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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事故學習心得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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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事故學習心得體會1

愛是我們共同的期盼,平安是我們共同的心願,安全則是平安與幸福的源泉翻開我們的安全警示錄。

工傷事故學習心得體會

透過本次安全教育的學習,體會如下:

1、事故充分暴露出來的問題是:“違章,麻痹,不負責任”,三違行爲就是野蠻行爲,不樹立牢固的安全意識,只圖省事、快當、存繞幸心理,怕麻煩,這就是事故發生的必然。

2、作業人員嚴重的違章,是導致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溝通不及時,這也是事故發生的必然。

3、制度的缺失,管理的缺位。嚴不起來,落實不下去,執行力差,平時對設備管理又不到位消缺又不及時,判斷缺陷又不準確,日常巡檢工作又不認真,致使存在不安全的因素而導致事故的發生。

4、風險管理流於形式,有章不循,有規不遵,工作浮躁,作業人員現場操作不按要求執行,危險點控制措施虛設。

5、在工作中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未落實,工作人員安全意識,安全學習流於形式。在今後的工作中加強安全技術培訓和反事故演練,對設備進行全過程管理,認真學習事故通報,努力提高我們的業務技能和安全意識。做到安全無小事,築牢防線,長抓不懈,警鐘長鳴,爲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做好、做實,作出新的成效。

安全生產是企業管理的重要環節,企業的管理在於人的管理,抓住“人”這個能動因素,一切工作都要圍繞人來開展,這樣在安全生產中才會有成績。正確、恰當的管理好人,才能給企業帶來可觀的經濟效益。只有相信人是安全生產中最積極的因素,多一點人性化的管理,企業纔會立於不敗之地,我們要萬事人爲先。

工傷事故學習心得體會2

工礦企業工傷事故時有發生,也是不可迴避的現實問題。那怎麼避免和減少這些事故?除了公司加強管理和教育之外,員工自身素質的提高才是最根本的解決之道。

透過學習了xxx工傷事故,慘痛的教訓給我們敲響了警鐘。透過學習我深深的認識到:

一 要樹立好正確的職業觀和培養良好的信仰

樹立正確的職業觀。愛崗敬業,珍愛自己的工作崗位,對從事的職業有一種自豪感、神聖感和使命感。培養良好的信仰。一個有信仰的人,纔會有責任感,忠實於企業,自覺遵守企業的各項規章制度。有了正確的職業觀和良好的信仰纔不會在工作中迷失自我,自覺做到聽招呼,守規矩。成爲企業放心,領導滿意的好員工。

二 要正確認識八小時工作制

八小時工作制最早由社會主義者羅伯特歐文於1817年提出,1866年第一國際日內瓦代表大會提出了”8小時工作, 8小時自己支配,8小時休息”的口號,要求各國制定法律予以確認。

我國勞動法第36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不超過40小時的工作制度。超長的工作時間,會影響職工身體健康以及文化技術水平的學習提高。更會產生疲勞工作,引發工傷事故。合理安排職工的工作和休息,起到維護職工的休息權利,避免疲勞工作,從而減少工傷事故的發生率,更好的調動職工的積極性,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的發展。

三 要嚴格遵守八小時工作制

認真遵守分公司實行的標準工作制度。堅持嚴格上下班,做到不遲到,不早退。上班集中精神,認真操作,做到不脫崗,不離崗。工作認真負責,按質按量完成崗位工作。積極主動搞好生產現場和設備文明衛生。做好交接班工作。

四 要嚴格遵守安全技術操作

認真學習設備維修安全操作規程。在生產作業過程中,嚴格遵守設備維修安全操作規程,不違章,按規範作業,穿戴好合格的勞動保護用品。安全用電。高空作業辦理高空作業票。在易燃易爆的場所作業,辦理動火證。做好安全防範工作。

工傷事故學習心得體會3

透過學習了xxx工傷事故,慘痛的教訓給我們敲響了警鐘。透過學習我深深的認識到:

一、樹立好正確的職業觀和培養良好的信仰

樹立正確的職業觀。愛崗敬業,珍愛自己的工作崗位,對從事的職業有一種自豪感、神聖感和使命感。培養良好的信仰。一個有信仰的人,纔會有責任感,忠實於企業,自覺遵守企業的各項規章制度。有了正確的職業觀和良好的信仰纔不會在工作中迷失自我,自覺做到聽招呼,守規矩。成爲企業放心,領導滿意的好員工。

二、正確認識八小時工作制

八小時工作制最早由社會主義者羅伯特歐文於1817年提出,1866年第一國際日內瓦代表大會提出了”8小時工作,8小時自己支配,8小時休息”的口號,要求各國制定法律予以確認。

我國勞動法第36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不超過40小時的工作制度。超長的工作時間,會影響職工身體健康以及文化技術水平的學習提高。更會產生疲勞工作,引發工傷事故。合理安排職工的工作和休息,起到維護職工的休息權利,避免疲勞工作,從而減少工傷事故的發生率,更好的調動職工的積極性,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的發展。

三、嚴格遵守八小時工作制

認真遵守分公司實行的標準工作制度。堅持嚴格上下班,做到不遲到,不早退。上班集中精神,認真操作,做到不脫崗,不離崗。工作認真負責,按質按量完成崗位工作。積極主動搞好生產現場和設備文明衛生。做好交接班工作。

四、嚴格遵守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認真學習設備維修安全操作規程。在生產作業過程中,嚴格遵守設備維修安全操作規程,不違章,按規範作業,穿戴好合格的勞動保護用品。安全用電。高空作業辦理高空作業票。在易燃易爆的場所作業,辦理動火證。做好安全防範工作。

工傷事故學習心得體會4

生產單位的事故發生率之所以很高,是由於它的行業性質所決定的。誠然,電廠不但有高溫度、高壓力的設備及管道,還有電壓遠遠高於生活用電的高壓電器。種種特殊,決定了我們在生產中所面臨的危險係數大大增加,但是,這並不能成爲我們在事故發生後推脫、逃避責任的理由。雖然說:“天有不測風雲,人有禍兮旦福”,但是,在“天災人禍”面前,難道我們就只能束手無策、坐以待斃嗎?當然不是。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安全科學技術研究中心曾經有過一項統計:國內發生的重大事故里面,70%以上的事故都是由於人的因素造成的。這一數據說明,在實際操作層面上,員工自身的素質和責任心對於事故的發生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

或許有的人聽到這些會微微一笑,覺得事故的發生必然是“天災”大於“人禍”,上班期間遇到了事故,只能說自己的運氣不夠好。事實真的如此嗎?當我們沒有按照規程和條例進行操作時,心裏雖然不安,但是當看到什麼事情都沒有發生的時候,就會覺得違章操作也沒有什麼大不了的,只要自己小心一點,就不會釀成事故。豈不知,正是因爲這樣的僥倖心理,使得我們在以後的操作中,一而再地違規操作,最終造成悲劇發生。新職工在入廠教育時沒有認真學習,未充分認識到生產的危險性,而老職工在日常工作中麻痹大意,對於現場的危險源視而不見,最終造成悲劇一次又一次發生。

安全生產應是“可持續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特別要體現“以人爲本”的宗旨。儘管嚴重事故發生是小概率現象,單起事故傷害程度的大小受到偶然因素支配,但是事故是有規律並可以預防的。如果同類輕微傷害事故或無傷害事故多次發生,當達到一定概率後,必然發生重大事故;要防止發生重大事故,必須從防止無傷害事件和輕微傷害事故做起,而預防重大工業事故必須做到對重大危險源進行辨識、評價和控制。因此,加強管理者和當事人的安全意識,做到責權到位,是預防和控制事故發生的主要因素。

安全管理作爲我國可持續發展戰略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既體現了對社會生產力的保護,更強調了對勞動者的保護,這是一個謀求發展的永恆話題。而安全教育說到底是人的意識教育,是企業強化安全管理的一項十分重要的手段和具體內容。安全教育投入多少,效果好壞直接關係到企業正常的安全生產秩序,其作用不可低估。從近年來的工傷事故來看,絕大部分事故的發生均與職工的安全意識不強、違章操作和違規違紀有密切關係,細細分析都屬於人爲因素所致。

工傷事故學習心得體會5

由於工傷事故發生在一個多種社會關係交錯的領域,工傷事故本身可能存在民事侵權責任與工傷保險責任的競合,如何處理二者之間的關係,在《工傷保險條例》中並無明確規定,學術界和司法實務部門的認識和做法也多有分歧。筆者認爲,界定工傷事故賠償責任的法律性質是解決上述問題的基本前提,爲此筆者不揣淺陋試對其進行分析,以就教於同行。

一、我國對工傷事故賠償責任法律性質的態度

(一)我國立法對工傷事故賠償責任法律性質的認定

我國工傷保險賠償責任的制度規定,經歷了從民事賠償與工傷保險賠償不重複到並行的變化,與此相應對工傷事故賠償責任性質的認識,也經過了從單純保險責任到認可社會保障與侵權責任雙重性質的過程。雖然在早期的立法中對工傷事故賠償責任的屬性,並無法律上的明確規定,但從《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規定中可以推匯出處理工傷賠償關係兼有民事賠償關係的原則—不同責任的不重複負擔即互相抵免原則;對並行立法思想的體現,最早見於20xx年我國頒佈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52條的規定: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同年頒佈的《安全生產法》第48條也規定:因生產安全受到損失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但令人遺憾的是,在其後出臺的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對此卻未作相應明確具體的規定。

(二)對工傷賠償責任性質認識上的理論分歧

對工傷賠償責任性質的認識,集中表現在如何處理工傷保險賠償與民事侵權賠償之間的關係問題上。鑑於我國工傷保險立法的現狀,學者們對工傷保險賠償與侵權賠償關係認識上的分歧,主要集中於企業是否應當承擔保險賠償之外的侵權責任,承擔的標準是什麼。而對於因第三人過錯造成工事故的,應允許勞動者分別獲得工傷保險賠償和侵權損害賠償的權利的看法是一致的,但對於兩種賠償之間是否需要採用共同項目抵扣的辦法進行協調,即是否允許勞動者雙重受益仍有分歧。對於工傷賠償與民事賠償的順序以及是否允許社保經辦機構代位工傷職工求償等問題也存在不同的觀點。筆者贊同工傷事故具有社會保障和侵權賠償責任雙重屬性的看法。

二、工傷事故賠償責任雙重性質的理論分析

(一)工傷事故賠償責任首先屬於由社會分擔的保障責任

界定工傷事故賠償責任性質的目的,並不僅僅是爲了對工傷事故這一現象給出處理方案,更爲重要的是要考察哪一種處理方案更具有正當性。從工傷事故賠償制度的發展過程可以看出,爲勞動者提供最大限度的平等保護的追求,一直是該制度發展的主要推動力。實行工傷保險,正是由僱主承擔勞動關係中法定的安全注意義務要求的必然結果。現代社會的工傷保險賠償制度是對僱主過失責任的補充和完善。從這個意義上說,作爲社會發展選擇的結果,對工傷事故責任的處理首先應當強調其社會保障屬性,讓工傷職工能夠“傷有所養、死有所賠、遺有所慰”,使工傷職工及其親屬及時得到妥善的救治和普遍救濟。工傷保險賠償標準的法定化以及由保險基金支付保險賠償金的做法,使得賠償結果與具體用人單位的償付能力之間不再有關聯,從而能夠爲所有受害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工傷待遇。同時,由社會分擔了原本應由用人單位承擔的防範和化解意外風險的責任,有助於推動社會經濟的發展,保證基本的社會公正。而工傷表現賠償作爲一種社會保障,具有一種較爲直接的效應,它可以快速地使受害人渡過難關。捨棄工傷保險賠償不用,反而首先追究可能存在的民事責任,則是一種制度浪費,更是一種低效率的救濟選擇。

然而,首先由工傷保險承擔對工傷事故的賠償責任,在於強調在對工傷事故賠償糾紛的處理過程中,受害勞動者不享有對賠償責任順序上的選擇權。這一點是由工傷保險的強制屬性所決定的。工傷保險賠償權是勞動者享有的.法定的具有類似“公法”性質的權利,不存在可處分性,不能以協商等方式放棄或讓與。

強調責任分擔的順序,意味着不排斥其他賠償責任的存在。工傷保險制度的本質不僅爲損失填補,更具有生存權的保障理念。其中保障功能是第一位的,而補償功能是次要的,其補償標準的整齊劃一決定了它並不能等同於賠償。可以說,保險“賠償”掩蓋了受害勞動者所受損害的個體差異,在保障標準相對較低的情況下,其救濟能力的不足則更加突出。禁止可能存在的其他賠償責任的介入,不利於對勞動者利益的保護,與我國勞動法的立法宗旨也是相悖的。

(二)工傷事故產生原因的多樣性,決定了侵權賠償責任存在的可能

“工傷”是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因工作受到的意外傷害”。所謂“意外”,是指發生工傷事故的勞動者本身對工傷結果的出現沒有主觀故意,但不排除其他人對工傷損害後果存在過錯。當然對於不可抗力或勞動者單方過錯(過失)造成的工傷事故,其賠償責任由工傷保險獨自承擔,這是工傷保險分散工業災害風險的體現。除此之外,因用人單位過錯或用人單位以外第三人的過錯造成工傷事故的,都可能發生侵權責任的負擔問題。如用人單位沒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表現爲安全設備設施不健全、安全生產責任不落實等;或者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都存在過錯,如用人單位指揮勞動者冒險違章作業,勞動者爲追求經濟效益,而勞動者爲更多賺錢加班加點、疲勞作業;以及由第三人的過錯造成工作期間的勞動者的人身傷害,如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等。

在由第三人侵權導致工傷的情況下,若完全以保險責任的承擔來覆蓋侵權責任的補償,因不存在免除侵權人責任的法律和道德基礎而不具有可行性。而當同樣的過錯發生在用人單位身上導致工傷事故的,則可以免除其侵權責任,似有對同一事由因主體差別而有不公平對待的嫌疑。對於事實層面上存在着的保險責任和侵權責任兩種責任,如何在法律上進行處理,既取決於我們對勞動法與民法關係的認識和定位,也與工傷保險的範圍和保障程度有着密切的聯繫。

三、實行雙重責任制度應當注意的問題

(一)工傷事故侵權賠償的範圍不應限於精神損害賠償

堅持雙重責任制度的情況下,對於勞動者的侵權賠償請求範圍應如何確定,涉及到勞動者獲得雙重補償是否構成不當得利的問題。目前比較一致看法和實踐,更多地傾向於侵權賠償應限於精神損害的範圍,這是值得商榷的。

作爲一種一般規則,所有法律傳統都接受“差別原則”,即必須透過相關利益在侵害發生以前的狀態和侵害發生以後的狀態的比較計算侵害賠償。由於這種計算要求所得利益抵消所受損失,因而,雙重責任原則似乎與受害人不應該因遭受侵害而獲得意外收穫這一公認的準則相違背。但我們所討論問題是在兩個人有不同功能的法域內展開的,不同的責任負擔承載、實現着不同的價值,在立法上沒有將價值取向進行整合之前,不同法律制度之間的重疊適用,是立法都對調整對象之間利益平衡的結果,不應在執法中予以修正,否則可能帶來對法制統一的破壞。

僅允許勞動者就精神損害提出賠償,在勞動者實際訴訟能力有限,而精神損害賠償額度不高的情況下,除了其宣示意義外,並不具有太高的價值。而勞動者獲得雙重賠償,是以自身的生命、健康損害爲代價的,對於這些無價之權利,賠償多少又爲之過呢?我們的社會既然允許一個人透過彩票中獎而牟取鉅額利益,爲什麼一個無辜受害者就不能因爲自己遭受他人不法侵害而獲取一筆數額並不太驚人的賠償金呢?在讓勞動者獲得“意外收益”與讓侵權行爲人逃避法律責任這間的權衡中,還是應當選擇前者。

(二)工傷事故侵權糾紛不應實行舉證責任倒置

賦予勞動者對用人單位過錯導致工傷事故的侵權賠償請求權,是各種因素權衡的結果,在總體制度設計上的傾向性不應影響具體制度設計遵循一般規則。實行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是勞動者可以獲得工傷事故侵權賠償的前提,爲此,在具體訴訟中,沒有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的必要。在工傷保險賠償先行的情況下,勞動者就用人單位對工傷事故損害存在過錯進行舉證,是訴訟中可能存在的難點,但要求勞動者提出證據證明傷害事故是用人單位惡意行爲,或者證明用人單位放任事故的發生和擴大,或惡意隱瞞事故、拖延救助而造成勞動者更爲嚴重傷害的後果等,沒有超過一般損害賠償糾紛的證明難度。同時,對此類糾紛,還可以藉助法律援助制度緩解勞動者的舉證困難,工會幫助作用的加強,也是不可低估的力量。

相反,如果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則可能引起濫訴等現象,加大糾紛解決的社會成本,更爲嚴重的是將導致法律適用上的混亂,出現同類事物的不同處理的後果,有悖公正。畢竟,勞動者享有獲得雙重補償的權利與行使該權利並不是同一概念,堅持工傷事故賠償責任的雙重屬性的目的,也不是要普遍性地擴張用人單位的義務。

綜上所述,工傷事故賠償責任制度的設計,應當與我國現代社會的經濟、社會、文化、倫理、環境相適應,體現現代社會對人的權利的全面關懷的價值觀。實行工傷事故賠償的社會保障和侵權賠償的雙重責任制度,輔之以對中小企業從業人員採取強制性安全培訓措施,讓有限的監管力量發揮最大作用,是符合我國安全生產實際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