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問君>學習教育>畢業論文>

當前我國所得稅制中的經濟性重複課稅問題探析

學問君 人氣:3.14W
當前我國所得稅制中的經濟性重複課稅問題探析
一、我國所得稅制中性重複課稅狀況
  我國現行的《所得稅暫行條例》和《個人所得稅法》屬於古典所得稅制。所謂古典所得稅制,是指稅制安排中不考慮企業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的重複徵稅關係,分別單獨設定課徵,也不相互提供抵扣。從單個稅種來看,並不存在多次徵稅,但同一筆所得先後作爲企業所得和個人所得而被課徵兩種稅,通常把這種情況稱爲經濟性重複課稅。我國稅制至少在兩個方面引起了所得的經濟性重複課稅。
    1.對已分配的利潤(股息)的經濟性重複課稅
  我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公司不允許從應稅利潤中扣除向股東支付的股息。同時,《個人所得稅法》中規定,個人取得的股息、紅利和利息所得,除國債和國家發行的債券利息外,應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並且不得再扣除任何費用。也就是說,在我國,一筆利潤先要繳納33%的企業所得稅,然後稅後利潤中用於分配股息的部分到個人手中時,還要徵收20%的股息紅利所得稅,即對同一筆所得雙重徵稅。如果稅後利潤分配到法人股東手中,根據“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股息、紅利收入,暫比照聯營企業的規定進行納稅調整”的規定,可以享受境內投資收益的稅收抵免,因而避免了利潤分配中間環節上的再次課稅。但這筆利潤一旦繼續分配到個人手中,重複課稅依舊。
    2.對未分配的利潤(利得)的經濟性重複課稅
  我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納稅人以非現金的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發生的資產評估淨增值,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但在中途或到期轉讓、收回該項資產時,應將轉讓或收回該項投資所取得的收入與該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投出時原帳面價值的差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又規定,納稅人在產權轉讓過程中發生的產權轉讓淨收益或淨損失,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另外,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若干所得稅的通知》中規定,除另有規定者外,不論企業帳務中對投資採取何種覈算,被投資企業會計帳戶上實際作利潤分配處理(包括以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時,投資方企業應確認投資所得的實現。不難看出,前兩條規定實際上是將法人進行投資和資產轉讓過程中已實現的資本利得納入企業應納稅所得,而後一條補充的規定,實質上是擴大了投資收益和資本利得的實現條件。這也就是說,即使被投資企業的利潤未進行股息、紅利的分配而留存,由於利潤保留形成的資本增值一旦實現爲資本利得或轉增資本,投資方依然要將之作爲投資收益和轉讓收益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一筆利潤在繳納33%的企業所得稅後,如果不進行分配,那麼依然存在着因利潤留存所形成的資本利得被再次課以33%(企業)或20%(個人)的所得稅的可能。
  如果是個人投資者,因爲國家決定對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所以個人投資者以股票轉讓方式取得的資本利得不存在被雙重徵稅的問題。但如果以其它方式取得的資本利得,即轉讓其它財產的所得,應當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也就是說,對於個人投資者,如果未分配利潤留存形成的資本利得是在股票市場上以股票價格上漲的形式實現的,那麼就不存在利得的重複課稅問題;如果以其它的形式或渠道實現利得,比如無形資產或有形資產的高價轉讓,那麼依然可能被按照財產轉讓所得來重複課稅。
  因此,當企業稅後利潤用於分配時,按照我國稅法,將造成對這部分利潤的經濟性雙重徵稅;即使企業稅後利潤未進行分配,由於我國所得稅制廣泛界定所得概念,實質上包含了對資本利得課徵所得稅,因而仍然存在着對未分配利潤的潛在的雙重課稅。
    二、經濟性重複課稅對資源配置的一般
  按照西方稅收,所得稅制中經濟性重複課稅對資源配置的影響主要是使資本稅後收益和資金成本發生改變,進而影響投資者和籌資人的投融資決策。其作用大致體現在三個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