生。而上述觀點中有些權利並非合此特點。例如,夫妻姓氏權,職業、學習和社會活動自由權,離婚權等,這些權利是配偶之間的人格權利,“謂與人之人格相始終而不能分離之權利,亦即以人格的利益爲內容的權利”。[5](P17)因而它們不能歸屬於配偶權的內容之中。

其次,配偶權作爲一種身份權,具有非財產特徵,它本身不具有直接的財產內容,也無法體現爲確定的財產價值。配偶權的客體配偶身份利益也不像財產權客體一樣可以轉讓或繼承。因而上述權利中,有部分具體權利和配偶權的這個特點相矛盾而不能成爲配偶權內容。例如,財產平等支配權和繼承權具有直接的財產內容,它們的權利客體與配偶權的客體-身份,是背道而馳的。而且,夫妻財產平等支配權應當由夫妻財產權加以規範,繼承權應當由繼承法加以調整。

最後,配偶權作爲一種身份權,是否可以基於夫妻身份以及夫妻相互之間的關係產生與他人相關的身份權利。筆者認爲,作爲獨立的身份權,彼此應當是並列的。上述觀點中所謂的對未成年子女平等監護權以及送養、收養子女決定權,不能屬於配偶權的內容。這些權利無論在什麼情況下,只能由夫妻平等享有,是監護權和送養、收養子女決定權的題中應有之義,不能認爲它們是配偶權的內容。

綜上所述,配偶權的具體內容應當包括:(1)同居權;(2)住所商定權;(3)忠實請求權;(4)相互代理權;(5)相互合作權。

二、同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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