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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使用過的物品和銷售舊貨如何處理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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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已於 2009年1月1日開始實施。隨着新條例的實施,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又下發了一系列與銷售使用過的物品和舊貨相關政策,主要包括《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以及《關於增值稅簡易徵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這三個檔案都涉及到納稅人銷售舊貨和使用過的物品的納稅問題,並且具有較強的相關性,現將這三個檔案結合在一起,結合日常工作實務,本站小編進行整理和解讀,以更加方便大家掌握和了解這些政策。

銷售使用過的物品和銷售舊貨如何處理稅務

一、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物品如何徵收增值稅

銷售使用過的物品包括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除固定資產以外的其他物品。關於這個問題的相關政策主要見於財稅[2008]170號和財稅[2009]9號兩個檔案中。

(一)一般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物品

1.一般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過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

根據財稅[2009]9號檔案,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於條例第十條規定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

根據條例第十條,不得抵扣的固定資產應該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固定資產;(2)非正常損失的購進固定資產;(3)非正常損失的自制的固定資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

2.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固定資產,按照《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的規定執行。

根據財稅[2008]170號,自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徵收增值稅:

(1)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後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以後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

(4)根據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前款所稱的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

(5)前款所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3.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當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

(二)小規模納稅人及其他個人銷售使用過的物

1.小規模納稅人(包含個體工商戶,不含其他個人,下同)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徵收率徵收增值稅。

2.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按3%徵收率徵收增值稅。

3.根據條例第十五條和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其他個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免徵增值稅。

其實,對於一般納稅人銷售固定資產來說,掌握的原則主要是看該項固定資產是否允許進行進項抵扣,如果政策允許進行進項抵扣,則銷售時視同銷售其他物品一樣正常納稅,如果政策不允許進行進項抵扣就可以按照簡易辦法納稅。

納稅人允許抵扣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2009年1月1日以後(含1月1日,下同)實際發生,並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後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上註明的或者依據增值稅扣稅憑證計算的增值稅稅額。

對於小規模納稅人就更容易理解,因爲小規模納稅人購進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必須進入固定資產成本的,所以銷售時只能是按簡易辦法2%徵收率徵收增值稅。

這裏要注意的是,財稅[2009]9號檔案下發後財稅[2002]29號檔案已經作廢,以前銷售舊固定資產不超過原值就免徵增值稅的規定也隨之廢止,一律按照新的規定執行。

二、納稅人銷售舊貨如何徵收增值稅

(一)舊貨的概念

根據財稅[2009]9號檔案規定,所謂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遊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二)舊貨和自己使用過的物品的區別

舊貨和自己使用過的物品雖然都是“使用過的物品”,但是物品使用人和銷售人是不同的。在銷售舊貨中,物品的使用人和銷售人是兩人。即一人使用物品,另一人去銷售。納稅人銷售舊貨,是一種純商業行爲,一般爲購買使用過的物品,再對外銷售,如二收車經營單位。而如果納稅人自己直接對外銷售就不屬於銷售舊貨,而屬於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了。銷售使用過的物品時,物品的使用人和銷售人爲同一人。

(三)稅率適用

根據財稅[2009]9號檔案規定,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即不論是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舊貨均按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

三、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物品和舊貨如何開具發票

納稅人銷售舊貨和使用過的物品能否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是一直困擾納稅人的一個問題。對此,國家稅務總局發佈了《關於增值稅簡易徵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對如何開具發票的問題進行了明確。解讀國稅函[2009]90號文,具體可以歸納如下:

(一)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專用發票的情況

1.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凡根據財稅[2008]170號檔案和財稅[2009]9號檔案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政策的,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即以下情況只能開具普通發票:

(1)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

(3)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於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

2.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3.納稅人銷售舊貨,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自行開具或者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其實,在國稅函[2009]90號檔案下發之前,納稅人根據財稅[2002]29號檔案《關於舊貨和舊機動車增值稅政策的通知》銷售舊貨按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時,也是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國稅函[2009]90號檔案只是對此問題作了進一步明確。

(二)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況

1.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後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以後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3.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當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四、關於適用增值稅簡易徵收政策時銷售額和應納稅額的確定

根據納稅人的不同身份,國稅函[2009]90號檔案分別明確其適用增值稅簡易徵收政策時銷售額和應納稅額的確定:

(一)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和舊貨,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政策時,按照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4%),應納稅額=銷售額×4%/2.

在實務中,有的人認爲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和舊貨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政策時,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2%),應納稅額=銷售額×2%.實際上,無論按以前的財稅[2002]29號檔案,還是按財稅[2008]170號檔案和財稅[2009]9號檔案,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和舊貨適用按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政策時,銷售額和應納稅額的確定都應該與國稅函[2009]90號檔案的這一規定相同。按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和直接按2%的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結果顯然是不同的,國稅函[2009]90號檔案的這一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對這一問題的處理。

(二)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舊貨時,按照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應納稅額=銷售額×2%。

在2009年之前,根據財稅[2002]29號檔案,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已使用固定資產與一般納稅人的處理原則是一樣的,其銷售額和應納稅額的確定也與一般納稅人相同。但是根據財稅[2009]9號檔案規定,除其他個人外的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一律減按2%徵收率徵收增值稅。因此,2%的徵收率是增值稅轉型後纔出現的一個新的徵收率,且目前也僅適用於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舊貨。

在實務中,對於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如何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是有爭議的。有的人認爲不含稅銷售額應等於含稅銷售額/(1+2%)或者是含稅銷售額/(1+4%)。由於增值稅轉型後,小規模納稅人的徵收率統一爲3%,筆者認爲,以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的徵收率將含稅銷售額轉換爲不含稅銷售額應該是更合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