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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財產保全在執行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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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強制措施 財產保全 立案 審理

淺談財產保全在執行中的作用

論文摘要:執行是指人院依照法定的程序對發生效力的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內容,以國家的強制力爲後盾,依法採取強制措施,迫使義務人履行義務的行爲,即執行是案件程序後的實現階段,執行的依據爲已生效法律文書,特別是審判方式改革後,審執已嚴格的分開,各級法院都設立執行局案件的執行,而財產保全是指與當事人爭議有關的財產可能被轉移、隱匿、毀滅等情形,從而可能造成對利害關係權益的損害或可能使法院將來的判決難以執行或不能執行時人民法院根據利害關係人或當事人的或按審判職權對有關財產採取的保護措施,即財產保全是在審判程序中實施的,其執行的依據僅爲一種可能性,但實際工作中二者又緊密相連,財產保全在執行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當事人的爭議一旦經立案進入到訴訟程序,這種爭議的事實既處於一種待確定的狀態,雙方當事人應遵循訴訟的原則,保持這種爭議事實及相關財產於一種相對穩定狀態,然而一旦一方不遵循該規定或有不遵循的現實可能性,對與當事人爭議有關的財產進行轉移、隱匿、毀滅,那麼將使訴訟失去實際價值,使執行成爲泡影,因此說財產保全對執行在標的上有重要的保障性。

二、財產保全分爲訴前保全和訴訟保全,這兩者分別發生在立案前和訴訟中,在這一時間裏,當事人之間的爭議處於一種不穩定的狀態,如果雙方爭議所涉及的財產處於情況緊急的狀態,而不採取財產保全這一確定財產狀態的強制措施,而案件生效的法律文書又未產生,缺乏執行的依據,很可能使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遭受到不可彌補的現實危險,即使等到生效的法律文書產生,也將難以或無法執行,因此說財產保全在保障執行的作用中有着黃金的時間段,如果錯過很難挽回。

三、財產保全的對象是指案件的標的物,呆供站起來執行法院判決的財物或利害關係人請求予以保全的財物,即對財產保全對象的描述都着重於“將來”一種不確定狀態,因此我們在採取這一措施時,都強調安全性,申請人必須交納足額的.擔保,否則法院將依法駁回申請,即一旦申請人的申請失實,給對方造成損失,將可進行及時的賠償,因此,說財產保全措施在保障執行的同時,具有絕對的安全性和可適用性。

立案、審理和執行是一個案件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案件的審理將當事人之間的爭議的事實重新用法律確定下來,透過執行得以實現,然而立案、審理又是執行的前置階段,在立案、審理階段的訴膠保全和訴訟保全又爲法律文書的最終兌現——執行提供了充分的保障,因此,無論在立案、審理還是在執行階段,都應樹立全局意識,把握住執行的黃金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