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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處理機制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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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透過對我國現行勞動爭議案件處理機制的闡述,結合審判實踐,針對勞動爭議案件處理機制在審判實踐中存在的題目,筆者提出了自己的建議。

勞動爭議處理機制初探

【關鍵詞】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種類 處理機制 對策

進世後,我國面臨着產業結構調整,企業吞併重組,勞動的人才市場進進了競爭機制,出現了人才活動,也相應的引起了勞動爭議案件。可以預言,在近一階段時期我國的勞動爭議案件將持續增長。筆者以爲,必須加強勞動關係爭議的法制建設,依法規範和調整市場經濟中的勞動關係,妥善解決勞動爭議題目。勞動爭議處理的執行機制改革勢在必行。

一、勞動爭議仲裁機制的由來

自1949年10月1日以來,我國的勞動爭議處理制度走過了從建立到中斷,又從中斷到恢復的三個發展歷程。

建國初期,由於私營企業的職工在全部職工中也佔很大比例,資關係比較混亂,勞資糾紛不斷髮生。爲了適應當時的經濟形勢和任務,1949年9月由全國政協全體會議透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中心勞動部專門設立了勞動爭議處理司,負責處理具有全國範圍的企業的勞動爭議,檢查指導各省市勞動部分勞資關係和調整處理勞動爭議的工作。各省、市(包括中心直轄市、大行政區直轄市和工貿易發達的省轄市)勞動局設立勞動爭議調處科,負責調處本轄區公私營企業中的勞動爭議事宜。

1950年5月,中心勞動部發布了《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及工作規則》。據此,各地區由勞動部分負責並聘請總工會、工商行政部分、工商聯的代表組成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擔負起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工作。同年11月,經政務院批准,勞動部又發佈了《關於勞動爭議解決程序的規定》。按照規定,處理勞動爭議的範圍包括:一切國營、公營、私營、公私合營及合作社經營的企業中因僱傭、解僱、工資、工時、生活待遇、獎罰、勞動保險、勞動保護,以及因執行勞動紀律、工作規則、勞動合同等發生的勞動爭議。

1955年7月以後,中心勞動部陸續撤銷了勞動爭議處理機構,勞動爭議處理法律制度也不復存在,勞動爭議處理工作按照回***辦的原則,由信訪部分承擔起來。但是,實踐證實僅靠信訪制度兼顧勞動爭議處理工作是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勞動爭議的。

1986年4月,中共中心、國務院在《關於認真執行改革勞動制度幾個規定的通知》中,要求各地區要十分留意做好勞動爭議題目的處理工作。同年7月,國務院在《關於發佈改革勞動制度四個暫行規定的通知》中進一步提出,要加強勞動人事部分的組織建設,相應地建立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根據上述精神,1987年7月31日,國務院發佈了《國營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使中斷30年的勞動爭議處理制度得以恢復。

二、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的現狀

我國的勞動爭議處理制度正式恢復於1987年,其核心內容是一調一裁兩審。十八年來的事實證實,“一調一裁兩審”體制對解決勞動爭議、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正當權益、推動經濟體制改革、維護社會穩定發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然而,隨着勞動關係的變化,特別是勞動爭議案件數目的增加和複雜程度的加劇,勞動爭議處理體制在實踐中暴露出來的題目已經比較明顯。綜合各方面的反映,主要體現在五個方面。

1.處理能力相對不足

按照法律規定,我國的勞動爭議處理機構主要包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對應於勞動爭議的多發期,我國的勞動爭議處理機構普遍存在能力相對不足題目。

從一定程度上說,勞動爭議仲裁程序的有效執行是現行勞動爭議處理體制公道存在的基礎。但是,目前我國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的案件處理能力已經難以承擔其所肩負的職責。由於法律上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性質缺乏明確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自一開始便是一個虛設機構,沒有專門的職員編制和辦公經費。設定在勞動保障行政部分內、具體承擔勞動爭議仲裁活動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實際上已經行政化。受限於勞動保障行政部分的職員編制和行政經費規模,我國目前的勞動爭議具體辦案機構整體上呈現爲“辦案職員不足、辦案經費緊缺、辦案場地不固定”的尷尬局面。在相當多的地區,勞動爭議仲裁機構還同時承擔着處理信訪和突發性羣*事件的任務,壓力更大,氣力更顯不足。面對勞動爭議案件的爆炸性增長,我國的勞動爭議專職仲裁職員不增反減。在部分地區,專職仲裁員年均辦案要超過200件。除了人手數目不足以外,仲裁員隊伍還存在着專業化程度不高、崗位不穩定的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