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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畢業論文-債務重組準則的不足及改進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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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月1日,財政部發布了新修訂的《企業會計準則——債務重組》,消除了以前債務重組準則的很多弊端,但筆者認爲其仍有尚待完善的方面。

會計畢業論文-債務重組準則的不足及改進建議

一、以非現金資產抵償債務的規定,違背了某些基本的會計原則

以短期投資爲例,債務人以短期投資清償債務時,應當按照應付債務的賬面價值結轉,應付債務的賬面價值小於用以清償債務的短期投資賬面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的差額,直接計人當期營業外支出;應付債務的賬面價值大於用於清償債務的短期投資賬面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的差額,計人資本公積。債權人應當按照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爲短期投資的成本,如果所接受的短期投資價值已經發生了減值,應當在期末時與其他短期投資一併計提減值準備。如下例:

甲企業欠乙企業購貨款項80 000元,經協商,乙企業同意甲企業以其持有的短期股票投資支付貨款,甲企業短期股票投資的賬面餘額爲60 000元,已提跌價準備8 000元。乙企業對該項應收賬款計提了5 000元的壞賬準備。甲、乙企業按準則的規定分別作如下會計處理:

甲企業:借:應付賬款——乙企業80 000元,短期投資跌價準備8 000元;貸:短期投資60 000元,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2S 000元。乙企業:借:短期投資75 000元,壞賬準備5 000元;貸:應收賬款——甲企業80 000元。

1、違背了謹慎性原則。按照會計準則的規定,乙企業(債權人)在計算短期投資的人賬價值時採取了倒擠的方法=期投資的人賬價值: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十應支付的相關稅費—已計提的壞賬準備。衆所周知,在很多情況下,債務重組都是由於債務人無法償還到期債務而由債權人作出讓步、甚至是很大讓步的情況下發生的,債務人用於償還債務的非現金資產的價值一般是小於、甚至是遠遠小於其債務賬面價值的,因此債權人根據以上方法確定的非現金資產的人賬價值,一般要遠遠大於非現金資產的真實價值,從而在債務重組日到本期期末這段時間內虛列了企業的資產,不符合穩健性原則。在上例中,甲企業(債務人)的短期投資的賬面淨值(賬面價值—跌價準備)爲52000元(60000——8 000),但乙企業(債權人)確定該項短期投資的人賬價值爲75 000元(80 000-5 000),其中的差額23 000元便是乙企業對該項資產虛列的部分,虛列的比例爲44.23%(23 000÷52 000)。如此大規模地虛列企業資產,在債務重組金額特別大時,有可能會影響報表使用者的正確決策。

雖然準則也規定了如果所接受的短期投資已經發生減值時,應當在期末時與其他短期投資一併計提減值準備,從最終結果上看,好像這種規定對於期末會計報表的數字不會有太大的影響。這裏有一個前提,即企業必須按照會計準則的規定在期末如實地評估資產的價值並計提減值準備。但是由於目前我國會計相關法規不健全,資本市場尚未成熟,現代企業制度尚未完全建立,企業一般缺乏自願提供真實會計資訊的動機,特別是在企業財務狀況不好的情況下,更是千方百計地尋找準則的各種“靈活”之處,進行會計報表的粉飾。雖然債務重組準則禁止了債務重組收益的確認,但這些企業不會放過最後一根“救命的稻草”,在期末時,企業很可能不願、甚至完全不計提資產的減值準備。對於短期投資,因爲一般有活躍的資本市場,企業一般會對該項投資計提跌價準備;但對於存貨、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等,由於缺少相對活躍的市場和公允的市價以及資產本身價值的不確定性,企業很可能會以此爲藉口少提甚至是不提資產減值準備,從而使企業的資產一直處於虛列的狀況。

2、違背了客觀性原則。根據會計準則的規定,對於非現金資產的人賬價值,如果所接受的資產的價值已經發生減值,應當在期末與其他資產一併計提減值準備(包括短期投資、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在一般情況下,由於債務人用以清償債務的資產的價值遠遠低於債務本身的價值,使得債權人非現金資產在人賬時就虛列了許多,而這些虛列的資產價值,其主要部分是債務重組損失,而非資產的`減值所致。準則規定期末計提減值準備,實際上是把債權人的債務重組損失轉移到了企業的資產減值損失之中,從而歪曲了企業的財務狀況。如上例中,乙企業短期投資的人賬價值一開始就虛列了23 000元,而這23 000元的差額實際上是乙企業的債務重組損失。假設期末該項短期投資未發生減值(仍然保持52 000元的市價),但乙企業仍然要計提虛列的23 000元作爲資產減值準備,這樣在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減值準備”和損益表中的“資產減值損失”兩個項目中均反映了本來不應該在此項目中反映的數字,容易使會計報表使用者產生誤解。

3.違背了一致性原則。準則中規定,債務人以低於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時,債權人應當將對債務人豁免的債務作爲損失轉入當期營業外支出,債務人應當將豁免的債務轉入資本公積。此處債權人確認了債務重組損失;而準則對涉及非現金資產抵償債務的規定卻是,債權人無論在重組過程中發生多大的損失均不能夠確認債務重組損失,而把這部分損失轉移到了資產價值之中。可見,準則對於實質上相同的兩種經濟業務卻採取了兩種不同的會計處理原則。

二、對債務重組準則的建議

1、債務重組中債權人對非現金資產入賬價值的確認應當採取謹慎性原則。債權人應當按照非現金資產的原賬面價值作爲其新的人賬價值(或者按照非現金資產的原賬面價值扣減已提取的減值準備人賬,這種做法更穩健),而將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扣減債權人已計提的壞賬準備及非現金資產的人賬價值後的差額作爲債權人的債務重組損失,計人營業外支出中。對於前面的例子,乙企業應作如下的會計處理:借:短期投資60 000元,壞賬準備5 000元,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15 000元;貸:應收賬款——甲企業80 000元。或者採取更穩健的做法:借:短期投資52 000元,壞賬準備5 000元,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23 000元;貸:應收賬款——甲企業80 000元。

2、債務重組涉及固定資產的會計處理。如果債務人用於償還債務的非現金資產中包含固定資產,相應的會計處理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爲固定資產不同於存貨及其他流動資產,它要計提折舊,而在賬面上保留累計折舊帳戶,可以透過與固定資產原值的對比,獲得該項固定資產新舊程度的資訊。因此,如果債務重組中涉及固定資產,債權人的會計處理應儘可能地反映出這一財務資訊,即按照固定資產的原賬面價值或扣減減值準備之後的淨值作爲債權人的人賬價值,同時按照累計折舊的原賬面價值計人新的累計折舊帳戶。至於其他相關的會計處理與短期投資相類似。例如:

甲企業欠乙企業購貨款800000元。經協商,甲企業以其固定資產償還債務,該固定資產的原價爲900000元,已提折舊爲450 000元。乙企業對該項應收賬款已計提壞賬準備8 000元。乙企業按準則應作如下會計處理:借:固定資產792 000元,壞賬準備8 000元;貸:應收賬款——甲企業800 000元。而筆者建議的會計處理爲:借:固定資產900 000元,壞賬準備8 000元,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342 000元;貸:應收賬款——甲企業800 000元,累計折舊450 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