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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治理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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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治理準則
第一期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培訓課題之一

  獨立董事,作爲的一個新生事物,引起各界人士的興趣、重視和。本網站爲配合本期培訓以及使更多的人認識和研究"獨立董事",將全面報道本期培訓的課程和議題。以下爲中國證監會上市部副主任童道馳演講的《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的摘要。

  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 又譯爲法人治理結構或公司管治)是制度中最重要的組織結構。就狹義而言,公司治理主要指公司的股東、董事及經理層之間的關係;從廣義上來說,公司治理還包括與利益者(如員工、客戶、供應商、債權人和社會公衆)之間的關係,及有關、法規和上市規則等。

一,公司治理的沿革

  公司治理結構的產生是與股份有限公司的出現聯繫在一起的,其核心是由於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所有者與經營者的利益不一致而產生的委託--代理關係。在西方國家,公司治理,特別是股東和經營者在股份有限公司治理結構中的地位和作用,經歷了一個從管理層中心主義到股東會中心主義,再到董事會中心主義的變化過程。但是董事會的出現並沒有解決公司所有權與控制權分離而產生的委託--代理問題。

  公司治理的全球化浪潮

  自九十年代以來,由於的日益全球化,公司的治理結構越來越受到世界各國的重視,形成了一個公司治理運動的浪潮。英國首先掀起了這一浪潮。英國八十年代由於不少著名公司相繼倒閉,引發了英國對公司治理問題的討論,由此而產生了一系列的委員會和有關公司治理的一些最佳準則,如Cadbury委員會及其發表的《公司治理的財務方面》的報告,關於董事會薪酬的Greenbury報告,以及關於公司治理原則的Hampel報告。

  除了OECD之外,其他國際機構也紛紛加入了推動公司治理運動的行列。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制定了《財務透明度良好行爲準則》及《貨幣透明度良好行爲準則》;世界銀行還與OECD合作,建立了全球公司治壇(Global Corporate Governance Forum)以推進中國家公司治理的改革。除此之外,國際證監會組織(IOSCO)也成立了新興市場委員會(Emerging Marker Committee)並起草了《新興市場國家公司治理行爲》的報告。這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於1999年推出的"OECD公司治理原則"。該原則包括五個部分:①公司治理框架應保護股東權利;②應平等對待所有股東,包括中小股東和外國股東。當權利受到侵害時,所有股東應有機會得到賠償;③應確認公司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利,鼓勵公司與他們開展積極的合作;④應確保及時、準確地披露所有與公司有關的實質性事項的資訊,包括財務狀況、經營狀況、所有者結構,以及公司治理狀況;⑤董事會應確保對公司的戰略指導,對管理層的有效控制;董事會應對公司和股東負責。

  全球公司治理運動形成的原因

  第一,公司治理和企業融資。現任世界銀行行長沃爾芬森(James D. Wolfenson):"對世界經濟而言,完善的公司治理和健全的國家治理一樣重要。"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是企業融資、吸引國際國內資本所必需的。由於資本市場的國際化,本國企業可以到國外去融資,但是一國能否吸引長期的、有耐心的國際投資者,該國的公司治理結構必須讓投資者可以信賴和接受,即使該國的公司並不主要依賴外國資本,堅守良好的公司治理準則,也能夠增強國內投資者對投資該公司的信心,從而降低融資成本,最終能夠吸引更穩定的資金來源。公司治理結構的好壞直接了投資者的投資選擇和公司股票價格。具體來說:

  投資者意想--McKinsey Survey:McKinsey(麥肯錫公司)最近發表了一份投資者意向報告(Investor Opinion Survey),其主題是股東怎樣評價和衡量一個公司的治理結構的價值。這項調查是McKinsey與世界銀行及機構投資者協會合作進行的。參與此項問卷的有200家大型機構投資者,共管理3.25萬億美元的資產。該項問卷調查的結果表明,3/4的投資者認爲在他們選擇投資對象時,公司的治理結構,特別是董事會的結構和績效與該公司財務績效和指標至少一樣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