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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中應稅收入的納稅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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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中應稅收入的納稅調整
在所得稅彙算中,由於稅法與制度對收入的確認時間與標準存在差異,故需要對會計賬面利潤按稅法規定進行納稅調整。有些事項不僅在業務發生當期需要進行調整,同時還會涉及到以後會計期間的調整,有些調整還比較複雜。本文就有關應稅收入與會計收入確認不一致的幾種主要業務事項的納稅調整及應注意的事項作說明。

  視同銷售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五條規定,納稅人在基本建設、專項工程職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業的商品、產品,均應作爲收入處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幾個具體的通知》(財稅字[1996]079號)規定:企業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用於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捐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時,應視同對外銷售處理。但按現行《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因上述原因減少的商品、產品均按賬面實際成本結轉,不確認收入。這就使得會計收入與應稅收入形成了差異,而且大部分屬永久性差異,因此在所得稅彙算時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此類調整應考慮的因素主要有兩個,一是按《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是否視同銷售計提銷項稅;二是按會計制度規定用作上述用途的商品、產品的成本、稅金是否計入當期損益。具體可分三種情況來調整額:

  一是按會計制度規定產品成本及稅金均不計入當期損益,但按《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應視同銷售處理,如將本企業的商品、產品用於在建工程、集體福利等。在此種情況下,如企業未按稅法規定計提銷項稅,稅務機關首先應要求企業計提銷項稅,並相應計提城建稅和費附加。然後再按所得稅法規定調整應納稅所得額,應調增的應稅所得額應按產品的公允價值減去其實際成本確定。

  二是按會計制度規定商品、產品成本應計入當期損益,但按《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則不作視同銷售處理,不確認收入,因此也就無需考慮銷項稅及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問題。如將本企業商品、產品用於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廣告、樣品等方面。從所得稅角度考慮,由於上述業務只確認了費用而未確認收入,因此應按產品的公允價值調增應稅收入。

  三是按會計制度規定商品、產品成本及稅金均計入當期損益,按《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也應視同銷售處理,如將本企業商品、產品用於捐贈、贊助等無償贈送他人的情況。例如:某企業將自產的A產品一批用於捐贈,其實際成本爲80,000元,按稅法規定確定的計稅價格爲100,000元,由於按會計制度已計入“營業外支出”97,000元(8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