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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大連落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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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大連落戶新政策規定,居住在全面放開區的人只要擁有合法穩定住所,且職業穩定合法,便可申請轉爲相關城鎮戶口,這表明大連政府全面放開落戶限制。此外,大連落戶政策還對引進人才落戶和購房落戶作出了明確規定,並計劃開展積分落戶工作,而大連居住證持有人今後則可以享受更多的權利。以下是2017大連落戶政策的更加詳細的內容,歡迎閱覽!

2017大連落戶政策

  

爲了更好地開展城鎮落戶工作,爲廣大外來人員提供更多便利,大連市政府不斷完善當地的落戶政策。據悉,2017大連落戶新政策指出,購房落戶者不可在3年內進行房屋交易或抵押,而引進人才可落戶到房屋所屬區域、空掛在單位或直系親屬家中。另外,大連政府還全面放開落戶限制,並將大力推行積分落戶制度,讓落戶羣衆受益更多。

推行積分落戶制度

大連市落戶新政策指出,符合規定的人員經有關職能部門認定或審覈後,可享受政府200分成就獎勵積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辦理落戶;在大連市合法穩定就業並繳納社保滿1年以上,持有《大連市居住證》,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可在主城區、金普新區的普蘭店區或其他區域辦理綜合積分落戶。一般情況下,申請人積滿150分可在主城區申請辦理落戶,積滿100分可在金普新區申請辦理落戶。

購房落戶年限規定

在新市區落戶滿5年後纔可以遷入主城區,如果在主城區的住房滿足現行主城區購房落戶條件,可申請落戶。凡購房落戶的,自落戶之日起,所購房屋3年內不得交易、抵押。超過3年的,可以自由交易或抵押。

引進人才落戶須知

符合人才引進落戶條件,自己有住房,可以直接落戶到自己房子所處區域戶籍上。對於無合法穩定住所的引進人才,允許將戶口空掛在單位或單位註冊地所在派出所的集體戶口上,也可以落在直系親屬家中,但不允許空掛在其他親屬或是朋友家。

全面放開落戶限制

大連市全面放開區指由長興島經濟區、瓦房店市組成的渤海區域,由莊河市、花園口經濟區、長海縣組成的黃海區域及普蘭店區。在全面放開區,只要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在大連市擁有合法穩定職業,可依據相關規定申請轉爲相關城鎮戶籍。

居住證便利增多

居住證持有人除繼續享有大連市2009年公佈實施的《大連市居住證暫行辦法》賦予的11項權益或待遇外,還包括在居住地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因私出入境證件,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辦證權利;可以申請辦理機動車登記、申領駕駛證業務;在大連市享受保障性租房補貼及申請公租房。

爲了更好地開展城鎮落戶工作,爲廣大外來人員提供更多便利,大連市政府不斷完善當地的落戶政策。據悉,2017大連落戶新政策指出,購房落戶者不可在3年內進行房屋交易或抵押,而引進人才可落戶到房屋所屬區域、空掛在單位或直系親屬家中。另外,大連政府還全面放開落戶限制,並將大力推行積分落戶制度,讓落戶羣衆受益更多。

推行積分落戶制度

大連市落戶新政策指出,符合規定的人員經有關職能部門認定或審覈後,可享受政府200分成就獎勵積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辦理落戶;在大連市合法穩定就業並繳納社保滿1年以上,持有《大連市居住證》,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可在主城區、金普新區的普蘭店區或其他區域辦理綜合積分落戶。一般情況下,申請人積滿150分可在主城區申請辦理落戶,積滿100分可在金普新區申請辦理落戶。

購房落戶年限規定

在新市區落戶滿5年後纔可以遷入主城區,如果在主城區的住房滿足現行主城區購房落戶條件,可申請落戶。凡購房落戶的,自落戶之日起,所購房屋3年內不得交易、抵押。超過3年的,可以自由交易或抵押。

引進人才落戶須知

符合人才引進落戶條件,自己有住房,可以直接落戶到自己房子所處區域戶籍上。對於無合法穩定住所的引進人才,允許將戶口空掛在單位或單位註冊地所在派出所的集體戶口上,也可以落在直系親屬家中,但不允許空掛在其他親屬或是朋友家。

全面放開落戶限制

大連市全面放開區指由長興島經濟區、瓦房店市組成的渤海區域,由莊河市、花園口經濟區、長海縣組成的黃海區域及普蘭店區。在全面放開區,只要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在大連市擁有合法穩定職業,可依據相關規定申請轉爲相關城鎮戶籍。

居住證便利增多

居住證持有人除繼續享有大連市2009年公佈實施的《大連市居住證暫行辦法》賦予的11項權益或待遇外,還包括在居住地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因私出入境證件,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辦證權利;可以申請辦理機動車登記、申領駕駛證業務;在大連市享受保障性租房補貼及申請公租房。

  大連市戶籍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促進本市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優化人口結構,依據國務院、遼寧省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以合法穩定就業(含創業,下同)、合法穩定住所爲基本落戶條件,以積分落戶和政策性審批爲主要管理模式,實行階梯式、差別化的戶籍管理政策,即合理控制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以下統稱主城區),加快放開旅順口區、金普新區(以下統稱新市區),全面放開除主城區、新市區以外的本市其他區域(以下統稱新區)。

第三條 非本市戶籍在本市工作居住的外埠人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辦理落戶,以及本市新區人員戶籍遷往主城區、新市區和落戶新市區(不含戶籍由主城區遷入的)5年以下遷往主城區的,適用本辦法。不含已取得其他國家(地區)國籍或長期居住資格的人員。

本辦法所要求的年限均爲連續年限。本辦法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第四條 申請落戶本市的人員,辦理時應當具備與申請事由相符合的條件。已婚人員隨遷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應當同時辦理,有職業的還應當先辦理工作調動。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辦法在其所轄行政區域內的組織實施工作。

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國土房屋、教育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做好與本辦法相關的服務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積分落戶

第六條 本市的積分落戶辦法包括成就積分和綜合積分。

成就積分是大連市政府對高端人才的獎勵積分,獲得成就積分後,可透過綠色通道辦理落戶。

綜合積分是將個人情況和實際貢獻轉化爲相應的分值,總積分達到標準分值的可辦理落戶。

綜合積分體系中的扣減分適用於成就積分。

未受過刑事處罰和未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或活動的人員,可按本辦法積分落戶。

申請人積滿150分可在主城區申請辦理落戶,積滿100分可在新市區申請辦理落戶。

第七條 下列人員經本市有關職能部門認定或審覈後,可享受政府200分成就積分獎勵,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辦理落戶:

(一)符合《大連市人才服務管理辦法》(大委發〔2015〕8號)、《大連市人才認定實施細則》(大委辦發〔2015〕34號)的規定,經認定爲我市高層次人才(國內外頂尖人才、國家級領軍人才、地方級領軍人才)的;

(二)遼寧省和國家部級以上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獲得者,大連市科技創新獎的項目主要完成人,且年齡在50週歲以下的;

(三)在本市工作、居住並參加本市社會保險,具有博士研究生以上學歷,或取得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一級或進階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且年齡在45週歲以下的;

(四)經大連市體育局認定可代表本市參加國家級以上的比賽,並獲得國際健將、國家健將級別運動員技術等級證書或者獲得全運會、全國冠軍賽、全國錦標賽前三名的運動員。

第八條 在本市合法穩定就業並繳納社會保險1年以上,且持有《大連市居住證》,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戶籍遷入主城區、新市區的可辦理綜合積分落戶。

(一)綜合積分落戶指標類別及分值

指標類別由基礎指標(含年齡、教育背景、國家職業資格等級、申領居住證年限、繳納社會保險年限、房屋情況)、導向指標(含落戶區域、急需專業或緊缺職種、重點企業、特定公共服務領域)、附加分指標(含投資納稅、就業社保繳費基數、創業人才、社會服務、見義勇爲)、扣減分指標(含受行政處罰、違反計劃生育政策、違反稅法、不執行法院判決)構成。各項分值詳見附件《 大連市綜合積分落戶指標體系及分值》。

(二)相關指標積分的基本要求

按照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規定取得被國家認可的國內外學歷學位的,可獲得教育背景積分。其中,中等職業學校學歷應當屬我市全日制學歷教育。

在本市工作期間取得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證書且專業、職種與所聘崗位相符的,可獲得職業技能等級積分。

本市職工社會保險費未正常繳納的,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單位與簽訂勞動(聘用)合同單位不一致的,不作爲計算在我市工作及繳納職工社會保險年限的依據。上述情形和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與個人所得稅繳費基數不能合理對應的,不作爲就業社保繳費基數附加分的積分依據。

按面積標準積分的房屋,應當是單套並且具有完全產權;購買非住宅的,要求有合法穩定住所。該房屋辦理落戶後,3年內不得抵押、轉讓。

急需專業或緊缺職種持證人所學專業或所從事職種與工作崗位一致的,可獲得積分。

在本市從事養老和環衛工作等特定公共服務的,可獲得積分。

創業人才與我市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職工社會保險,且以股東身份持股比例不低於5%、實際經營1年以上的,可獲得積分。

社會服務和見義勇爲行爲經我市相關部門認定的,可獲得積分。

(三)積分規則

基礎指標中,“教育背景”和“國家職業資格等級”指標選擇其中一項進行積分;基礎指標和附加分指標中,同一單項指標的積分不重複計算,取該單項指標的最高分;扣減分指標中,單項指標的扣減分按照扣減分項目進行累計扣減。

第九條 積分落戶工作由市人口結構辦具體負責。擬核準落戶人員,在向社會公示無異議後,由公安機關辦理落戶。

第三章 審批入戶

第十條 符合下列政策規定的投靠人員(有職業的須先辦理工作調動),可在被投靠人戶籍所在地辦理落戶:

(一)投靠人的配偶在主城區落戶5年以上,並有合法穩定住所或連續參加社會保險5年以上,結婚4年以上;在新市區落戶3年以上,並有合法穩定住所或連續參加社會保險3年以上,結婚2年以上;在新區落戶1年以上併合法穩定居住,結婚6個月以上。

(二)投靠人18週歲以下,其父母(或父、母一方,下同)、法定監護人在主城區落戶5年以上,並有合法穩定住所或連續參加社會保險3年以上;其父母、法定監護人在新市區落戶3年以上,並有合法穩定住所或連續參加社會保險1年以上;其父母、法定監護人是在新區落戶1年以上的城鎮戶籍人口,併合法穩定居住。

(三)投靠人單老人65週歲以上、雙老人130週歲以上,辦理《大連市居住證》5年以上;其子女在主城區落戶8年以上或在新市區落戶5年以上或在新區落戶3年以上,並有合法穩定住所。

符合上述投靠條件,被投靠人系我市鄉村戶籍人口的,還須符合遼寧省及大連市落戶鄉村的'政策規定。

第十一條 已在本市落實用人單位,具備以下條件的擇業期內應屆畢業生及畢業兩年內的留學回國人員可辦理落戶:

(一)落戶主城區

1.具有普通高等學校本科以上學歷的;

2.屬我市急需專業或自主創業經營1年以上或退出現役,並具有普通高等學校專科學歷的;

3.屬我市緊缺職種或畢業於我市全日制學歷教育中等職業學校(包括普通中專、職業高中、技工學校,下同),並已取得進階工職業資格的。

上述人員的用人單位須在我市主城區註冊登記。

(二)落戶新市區

1.具有普通高等學校專科以上學歷的;

2.畢業於我市全日制學歷教育中等職業學校的;

3.畢業於全日制學歷教育中等職業學校,就職單位符合本區域重點產業發展方向的。

上述人員的用人單位須在我市主城區或新市區註冊登記。

(三)落戶新區

畢業於全日制學歷教育中等職業學校及以上,用人單位在我市註冊登記的。

第十二條 符合教育部、公安部相關規定,經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資格的我市普通高等學校錄取的新生,可在學校屬地派出所落報學生集體戶口。

第十三條 經大連市政府批准成建制遷入的人員,可辦理落戶。

第十四條 經大連市級以上組織部門批准調入本市的人員,可辦理落戶。

第十五條 經批准在本市定居的華僑和港澳臺同胞,可在合法穩定住所登記戶口。

第十六條 按政策規定可以回原戶籍地落戶的本市生源畢業生、退學人員、退役運動員、出國回國人員、刑滿釋放人員,可在原戶籍地落戶。

第十七條 符合國務院、中央軍委以及遼寧省、大連市有關落戶規定的復退轉軍人、軍休幹部、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隨軍家屬,可辦理落戶。

第十八條 本市鄉村戶籍人員,在新區城鎮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可辦理落戶。

本市城鎮戶籍人員不得遷往本市鄉村區域落戶。

第十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在新區城鎮落戶:

(一)符合主城區、新市區落戶條件的人員;

(二)在新區有合法穩定住所,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

(三)在新區合法穩定就業並繳納社會保險1年以上,距法定退休年齡15年以上的人員;

(四)連續3年累計納稅10萬元以上的新區企業所聘用的45週歲以下、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並繳納6個月以上社會保險的在職員工;

(五)經新區政府(管委會)批准,符合本區域產業發展方向的企業錄用的45週歲以下並實際工作6個月以上的在職員工;

(六)在新區城鎮合法穩定就業併合法穩定居住的30週歲以下的退出現役人員。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個人在申請落戶過程中,僞造、變造或者使用僞造、變造申請材料的,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的相關規定處罰,3年內不再受理其落戶申請;已經落戶的,按規定註銷其在本市的常住戶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合法穩定就業,是指被我市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正式錄用或被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單位或民辦非企業單位聘用,且依法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同時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情形;已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營業執照》(系經營者本人)並實際經營的和已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工商登記註冊的網絡商戶從業人員或在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上實名註冊、穩定經營且信譽良好的電子商務從業人員可視爲合法穩定職業。

(二)合法穩定住所,是指在我市依法取得房屋(土地)所有權證的住宅(商品房、存量房、農村地區依法取得宅基地並在宅基地上建造的住宅)、依法承租的公有住房(不含主城區、新市區非常住人口有償或無償取得本區域內公有住房承租權的住房)和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型住房,不含承租私人的住房。

(三)合法穩定居住,是指本人在我市居住6個月以上,應提供的住所證明包括自購住房房屋所有權證、租賃房屋合同的備案證明、單位宿舍居住證明以及借住親友家中的街道寄住證明。

(四)城鎮,是指在我市所轄區和不設區的市,區、市政府駐地的實際建設連接到的居民委員會所轄區域和其他區域。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之前發佈的與本辦法不一致的大連市相關戶籍管理規定同時廢止。本辦法具體實施細則由市公安局會同相關部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