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目的是爲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整理泰安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相關內容,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大家!
泰安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
根據市人社局出臺《關於印發擴大失業保險保障範圍政策實施細則的通知》規定:自2019年12月起,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失業人員,由其失業前最後參保地經辦機構發放失業保險金至法定退休年齡,發放期不超過12個月。
泰安失業保險金申領條件:
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不是本人原因造成失業的;已經進行失業登記的。
泰安人社經辦機構自受理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領者的資格進行審覈認定,並將結果及有關事項告知本人。經審覈合格者,從其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發失業保險金。
其中,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是指下列人員:
(一)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