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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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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整理長沙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相關內容,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大家!

長沙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

長沙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

1、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爲12個月;

2、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爲18個月;

3、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爲24個月。

4、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注意:

1、失業人員必須按月(每月7—14號)到《失業保險金領取證》上登記的所屬街道簽到,並報告求職情況,失業保險金將於每月27日後發至失業人員銀行帳戶。失業人員無正當理由連續2個月未按時辦理失業保險金領取手續的,停發失業保險金,同時停止其他失業保險待遇,但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期限可以保留。

2、失業人員在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後,可以自審覈確定其具備條件的次月起領取失業保險金,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起始時間自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之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