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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作爲“立法”策略的孔子詩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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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作爲“立法”策略的孔子詩學
提要:春秋戰國時期形成的士人思想家是以“立法者”的姿態出現在彼時的文化領域的。孔子是其代表。他的思想學說確鑿無疑地證明了士人思想家這種“立法者”的特殊身份。孔子的詩學思想與他的“立法”活動密切相關,或者說孔子的詩學思想是其“立法”活動的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
關鍵詞:合法性立法詩自我神聖化


士人思想家的立法衝動首先是對需求的迴應。我們知道,春秋戰國是一個“禮崩樂壞”的。“禮崩樂壞”不僅僅是指西周的典章制度受到破壞,而更主要的是表明了在三百年的西周貴族社會中形成的那套曾經是極爲有效的、被視爲天經地義的價值觀出現了合法性危機。這就出現了“價值真空”的局面。人們都是按照自己的利益行事,不再相信任何普適性的道德和信仰的價值規範。韓非所說的“上古競於道德,中世逐於智慧,當今爭於氣力”[i]正是指這種情形而言。各諸侯國的統治者們都奉行實力政策,全副精神用於兼併或反兼併的、外交和軍事活動,根本無暇顧及意識形態的建設。於是那些處於在野地位的士人思想家就當仁不讓地承擔起建構新的社會價值觀念體系,即爲天下立法的偉大使命。
那麼士人思想家爲自己的立法行爲所採取的策略和價值取向是怎樣的呢?這裏我們主要看儒家的情況:
如前所述,西周禮樂文化的直接繼承者是儒家士人。表面看來,儒家士人是士人階層中最爲保守的一部分,實際上他們與主張徹底拋棄禮樂文化的道家以及主張用夏禮的墨家並無根本性區別,他們都是在建構一種社會烏托邦,目的是爲社會制定法則。區別僅在於:儒家是要在廢墟的基礎上,利用原有的材料來建構這個烏托邦,而道家、墨家則是要重新選擇地址來建構它。所以儒家也不是什麼復古主義,他們同樣是要建構烏托邦。正是出於這樣的目的他們就必然要對那些原有的建築材料——西周的文化遺存進行新的闡釋,賦予新的功能;又因爲他們畢竟是藉助了原有的建築材料,所以他們的烏托邦也就必然留有舊建築的痕跡。這兩個方面都在儒家關於詩歌功能的新闡發中得到表現。
孔子對詩歌功能的理解與詩歌在西周至春秋時期的實際功能已然相去甚遠。例如頌詩和二雅的一部分原本是在各種祭祀儀式中用來“告於神明”的樂舞歌辭,這可以說是詩歌在西周官方意識形態中最早的也是最基本的功能了。但是聲稱“吾從周。”的孔子卻對詩的這種重要功能視而不見。這是什麼原因呢?其實很簡單:在孔子的時代詩歌原有的那種溝通人神關係的功能已經隨着西周貴族制度的轟毀而蕩然無存了。而孔子的言說立場也不再是處於統治地位的貴族立場,而是處於民間地位的士人立場。在西周的文化語境中,詩歌作爲人神關係中的言說方式實際上負載着強化既定社會秩序、使貴族等級制獲得合法性的重要使命。而對於孔子所代表的儒家士人來說,重要的是建構一種新的社會烏托邦,而不是強化已有的社會秩序。
但是對於詩歌原有的溝通君臣關係的功能孔子卻十分重視。他說:“詩可以興,可以觀,可以羣,可以怨。邇之事父,遠之事君;多識鳥獸草木之名。”[ii]詩如何可以“事君”呢?這裏主要是靠其“怨”的功能。孔子將“怨”規定爲詩歌的基本功能之一,是對西周之末、東周之初產生的那些以“怨刺”爲主旨的“變風變雅”之作的肯定。“怨”不是一般地發牢騷,而是向着君主表達對政事不滿的方式,目的是引起當政者重視而有所改變。所以,孔安國認爲“怨”是指“怨刺上政”,是比較合理的解釋;朱熹將其釋爲“怨而不怒”就明顯隔了一層。“怨刺上政”並不是單方面地發泄不滿情緒,而是要透過“怨”來達到“上政”的目的。這樣才符合“事君”的原則。我們知道,在西周至春秋中葉之前,在貴族階層之中,特別是君臣之間的確存在着以詩的方式規勸諷諫的風氣。《毛詩序》所謂“上以風化下,下以風刺上,主文而譎諫,言之者無罪,聞之者足以戒,故曰風。”或許並不是想當然的說法,而是對古代貴族社會內部某種制度化的溝通方式的描述——詩歌被確定爲一種合法的言說方式,用這種方式表達不滿即使錯了也不可以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