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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學2017年本科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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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中山大學2017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條

爲全面貫徹落實黨的教育方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檔案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中山大學按照有利於科學選拔人才、促進學生健康發展、維護社會公平的原則,以“德才兼備、領袖氣質、家國情懷”爲人才培養目標,選拔和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學校基本概況

第三條

學校全稱:中山大學

第四條

學校國標代碼:10558

第五條

校址:

廣東省廣州市

(廣州校區南校園、北校園、東校園)

廣東省珠海市(珠海校區)

廣東省深圳市(深圳校區)

第六條

辦學層次:

本科、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第七條

辦學性質:

教育部直屬綜合性重點大學,國家“985工程”、“211工程”重點建設高校

第八條

辦學歷史和戰略目標:中山大學由孫中山先生親手創立。2001年,原中山大學和原中山醫科大學合併組成現在的中山大學。學校的戰略目標是建設文理醫工各具特色、融合發展,具有廣泛國際影響的世界一流大學。

第九條

頒發學歷學位證書:凡具有我校正式學籍的學生,在規定修業期限內,完成規定的課程修讀學分,達到畢業要求者,頒發中山大學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者,授予中山大學學位並頒發學位證書。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條

中山大學本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是本科生招生工作的議事決策機構,統一領導學校本科生招生工作,討論決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

第十一條

我校成立招生委員會,吸納教師、學生及校友代表參加,發揮民主監督和管理方面的作用。

第十二條

校招生辦公室爲學校常設機構,其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招生政策和制度,在學校本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負責學校招生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招生辦公室根據需要組建赴各省(區、市)招生宣傳組。招生宣傳組負責協助招生辦公室在各省(區、市)開展招生宣傳、諮詢等工作。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

根據教育部檔案精神及學校辦學條件,確定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選考科目以及其他要求,由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向社會公佈。

第十五條

我校預留計劃不超過招生計劃總數的1%。用以進行生源質量調控及解決同分錄取等問題。

第十六條

我校以統一代碼(10558)進行招生。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七條

我校根據各省(區、市)生源情況,確定投檔比例。在實行平行志願的省份,一般按照招生計劃數的105%以內調檔;在實行非平行志願的省份,一般按照招生計劃的120%以內調檔。已投檔至我校的考生,在政治思想考覈合格、體檢合格且服從專業調劑的情況下,均不退檔。在內蒙古自治區實行“分數清”錄取規則,即分數優先原則且無專業志願級差。

第十八條

調檔時認可各省(區、市)教育主管部門根據教育部相關規定給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但原則上分值累計不得超過20分,且考生的高考投檔成績須不低於生源所在省(區、市)的第一批本科院校錄取控制分數線。

第十九條

專業錄取原則上以考生實際高考成績爲準;實際高考成績相同且招生計劃餘額不足時,優先錄取含政策性加分的考生,仍相同則按照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確定的排序細則進行錄取。對於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採用分數級差錄取規則,級差分爲2分、1分、1分、1分、1分,即第二志願減去2分、第三志願減去3分、第四志願減去4分、第五志願減去5分、第六志願減去6分。

第二十條

考生所填報的專業志願都無法滿足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則根據考生成績調劑到其他專業錄取;若不服從專業調劑,作退檔處理。醫學類只錄取填報有該類志願的考生。護理學專業以提前批或單獨代碼方式錄取,入校後不得轉入其他專業學習。

第二十一條

在非平行投檔省份第一志願生源不足的情況下,我校接收非第一志願且須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在平行投檔省份未完成招生計劃時,公開徵集,徵集仍未完成的計劃,調配到生源充足省(區、市)安排錄取。

第二十二條

關於普通高中學業水平測試等級,我校根據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要求確定後執行。

第二十三條

招生專業不限考生應試外語語種;除外語類專業、核工程與核技術(中法合作辦學)專業以外,其他專業主要以英語作爲第一外語安排教學。

第二十四條

錄取時以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佈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爲基本依據。若新生入學後體檢不合格,按照《中山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中有關條例執行。

第二十五條

民族班學生的招收,從投檔成績不低於我校在該省(區、市)提檔分數線以下40分內的少數民族考生中擇優錄取。

第二十六條

內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的招生錄取,按照教育部及我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國家貧困地區定向招生專項計劃根據教育部及各省的規定實行單報志願、單設批次、單獨劃線。錄取分數原則上不得低於本科一批錄取控制分數線。

第二十八條

自主招生、高校專項(農村學生)、綜合評價錄取、保送生、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的招生錄取,按教育部及我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港澳臺僑聯合招生、澳門保送生、澳門單招、香港單招、香港免試生、臺灣保送生的招生錄取按教育部及我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新生入學後,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進行入學資格複查。複查不合格的學生,依據招生工作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

我校按學科門類招生的專業,學生入學後按照所在院系專業培養方案和要求進行專業分流,確定培養專業。

第三十二條

我校各招生專業報到地點和後續培養地點詳見中山大學本科招生網或致電我校招生辦公室及各院系諮詢。

第三十三條

學生住宿費、學費的收費標準按照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物價局有關檔案執行。

第三十四條

國家助學貸款、獎學金、助學金等助學措施按照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和我校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中山大學招生辦公室對招生工作履行職能監督職責,紀檢監察部門履行專責監督職責。中山大學招生工作接受新聞媒體、考生及其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由中山大學本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於4月26日審查透過,適用於中山大學2017年本科生招生工作,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由中山大學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聯繫方式

中山大學招生辦公室

地址:廣東省廣州市新港西路135號中山大學

郵編:510275

招生諮詢電話:020-84036491

傳真:020-84111598

監察處電話:020-84115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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