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問君>學習教育>畢業論文>

分析德主刑輔思想的現實意義文獻綜述

學問君 人氣:2.67W

分析德主刑輔思想的現實意義文獻綜述

分析德主刑輔思想的現實意義文獻綜述

德主刑輔思想,是我國古代封建社會的一種優秀法律思想,它貫穿於整個封建王朝並深刻影響着封建法制的建立。當然,它也存在自身的侷限性,所以它對封建法制的影響既有積極的一面又有消極的一面。

大多數學者對儒家傳統思想文化的研究大都從歷史的角度或僅限於思想文化的角度進行,而沒有真正地把它同現實生活密切聯繫起來,使其充分發揮應有的現實作用。一種積極的、真正意義上的思想,應當能促進社會的發展與進步,同時,能滿足人類的社會需求。儒家法律思想是一種值得學習與借鑑的優秀思想。以下從法律制度的角度對儒家傳統思想進行再認識,透過分析德主刑思想產生的根源及其確立,探索德主刑輔思想對法律制度的作用,進一步探析如何處理法律與道德的關係,進而闡釋德主刑輔思想對現代化法制建設的現實意義。

一、德主刑輔思想對古代社會的積極影響

漢代,是我國曆史上一個重要的朝代,更是一個統治較爲久遠的王朝,這與它開明的統治思想——德主刑輔思想是分不開的。漢代的統治思想與秦朝截然不同。秦朝採法家思想。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陳宏東的《中國法律思想史》中就提到秦朝的治國思想是“事皆決於法”。也就是說秦朝是以絕對的法令治理國家的,法令貫穿了整個社會的方方面面。漢代則不同,他的統治者吸取秦朝因濫用刑罰而滅亡的教訓,以黃老思想爲治國的指導思想。這也在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陳宏東的《中國法律思想史》中提到“治道貴清淨而民自定”,它的目的是爲了緩和階級矛盾和鞏固新政權。黃老思想隨着社會不斷髮展而被賦予一些新的內涵,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李貴連的《中國法律思想史》中提到“文武並用,長久之術也”,“夫禮者禁於將然之前,而法者禁於已然之後”,這些觀點都是黃老思想經過發展後被統治者採納的治國思想,它表明了統治者德刑並用,二者相濟爲用,不可偏廢。由此可見,黃老思想與德主刑輔思想是有很多相通之處的。

黃老思想爲秦朝的法家思想過渡到漢代的儒家思想起到了橋樑的作用。漢代董仲舒繼承並發展孔孟的思想,對德主刑輔思想進行論證,使它正式成爲了我國封建社會的立法和治國思想。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崔永東的《中西法律文化比較》中提到了董仲舒的論證。他說:“天道之常,一陰一陽。陽者,天之德也;陰者,天之刑也。”“天道之大者在陰陽,陽爲德,陰爲刑。”在他看來,陰陽二氣源於“天”,而陰陽之氣的執行便是“天道”。他把“陽”比附爲“德”,把“陰”比附爲“刑”。他又說:“貴陽賤陰”“近陽遠陰”“前德後刑”“大德小刑”“務德不務刑”。這些觀點都反映了董仲舒主張在政治生活中貴德賤刑,德主刑輔的治國方法。他以“天道”論證 了一種理想的政治,而這種政治理想的實現有賴於統治者採用以德教爲主,以刑殺爲輔的施政方針,把刑罰作爲推行德教的手段。

此外,儒家學派的創始人孔子也非常重視“德”的作用。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出版,劉新的《中國法律思想史》中提到“爲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衆星拱之。”這體現了他強調爲政要以道德教化爲根本,而不應 片面強調殺戮。在他看來,禮德與刑罰相比,禮德更爲重要而非刑罰。他還說:“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它的意思是用政令和刑罰這種手段來整頓人民,人民只是暫時免於犯罪,卻沒有廉恥之心,而且人心歸服。可見,孔子也沒有徹底否定刑罰的作用,只是相對地偏重於德,他也提倡德主刑輔。

德主刑輔思想確立爲封建社會的法律思想和治國思想後,爲穩定封建社會秩序和推動社會的發展發揮了巨大的作用,但隨着社會的發展,它的缺陷也逐漸暴露出來。

二、德主刑輔思想的消極影響

德主刑輔思想反映的是古代人對法律與道德的不太成熟的一種看法。它是中國古代封建下的產物,它反映了以小農經濟爲基礎、等級森嚴的專制君主制的要求。雖然它是一種治國的法律思想,但不是一種絕對的法的內涵,而僅僅是以一種思想、一種文化爲指導,以禮治爲核心,也就是說它以封建禮儀制度和宗法等級制度上升爲國家意志來治理國家和規範人們的行爲。這樣的輕法觀念不利於法學的發展。早在西周時期,統治者就提出了“明德慎罰”思想,它標誌着奴隸主階級對法德之間的關係有了自覺意識。享譽世界的儒家學派創始人孔子“引禮入法”,把法律與道德作爲兩種治國手段。這在上海,上海科學技術出版社出版,]王向容《論語二十二講》一書中有記載。孔子說:“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秦因採酷刑斥道德而亡,西漢統治者以秦亡爲訓,提出“禮法並重”。它反映了我國古代賢人對法律與道德關係的初步的、不成熟的認識。這種認識使我國的法律地位的低下,嚴重妨礙了我國法律的快速而有效的發展。

三、德主刑輔思想的現實意義

德主刑輔思想是封建社會的正統法律思想。在中國古代社會起了很大的作用,但在宗法社會結構和專制統治下,道德的一統天下和法律長期居於輔助地位的局面卻不能再適應現代社會的要求,弊端也逐漸顯露出來。它對法律與道德的看法儘管不成熟,它所說的道德與我們今天的道德也不完全也一樣,但是它們的內在價值是一樣的。因此,對我們進行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仍具有積極的意義,那就是我們要正確認識法律與道德的關係。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林端的《儒家倫理與法律 文化——社會觀點的探索》一書中提到了德國社會學家赫勒對法律與道德看法。他認爲,“道德的自然發則裏產生法律基本原則。這種基本原則同時是倫理與法律的‘構成部分’,從倫理的角度看,它必須被視爲法律的;而由法律上看,它必須被視作倫理的.。由倫理的角度看,當它意味其制度上的保證時,它便是法律的,而由法律的角度看,當它是無法轉讓的,且因而具有一個超實證的尊嚴之時,它便是倫理。”可見,赫勒認爲道德是法律 產生的基礎,法律與道德是相輔相成、相互滲透、不可分割的。此外,在法治社會的今天,我們還要處理好法治與德治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