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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審計目的與審計目標的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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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審計目的與審計目標的探討
審計目的是審計工作的出發點和歸宿,是任何類別審計的共同目的;而審計目標是審計目的的具體化;審計具體目標又是審計目標的具體化。但是,在有的審計教材中,卻將審計目的與審計目標這兩個概念混用,這不利於對審計理論進行正確理解和深入研究,也不利於審計實務的操作。對此必須加以正確區分。

  一、審計目的

  審計目的是審計實踐的出發點和歸宿,是審計理論結構的邏輯起點。審計起源於社會生產力發展所導致的生產資料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以及多層次經營管理分權制所形成的委託、受託經濟責任關係。隨着生產力的進一步發展,不僅有委託、受託經濟責任,還有委託、受託社會責任和委託、受託公共責任等多種責任形式,因此,審計的起源應概括爲委託、受託責任關係的存在。由於委託方和受託方的利益有時不一致,委託方必然會對受託方完成受託責任的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受託方也有必要說明自身受託責任的履行情況。此時,最好的辦法是由獨立的第三者,即審計機構和人員,對受託方完成的受託責任情況進行審計,以監督、鑑證和評價其受託責任的履行情況,並透過審計提高反映其受託責任履行情況的資料的可信性。因此,審計的目的就是監督、鑑證和評價受託人受託責任的履行情況,並透過審計適當提高反映其受託責任履行情況的資料的可信性,這是任何類別審計的共同目的。

  二、審計目標

  審計目標一般是指審計的總目標,它是審計目的的具體化。審計目的是對受託人受託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審計,而受託責任包括行爲責任和報告責任,那麼,受託責任的履行情況就包括行爲的合法性、合理性、效益性和報告的合法性、公允性。不同的審計組織對受託人受託責任的履行情況的審查,其側重點有所不同,如民間審計組織側重於對受託人行爲的合法性和財務報告的合法性、公允性進行審計,即進行會計報表審計(也稱一般目的審計),同時還進行驗資、工程預決算審計、離任審計等(也稱特殊目的審計)。內部審計組織由於瞭解本單位的內部情況,並且其獨立性和權威性不如外部審計,所以,側重於對受託人行爲的.合理性、效益性進行審計,即進行經濟效益審計。而國家審計機構由於兼具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的雙重特性,因此,其審計的內容既包括會計報表審計,也包括經濟效益審計。由此可見,審計按照審計主體和審計內容可劃分爲不同的類別。當然,不同類別的審計,其審計目標也是不同的。以民間審計組織所進行的會計報表審計爲例,它的審計目的是審計受託人受託責任的履行情況,即審計被審單位管理當局在一定期間內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情況,而這些情況最終體現於被審單位管理當局所出具的會計報表上面。那麼,只要對這些會計報表的真實性、合法性、公允性進行審計,就可以驗證其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情況,因此,對會計報表的合法性、公允性進行的審計就是會計報表審計的審計目標。此時,會計報表審計的目的已經具體化爲審計會計報表的合法性、公允性這一審計的總體目標。可見,不同類別的審計,其具體的審計目的是不相同的,這些不同的審計目的都可以具體化爲不同的審計目標。因此說,審計目標是審計目的的具體體現,不同類別的審計有不同的審計目標。這裏還有幾點需要說明:
  (1)對會計報表的合法性進行的審計,本來就應包括對其會計處理是否遵循一貫性原則所進行的審計,並且在特定的條件下,被審單位的會計處理是可以違背一貫性原則的,只有這樣,才能更公允的反映其實際情況。如果被審單位的經營情況發生了變化,就應當選用更恰當的會計處理方法,這種一貫性的例外事項是合理的,審計人員是認可的,可以發表肯定意見(或稱無保留意見),只是應增加對這種會計處理方法改變的原因和影響的充分說明。因此,會計報表審計的審計目標就不應包括對一貫性進行的審計,而只應表述爲對會計報表的合法性、公允性進行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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