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權反映了婚姻關係的實質,是直接標誌和象徵婚姻關係的法律範疇,在調整婚姻家庭關係中發揮着重要的作用,是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得以建立的法律基礎。完善我國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有必要在《婚姻法》中明確規定配偶權,並對配偶權所派生身份權的範圍、配偶權是絕對權且受民法保護做出具體規定。
圍繞配偶權拓寬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權主體和賠償義務主體範圍,主要考慮兩個方面:
一、是受到離婚過錯損害的家庭成員可成爲提起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權主體;
二、是侵害配偶權的第三者也應成爲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賠償義務主體。在離婚精神損害賠償中對離因損害和離婚損害作出劃分是必要的,離婚本身應成爲提起損害賠償的情形,而離因精神損害賠償的情形主要有:婚外性行爲、危害家庭的不良行爲、侵害配偶生育權、不承擔家庭義務等侵權行爲。
從配偶權和司法實踐的角度確定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應考慮的因素:
一是雙方結婚時間的長短,受害人對配偶或家庭的貢獻;
二是侵權人的侵權原因、主觀動機、過錯程度和具體情節;
三、是受害人非財產上損害的程度和後果,離婚後對受害人生活的影響;
四、是當地經濟狀況和賠償義務人的經濟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