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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和階級-讀《中國法律和中國社會》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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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和階級-讀《中國法律和中國社會》有感
中山大學法學院02級4班 蔡惠燕


任何社會的法律都是爲了維護並鞏固其社會制度和社會秩序而制定的,中國古代法律也不例外。它與風俗習慣有着密切的聯繫,維護當時的制度和道德、倫理等價值觀念,反映了一定時期、一定社會的社會結構,竭力維護統治階級的利益。瞿同祖先生在其大作《中國法律和中國社會》中詳細地闡述了產生這一法律的社會背景,研究並分析了中國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特徵,揭示了法律的意義和作用。透過他的分析,我們可以清晰地看到中國古代法律的發展脈絡,瞭解其演變的規律和不同階段的基本特色,由表及裏,由現象到本質,深入瞭解其實質。
中國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徵表現在家族主義和階級概念上。這兩者是儒家意識形態的核心和中國社會的基礎,也是中國法律所着重維護的.社會制度和社會秩序。中國曆代法制都明確限定了人們在社會以及家族內的身份等級,並且無論刑事、民事、訴訟、行政諸多方面都與這種身份等級密切相關。瞿先生花費了大量筆墨分析了家族、婚姻和社會階級,揭示了其和法律的相互作用,相互影響,突出了儒家思想對法律的深刻影響,我個人覺得這一部分寫得最爲精彩,給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讓我看到了古代中國社會法律的發展軌跡,瞭解了古代中國家國一體的牢固格局,明白了當代中國某些法律制度和社會制度的歷史緣由……
與歐洲社會早期國家產生不同,在中國國家的形成過程中,血緣的聯繫非但沒有被打破,反而愈加緊密,宗族成爲政治結構的主要單位,穩固宗族關係是政治生活的重要內容。早在
西周時期就確定了以男性爲中心的宗法制血緣關係網並根據了尊卑、親疏、遠近程度不同,確定了“五服”制度,因此喪服不僅是簡單的服喪衣飾,更主要是確定親屬之間關係和等級的標誌。中國家族主義的主要特點體現在其父權本位上。“父爲子綱”,父對子孫擁有至高無上的絕對權力,對子孫有支配和懲罰的權力,不僅對子孫的日常生活加以嚴格限制(如婚姻等大事也要由父所決定),甚至對子孫有生殺予奪的權力,正所謂“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法律對此種行爲一般都會網開一面,從輕甚至不用追究責任。子孫對父母要絕對服從,不許忤逆、違背父母,不然會被法律、社會當成罪人。“刑三百,罪莫重於不孝”、“五刑之屬三千,最莫大於不孝”,對於父母等至親尊長的不孝行爲,歷來被當作罪大惡極的事情,法律都要對其加以嚴厲懲罰,隋朝確立的“十惡”中有一類是被認爲嚴重侵犯家長權的,如惡逆、不孝、不睦、不義(部分),內亂等,這些罪行都要受到嚴厲打擊,一律不得被普通的大赦所赦免,所謂“常赦所不原”。而且貴族官員犯有這些罪行,也不得援引八議、收贖之類的特權來逃避刑罰,從中可以看出父的絕對權威。“爲親者諱”,儒家認爲父子之間應該互相隱瞞犯罪,不應互相告發,這纔算“直”,這種“直”當然是超乎法律之上,是以家族爲本位的宗法制原則爲準繩的。不過,在法律上,父告子是可以從輕甚至不用承擔責任的,而子一般是不能告父的,不然會受到嚴厲懲罰,就算所告是實情,也要接受懲罰。……講到家族,不可避免地要談到婚姻,因爲婚姻是家族的前提和基礎,“婚禮者,禮之本也。”而婚姻的目的則被認爲是“將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下以繼後世也”,婚姻主要是被作爲可以祭祀祖先、延續後代的手段。婚姻一般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且基於血緣、等級和特殊事件等設定了許多限制,如同姓不婚等,婚姻的締結一般都要經過繁縟的程序。“夫爲妻綱”,夫就如同是妻的家長,對其行爲負責,要求妻對夫百依百從,決不能有半點怠慢,夫也可以納妾,甚至可以以“七出”單方面解除婚姻,休棄妻子(雖然有“三不去”對夫單方面休妻的限制,但是夫休妻的權利還是很大)。妻對夫的毆打等侵害行爲,只能默默忍受,不能付諸訴訟,更不能加以反抗,否則會受到嚴厲懲罰,就算侵害嚴重甚至造成死亡等,夫也會照凡人有所減罪;而妻對夫的侵害行爲卻要受到更爲嚴厲的懲罰,妾則會受到更加嚴重的懲罰。總之,妻妾對夫要絕對服從,勤懇祭祀祖先,延續後代,纔可以免遭被休棄的命運——隨着社會的發展和法律的健全,父子、夫妻的權利和義務關係有了一步一步的改變,當代社會不會再強調父權、夫權的絕對權威,也不會在法律裏規定“父爲子綱,夫爲妻綱”,父子、夫妻更多是平等、互相扶助。但是,家族主義、父權夫權思想在當代還是有一定影響。在許多農村,重男輕女、暴力干涉婚姻等現象依然存在,這些都是幾千年來家族主義、父權夫權思想的痕跡。爲此,有關法律規定了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等條文,以次來削弱家族主義、父權夫權思想的勢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