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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金規則的論證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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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金規則的論證和修改
提要: 道德金規則是倫理學中公正原理的一個濃縮表達。本文分析了傳統的道德金規則的典型民間版本和學術版本,指出傳統金規則要得以成立,在邏輯上至少需要兩個條件:人際共識和價值共識。而在今天,價值共識已經不存在,所以傳統金規則不再成立。作者試圖透過從“主體觀點”到“他者觀點”的轉換而提出一個關於道德金規則的新版本,即以“人所不欲,勿施於人”代替“己所不欲,勿施於人”,並試圖論證其邏輯上的完美性。本文中的核心論點最早於2000年提出,由於該問題涉及到生活基本準則,事關重大,因此經過聽取多方意見和反思,在這裏進行了更嚴格的論證和修改。



  1.問題背景

  首先需要提及爲什麼要討論道德金規則的問題背景。

  一般地說,金規則指的是能夠概括地表達一個倫理體系的總精神的一條道德原則,也就是能夠“一以貫之”的普遍原則;如果在學術意義上說,它就是倫理體系的一個元定理,它是對倫理體系中各種具體規則的總指導和解釋。金規則總是非常穩定的,除非社會發生巨大變化,否則它不會變化,而現在正是一個鉅變的時代。

  全球化把以前不明顯的許多問題變成了明顯的問題,其中一個典型問題就是各種文化/知識體系之間的關係。亨廷頓關於文明衝突的論點雖然有着根本性的錯誤,但它卻揭開了“對話/交往”問題的真正底牌。自蘇格拉底以來,理性對話就被認爲是通向普遍承認的真理之路,到今天,哈貝馬斯還堅持認爲,完全合乎理性標準的正確對話必定能夠產生一致認可的`理解。但是哈貝馬斯忽略了一個關鍵性的問題底牌,這就是,理解不能保證接受[i]。理性對話有可能達到一致的理解,但是人們想要的不僅僅是被理解,而是被接受。接受纔是“對話/交往”問題的終點,這一危險的底牌在以前的哲學分析中被有意無意地迴避了。達成共識和合作的充分理由不是互相理解,而是互相接受。可是互相接受的問題超出了知識論和理性所能夠處理的範圍。顯然,“接受問題”迫使知識論上的“主體間”問題深化爲實踐或價值理論上的“人際”問題,如果擴大計算單位,則成爲“文化間”問題。人們在考慮知識時必定同時考慮價值,知識問題和價值問題是共軛的。這樣就回到了哲學的正宗模式上了,無論希臘還是中國先秦,知識問題都是從屬於倫理/政治問題的。

  當把“接受問題”計算在內,“對話”就變成了“對待”,倫理學就成爲第一哲學的一個部分(列維納斯甚至相信第一哲學只能是倫理學[ii]),另一個部分非常可能是政治哲學(施米特相信政治生活是最基本的生活形式,而政治問題就是區分敵友[iii])。倫理學和政治哲學的一個最基本問題就是“如何對待他人”。列維納斯非常正確地論證了他人的絕對性,他人是一個無論如何無法被“我”的主觀性所消化的外在絕對存在,主觀性(subjectivity)化不掉他者性(otherness),所以他人超越了我的主觀性,是我的生存條件和外在環境。他人會反抗,他可以不合作,所以超越了我,所以他人是我需要對待的最嚴肅的問題。今天人們特別感興趣的全球合作、全球共識、全球價值之類,在學理上都依賴着關於“他人”的理論。對待他人的總原則在倫理體系中就表現爲所謂的“金規則”。

  各種文化的倫理體系中都有着至少一個被認爲在理論上無懈可擊、在實踐上歷久常新因此非常可能是萬世不移的道德原則,它被當作是一個倫理體系的基石。通常人們把這類據信爲“絕對無疑的”道德原則按照基督教倫理的習慣稱爲“金規則”(the golden rule)。根據孔漢思和庫舍爾的研究[iv],據說不僅各種文化中都有金規則,而且這些在歷史中各自獨立地自發生成並且以不同方式表述出來的金規則在含義上“都驚人地相似”,幾乎可以說其邏輯語義是完全一致的。於是他們認爲,這種一致性表明了金規則是放之四海而皆準的普遍必然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