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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清華大學本科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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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2017年清華大學本科招生章程

爲了保證清華大學本科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維護考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清華大學本科招生工作的具體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一條 清華大學貫徹《國務院關於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發[2014]35號的指導精神,爲提高本科生招生工作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水平,維護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保障本科生招生質量,設立清華大學本科生招生委員會。本科生招生委員會研討本科生招生政策、制度、程序以及其它相關事項,在制訂學校招生計劃、確定招生政策和規則、決定招生重大事項等方面充分發揮作用。

第二條 學校名稱:清華大學。地址:北京市海淀區清華園1號。上級主管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辦學性質:國家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是綜合性、研究型全國重點大學,是國家“985工程”“211工程”重點建設大學。對取得我校學籍,學習期滿成績合格的本科畢業生,頒發普通高等教育畢業證書,畢業證書學校名稱爲清華大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頒發相應學位證書。

第三條 清華大學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全面考覈、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四條 清華大學招生工作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媒體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清華大學設立本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貫徹落實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政策,執行學校黨委常委會有關招生工作的決議,領導、監督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決策、審議本科招生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清華大學招生辦公室是學校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負責學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條 清華大學招生辦公室根據需要組建赴各省(區、市)招生工作組。招生工作組協助招生辦公室在各省(區、市)開展招生宣傳、諮詢、報考、錄取等工作。

第八條 清華大學招生工作在學校紀委的監督下進行。

第三章 計劃與錄取

第九條 清華大學根據本校人才培養目標、辦學條件等實際情況,統籌考慮各省(區、市)考生人數、生源質量、區域協調發展及重點支援政策、歷年計劃安排等因素,確定分省招生計劃,報教育部審批後由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向社會公佈。

第十條 清華大學錄取工作按照“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原則實施。在教育部領導下,在各省(區、市)招生主管部門統一組織下進行。

第十一條 清華大學按照理工類、文史類、藝術類分類錄取考生,高考改革試點省份按照各省(區、市)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清華大學根據本校在各省(區、市)的招生計劃和考生報考情況,確定調檔比例和調檔分數線。根據教育部規定,按照順序志願投檔的批次,調閱考生檔案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20%以內。按照平行志願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注:清華大學在內蒙古自治區實行“分數清”錄取規則。)

第十三條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覈合格、身體健康狀況符合相關專業培養要求、高考投檔成績達到本省(區、市)本科一批錄取控制分數線(對於合併本科批次的省份,按照各省(區、市)相關規定執行),符合清華大學調檔要求的情況下,學校將參考考生綜合素質評價和學業水平測試成績,根據考生高考投檔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順序錄取,單科成績原則上應達到及格水平。對於符合清華大學投檔條件,分數相同且當清華大學計劃餘額不足時,按照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確定的排序細則進行錄取。

第十四條 清華大學在調檔時,原則上承認各省(區、市)招生主管部門根據教育部相關政策給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同一考生如有多項政策性加分,只取其中最高一項分值,且原則上加分不得超過20分。對清華大學認定的特殊類型候選人,其認定結果另有規定的以認定結果爲準。

第十五條 清華大學按照考生的高考投檔分和專業志願進行專業錄取,分數相同時按各省(區、市)確定的同分排序細則進行排序錄取。對清華大學認定的特殊類型候選人,其專業錄取原則另有規定的以認定結果爲準。

第十六條 清華大學在江蘇省錄取時,對學業水平測試兩門選測科目等級最低要求爲A+、A;自主招生、領軍人才選拔、自強計劃、高水平藝術團、非通用語種等特殊類型考生兩門選測科目等級最低要求爲B、B;高水平運動隊、藝術類考生的學業水平測試等級要求按江蘇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清華大學在部分省份招收定向生。當在各省(區、市)清華大學本科統招批次同科類錄取分數線上(上海爲物理科目組分數線、浙江爲物理基礎類分數線)報考定向生考生人數少於招生計劃時,可在清華大學本科統招批次同科類錄取分數線下(上海爲物理科目組分數線、浙江爲物理基礎類分數線)20分之內(中國工程物理研究院定向生爲10分之內)調閱有定向生報考志願的考生檔案,擇優錄取。

第十八條 清華大學按照國家相關規定承擔“農村貧困地區定向招生專項計劃”(以下簡稱國家專項計劃),面向國家確定的實施區域參加全國統考的考生,實行定向招生。國家專項計劃實行單報志願、單設批次、單獨劃線。錄取分數原則上不低於本科一批錄取控制分數線,對於合併本科批次的省份,按照各省(區、市)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清華大學按照國家相關規定,與軍隊聯合招收、培養“雙學籍”飛行學員。學生經飛行學員招收選拔合格後,先進入軍隊飛行院校進行軍政強化訓練和篩選體驗飛行,我校再擇優遴選有飛行潛質的進入“飛行員班”學習。“飛行員班”實施綜合評價錄取,男、女飛行學員分別排序,綜合評價成績包括高考相對成績、飛行篩選成績、心理品質成績。“飛行員班”培養採取“3+1”模式,學生先在清華學習3年,後在軍隊飛行院校學習1年。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清華大學開展的保送生、自主招生、綜合評價招生(領軍人才選拔、浙江“三位一體”招生、上海“領軍計劃”招生)、高校農村單獨招生專項計劃(自強計劃)、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等特殊類型和港澳臺僑、國際學生的招生工作事宜,根據教育部及學校的相關規定,按照本校已制定的招生簡章執行。特殊類型認定的候選人應以公示結果爲準。自主招生、綜合評價招生(領軍人才選拔、浙江“三位一體”招生、上海“領軍計劃”招生)、高校農村單獨招生專項計劃(自強計劃)、高水平藝術團等特殊類型的認定考生,高考投檔成績應達本省(區、市)本科一批錄取控制分數線(對於合併本科批次的省份,參照本省(區、市)確定的自主招生相應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清華大學美術學院根據教育部有關招生規定製訂藝術類專業招生錄取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 清華大學本科招生體檢標準根據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並作爲我校高考錄取工作的依據。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公佈後,如遇教育部、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調整,清華大學將制定相應錄取政策,並另行公佈。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由清華大學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清華大學地址:北京市海淀區清華園1號(郵編100084)

招生諮詢電話:010-62770334;62782051 傳真:010-6278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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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監督電話:010-62783000 (學校紀委監察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