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問君>學習教育>畢業論文>

對稅收法規中有關“視同銷售貨物”影響會計處理的新思考

學問君 人氣:1.15W
對稅收法規中有關“視同銷售貨物”影響會計處理的新思考
摘要:視同銷售行爲在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方面存在較大差異,國家爲了平衡稅負,保持增值稅徵管的連續性,有些行爲規定爲“視同銷售”是合理的,而有些規定不一定合理,應該進行相應的改革。同時,在會計處理方面,目前會計制度與實際操作也存在較大差距,應進行必要的完善。
  關鍵詞:視同銷售 ; 稅務 ; 會計 ; 處理
  
  一、變更部分“視同銷售貨物”徵稅與否的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某稅條例或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
  “單位和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爲,視同銷售貨物:(一)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二)銷售代銷貨物;(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覈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出外;(四)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五)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爲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六)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七)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八)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1]
  稅法規定以上行爲都要繳納增值稅,其目的主要是避免造成與正常貨物銷售稅收負擔不平衡的矛盾,防止納稅人利用該行爲逃避納稅。[2] 但不能忽視,上述各種行爲存在着實質性的差別:
  1. 有行爲的發生了所有權的轉移(如第7—8條),有的並未發生、至少在一定時點上未發生所有權的轉移(如第1—3條),在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上存在着很大差異;
  2. 有的換取的是外部利益(如第6條),有的換取的是內部利益(如第7條),在納稅人獲得的實際利益上存在着一定差異;
  3. 有的獲取了直接的經濟利益(如第4—7條),有的雖未獲取經濟利益,但獲得了一定的社會效益或強化了企業形象,無形中使企業在競爭中居於有利地位(如第8條),在納稅人的顯性利益和隱性利益上存在一定差異。
  由此看出,儘管上述行爲具體情況各異,但都在一定程度上影響着納稅人的稅後效益。筆者對多數行爲徵收增值稅都沒有異議,但有兩點值得商榷:
  第一,“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確定爲徵稅行爲無可厚非,但是所確定的範圍過於籠統,因爲“無償贈送”並沒有把捐贈排除在外,而捐贈包含了公益、救濟性捐贈行爲。公益、救濟性捐贈是國家倡導的正義行爲,如果這種捐贈行爲需要繳納增值稅的話,最終要由納稅人自己承擔稅負,違背了國家的政策導向。因此,本人認爲,應將公益救濟性捐贈作爲免稅條款在法規中得到體現。
  第二,“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條款中未包括“購進”行爲。納稅人作爲經營者一般能夠以廠價或批發價購進所需貨物,節省好多納稅環節,稅基明顯低於普通消費者,如果對購進貨物不視同銷售徵稅,納稅人勢必利用該避稅手段以各種名義給職工撈取更多的利益。這顯然有失公平。因此,本人認爲,應將購進貨物也納入“視同銷售貨物”的範疇。
  
  二、對視同銷售行爲組成計稅價格進行修訂
  
  根據《增值稅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
  “納稅人……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行爲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一)按納稅人當月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二)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 成本利潤率),屬於應徵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貨物的爲實際生產成本,……。”
  另據《消費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組成計稅價格=(成本 利潤)÷(1—消費稅稅率)”
  從上述法規規定中可以得出如下結論,即:視同銷售行爲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