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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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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控制

一、銀行發展個人理財業務面臨的主要風險
    銀行在個人理財活動中面臨的風險可以分爲提供顧問和諮詢服務過程中面臨的法律風險、操作風險、聲譽風險,也包括銀行自己開發的理財計劃或產品包含的相關交易工具的市場風險、操作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等,以及商業銀行進行有關投資操作和資產管理中面臨的其他風險。
    (一)市場風險
    時下,受法律法規和金融政策限制,人民幣理財產品都是以投資收益穩定的央行票據、金融債等爲“賣點”,央行票據與國債一樣,雖然有國家信用作爲支撐,但並不是沒有市場風險的,債券的供給量、物價指數、利率和匯率變動等都可能導致風險的產生。人民幣理財產品所提到的收益率基本上都是預期收益率,若金融機構缺乏相應的理財和管理經驗,市場風險就會相應增加。
    (二)流動性風險
    傳統銀行理財產品多爲儲蓄型產品。儲蓄型理財產品最大的風險常常被投資者忽略,那就是流動性風險。儲蓄型理財產品往往不允許投資者提前終止合同,銀行理財產品要求的金額也較大,在投資者急需用錢,產品又沒到期時,一旦投資者提出“提前支取”,就可能面臨更大的經濟損失。若遇人民幣儲蓄存款利率大幅度提高,那麼,投資理財產品的客戶將損失提高利率的機會收益。如果銀行利息再次提高,儲蓄存款客戶可立即取款進行轉存,選擇人民幣理財的投資者卻不能取款,加息後高於理財產品收益的部分就不能得到。
    (三)操作風險
    操作風險是指“由於內部程序、人員、系統的不完善或失誤,或外部事件造成直接或間接損失的風險”,由此可以看出“人”是操作風險管理的核心,包括對人的道德、能力和一個良好的激勵相容框架的實施等。按照一般的理解,銀行應該根據客戶的需求和客戶的資金量來“量身定做”確定客戶的資產組合。但在很多情況下,理財業務從屬於日常營銷,銀行基層網點“理財師”往往由一線營銷人員兼任。在現行的考覈體系下,爲客戶理財時,首先想到的是推銷自己機構的產品,其次纔是客戶財產的增值,難以堅持投資人利益優先的'基本準則。因此,常給客戶造成銀行不過是變了個營銷方式的印象,購買願望並不強烈。在業務指標的壓力下,甚至將不適當的產品推銷給客戶。從業人員的道德風險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理財業務的健康發展。
    (四)法律風險
    受我國金融法律制度和管理體制的制約,銀行理財業務的法律風險十分突出。我國混業經營的政策纔剛剛鬆動,法律還禁止商業銀行直接開展證券、信託業務,同時商業銀行無權調整存款利率,加上金融衍生產品和場外市場發育程度很低,商業銀行理財資金的對象還十分狹窄,品種主要是國債、金融債和央行票據。在這種情況下,商業銀行面臨的法律風險較大。如果不能準確界定理財產品的性質,就有可能使理財業務與信託業務、儲蓄存款業務的界限不清,一旦出現法律糾紛,則面臨訴訟威脅,並還會受到有關監管部門的處罰。而銀行、證券、保險業務無法充分相互滲透,對銀行從事綜合理財業務形成較大障礙。
    (五)聲譽風險
    所謂聲譽風險,是指由於操作失誤,不按時履約,違反相關法律規範或其他原因,而給組織創新工具交易的機構或交易中的一方的聲譽帶來的不良影響。聲譽風險雖然不是直接的、有形的損失,但是它會給交易組織機構及交易主體的公衆形象帶來很大損害,使人們對交易組織機構和交易主體失去信任,勢必對其業務拓展和交易規模的擴大產生嚴重的負面影響。聲譽風險這種無形損失,經過一段時間後一定會轉化爲有形損失。
     二、風險控制有效實施的外部環境構造
    由於受金融法律制度、金融管理體制和金融市場發育程度等方面的制約,我國商業銀行的個人理財業務在快速發展的同時,不可避免地也出現了一些新問題,帶來了新的風險隱患。銀監會對理財業務發展中暴露出來的問題高度重視,相繼出臺了《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管理辦法》和《商業銀行市場風險管理指引》,要求商業銀行從風險可控不可控、成本可不可算以及充分資訊披露三個方面嚴密防範和監控理財產品等創新業務的風險。
    爲進一步規範理財業務活動,促進理財業務的發展,保護客戶的合法權益,銀監會在認真分析總結我國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發展的基礎上,借鑑了境外有關機構對銀行理財業務的監管經驗,結合我國現有金融法律制度,制定了《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及《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以下簡稱《指引》),並於2005年11月1日正式頒佈實施,這是我國銀行業個人理財業務規範發展的重要標誌。《辦法》和《指引》的制定,對解決當前國內理財業務發展中的問題,完善商業銀行理財業務風險管理體系,促進理財業務在規範中快速發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辦法》和《指引》既適應了我國商業銀行創新發展的需要,也順應了銀行業國際競爭的要求。業務創新是動力、防範風險是前提、規範管理是基礎、外部支援是關鍵,這一精神貫穿在《辦法》和《指引》中。    《辦法》和《指引》的主要內容可以概括爲“一個意識,兩條原則,三項制度”。“一個意識”是指商業銀行在開展個人理財業務中應樹立“以客戶爲中心提供專業化服務的意識”。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不同於傳統業務,以客戶爲中心和專業化服務是其精髓,商業銀行從產品開發設計,到銷售推介和資金運作,都要從客戶的利益出發,提供專業化服務。兩個原則是指“規範與發展並重,創新與防險並舉”和“按照符合客戶利益和風險承受能力審慎盡責地開展個人理財業務”。《辦法》和《指引》十分重視對客戶利益的保護,要求商業銀行按照符合客戶利益和風險承受能力審慎盡責地開展個人理財業務。三項制度是指“業務管理制度”、“風險管理制度”和“監督管理制度”。《辦法》和《指引》對個人理財業務的內部控制、風險管理和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