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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法律與道德調整對象的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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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法律與道德調整對象的檢視

在中國依法治國的進程中,一個很重要的問題是立法,即透過各種不同的立法機關制定和頒佈法律規範,以使其成爲解決人們生活中各種爭執和糾紛的利器,成爲人們日常生活的規則。法律就是爲人們的行爲上一把有形的鎖,形成一定的套路,使人們按照一定的模式行進。問題是複雜的社會生活怎樣與單純的法律匹配?法律與道德能否對同一問題做出同樣的規定?法律與道德能否等量齊觀?
  一、道德與法律的定位:道德是日常用品,法律是奢侈品
  我們必須承認一個事實:這是一個制定法的時代。中國自從改革開放以後,爲了彌補法律的缺失,使中國儘快走上法治化的道路,也爲了透過法律建立起人們心中的規範秩序,大量的法律規範應運而生。"1999 年《行政複議法》的規定使規範性檔案具有了合法性的地位,2000 年《立法法》的頒佈與實施,又爲不同立法主體確定了立法界限。
  我們這個社會之所以需要法律,不是因爲道德沒有用處,也不是因爲道德與法律的合一,而是因爲道德與法律各有不同的管轄範圍。一般而言,道德是人們生活中的日常用品,法律只是奢侈品。在許多情況下,法律可有可無,而一旦離開道德,人們就進入無規則的世界。沒有法律人們一樣生活,但沒有道德人類社會將無法生存。如果說道德是社會生活的神經末梢,法律則是社會生活的大框架。
  法律定位於對社會秩序起重大影響的事物,而絕不能把社會的細微作爲自己管束的對象。屬於人們可以用基本的道德法則進行評判的行爲,法律就不應該把他放入自己的範疇。如果道德定位與法律定位相一致,就意味着一方面法律與道德同構,人們分不清道德與法律的界限,道德的底限也蕩然無存;另一方面,當人們不知道自己行爲的道德底限時,會把個人行爲絕對化,而 個人自由的絕對化與泛化,造成了一批無信仰、無義務責任感、玩世不恭的所謂的反社會公民,即道德的離異者。
  曾用經濟學方法研究道德問題的學者茅於軾先生髮出了法律是代價高昂的奢侈品,最好是存而不用的呼籲。但現行的一些法律,企圖用道德上的善來規範人們的行爲,把屬於道德調整的範圍硬生生地劃入法律的地盤,把奢侈的法律與日常的道德相提並論。《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該條款第二項的規定把法律的定位與道德的定位混爲一談,把法律與道德放在同一序列上,把日常生活中最基本的道德準則變成了法律,使得法律與道德等同。法律與道德的同一,使法律變得與道德一樣完美無缺。而至清至善的法律,不僅使得法律問題無法解決,還造成人們道德生活的混亂,促使人們透過合法的方式違背道德。這個條款的基本假設是,在赤身的肉體與鐵製的汽車之間,前者是弱勢,後者是強勢。人類的同情心和惻隱之心必然使人同情弱者,而同情弱者是人類正義的基本表現。但問題是同情不是法律原則。法律固然體現正義,但法律所體現的正義是具體的正義,而不是抽象的正義。由於這種道德前提下的抽象正義,導致在現實生活中,人們利用法律與道德的同構和法律的至清至善製造了一次又一次的道德淪喪事件。《道路交通安全法》定位於法,就應該用法的方法解決法的問題,而不是用道德方法解決法的問題。如果不區分人的責任,而籠統地規定由所謂的強者承擔責任,實質是把法律等同於道德。在這種情況下,由於法律把自己裝扮成聖女,不僅法律問題無法解決,還促使人們利用法律來貶損道德。用這種純粹的善的方式來解決車禍問題,只能是縱容人們自利。對於 受害者來說,既然沒有責任的劃分就可以獲得賠償,且數額不低,那何樂而不爲呢?在江蘇省南京市六合地區曾經出現一個利用該條第二款的規定,進行敲詐駕駛員的組織。在全國的許多地方,若發生交通事故, 受害者都以所謂弱勢羣體的身份向當事人進行過分的索賠,一旦達不到目的,就撒野、潑皮。本來一個好端端的法律,卻因爲其太純粹和太完美而成爲擺設,不僅沒有解決實際生活的問題,還平添了許多煩惱。當法律變成道德時,它引起的罪惡比惡法引起的罪惡還大。首先,它使法律變成萬能的監視人們生活和思想的窺視者,不給人們留下任何可以逃離的避難所〔&〕;其次,它使道德不再是心靈的對話,而變成了外在索要金錢的依據。在這種情況下,道德與金錢直接掛鉤,他的淪喪也就順理成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