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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失業保險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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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最新失業保險案例分析題

農民工失業保險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1、華僑張某2004年回故鄉河北某地興辦實業的同時,積極投入大量資金用於公益事業。由於技術引進和革新滯後,當地失業率逐年上升,失業保險基金收不抵支,即使運用調劑金和財政補貼,仍然不能滿足當地失業人員需求。針對這種情況,張某打算直接與政府合作,捐贈資金給失業保險基金,有系統、有規範地用於當地失業人員的生活保障和促進就業。問題:失業保險基金能否接受張某的捐贈?

2、某縣級市近幾年來經濟發展迅速,經當地政府統計,近年來,該地區失業率長期走低。在失業保險費繳納額度大幅度增加的同時,申領額度呈現穩中略降的趨勢。面對失業保險基金“資源過剩”的局面,該勞動與就業服務中心抽調了部分基金作爲當年度中心福利發放給失業保險經辦人員。請問:該勞動與就業服務中心將失業保險基金用作機構福利的做法是否合法?

第三章案例分析

1、韓某20xx年到某機牀廠工作,20xx年3月合同期滿後,韓某離開機牀廠。至今一直沒有找到合適的工作。雖然機牀廠爲他繳納了失業保險,但是韓某沒有意識到

可以申領失業保險待遇。半年後,經朋友提醒,韓某纔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詢問。他認爲,自己是忘記了申領,而不是主動放棄,法律沒有規定失業保險金不能延期申領,,自己應該不受時間的限制,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問題:韓某忘記申報失業保險,是否可以不受申報期限制?

2、小玲2003年到某印刷廠工作,個人和單位當年都參加了失業保險。20xx年6月,印刷廠與她解除了勞動關係。她去登記了失業人員,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但失業保險經辦人員覈查單位繳費記錄後告訴她,因爲該印刷廠3個月來一直欠繳失業保險費,小玲的繳費近期繳費時間不足一年,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問題:欠繳失業保險費企業的失業人員能否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3、趙某2005年來到A省甲地工作,與單位簽訂了三年期合同。單位爲其參加包括失業保險在內的社會保險。20xx年,單位由於經營結構調整,縮減非技術人員,與趙某協商解除勞動關係。隨後,趙某在B省乙地找到新工作。趙某不知道此前的社會保險關係能否轉移到新的工作地,於是多方諮詢。有人認爲,社會保險區域統籌,不同地區有獨立的財政,失業保險基金也是一樣,B省乙地的基金不會給A省甲地的職工失業買單。趙某認爲自己此前的社會保險參加記錄,不應該毫無作用,爲此諮詢專家。

問題:趙某在職期間轉移工作地,失業保險關係可否跨統籌地區接續?

第六章案例分析

1、楊某是浙江人。老鄉在山東開辦一家服裝廠,楊某在那工作已經有五年時間。有一次去書店看書,看到了黃律師的《員工維權實戰兵法》,才知道用人單位應當爲職工參加失業保險。回去後,楊某與老鄉提出要求補繳失業保險費,老鄉答應給予補繳。但二個月後還是沒有給予補繳,再次提出此事時,老鄉就找事推脫。楊某在百般無奈的情況下,打算透過法律程序維護自己的權利,但不知道該怎麼做,有什麼法律依據?

2、某裝潢公司是2004年7月8日領取的營業執照。公司成立後,經理劉梅就要求公司的行政主管儘快去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但是由於公司的公章剛領到的時候,就

篇二:失業保險案例

 案例一:

取得經濟彌補金後還能領取失業保險嗎

【案例描述】

李某是新疆某石油公司的職工.今年8月,企業爲減員增效,號令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有償解除勞動合同),李某與企業的.勞動合同已到期,就響應公司號召,解除了勞動合同(還有一部分職工也與企業解除了勞動合同).

依據國務院258號召"失業保險條例"規定,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後,失業保險部分應給失業職工發放失業保險金(新疆某石油公司按時按劃定向失業保險部門繳納失業保險金).但當地失業保險部門不予發放,理由是:企業有償解除勞動合同,已經支付了生涯費,失業保險部門不再發放失業保險金了.

那麼企業有償解除勞動合同後,失業保險部門是否發給失業保險金?該失業保險部門的這種做法合法嗎?咱們職工如何保護自己的正當權利?

【案例評析】

《勞動法》第24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用人單位依據該規定解除與勞動者之間勞動合同的,依據勞部發(1994)481號《違背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五條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那麼勞動者領取經濟補償金後,還有權享受失業保險金嗎?

對此,勞部發(1995)309號《關於貫徹履行若干問題的意見》做了明確規定.《看法》第43條指出:"勞動合同解除後,用人單位對契合規定的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不能因勞動者領取了失業救援金而拒絕或剝削經濟補償金,失業保險機構也不得以勞動者領取了經濟補償金爲由,停發或減發失業接濟金."據此,李某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後,雖已按規定享受了經濟補償金,失業保險部門也應當按規定向你支付失業保險金.

關於領取失業保險費的期限,國務院令第258號《失業保險條例》第17條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

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爲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爲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爲24個月.失業保險金的尺度,由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肯定.

 案例二:

參加失業保險,不可迴避的義務

【案例描述】

20xx年3月的一天,湖北省某高校勞資處收到了勞動保障部門的失業保險催繳通知單,告訴單中核定了該高校1999年以來的失業保險金和滯納金總額。勞資處任處長感到不服,馬上打電話到勞動保障部門稱其學校是事業單位,不存在失業人員,怎麼還要繳失業保險。勞動保障部門的工作人員當真解釋,學校雖然是事業單位,但按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依然要參加失業保險。那麼,勞動保障部門工作人員的解釋到底是對還是錯誤的呢?

【案例評析】

(1)本案波及的是事業單位是否繳納失業保險的問題。

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透過立法強迫實施的,由社會集中建立資金,對因失業而臨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資幫助和再就業服務的制度。它是社會保障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的主要名目之一。

失業保險存在廣泛性,它主要是爲了保障有工資收人的勞動者失業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破的,其籠罩範圍包括勞能源步隊中的大部分成員,因而判斷適用範圍時,參保單位應不分部門和行業,不分所有制性質。

在我國,失業保險的適用範圍呈逐漸擴展的趨勢,從1986年《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中規定的四種人到1993年《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中規定的七類九種人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職工,再到《失業保險條例》中規定的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將事業單位納人失業保險規模,是依據於事業單位改革,

事業單位要進行人事制度的改造,勢必要按照市場準則優化人員構造、減員增效。將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納人失業保險的範圍,對事業單位市場用人機制的形成和其本身發展具備重要意義。

所以本案中,該高校雖然爲事業單位,仍舊要繳納失業保險。

(2)此案例告訴我們,城鎮企業事業單位無論是否存在失業人員都應該參加失業保險,這是國家規定的不可逃避的責任。

案例三:

失業金、經濟補償金,兩者都不可少

【案例描寫】

小段1999年從學校畢業,應聘到一家汽車零部件製作廠從事車間治理工作.2002年3月,工廠召開職工代表大會表現:廠裏效益開端滑坡,須要裁減一部門人員.廠裏將負責爲這批被裁減的人員辦理失業登記,享受失業保險待遇.裁減人員名單下發時,小段發明本人也成了其中一名.在職代會上,廠方只表示將辦理失業登記,並沒有提到其他的補償.據他懂得,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聯是有經濟補償的.於是,小段來到工廠勞資部門訊問,勞資部門工作人員的回答是:"工廠已經爲你繳納了失業保險費,既然當前可以領取了失業金,就相稱於已經給你補償了,沒有其他的經濟補償金."可是,我繳納了失業保險費,當初合乎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領取失業保險金是沒有毛病的,但單位的經濟補償和失業保險金是完整不同的兩回事,怎麼能兩者相抵銷呢?"小段辯護道.但是單位終極仍是謝絕支付經濟補償金,於是,小段申請了勞動爭議仲裁.

【案例評析】

(1)本案涉及的問題是勞動者領取失業保險金後是否獲得經濟補償金的問題.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第9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理期間或者出產經營狀態產生重大艱苦,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

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稱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這裏的經濟補償金和勞動者所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是完全不同的,兩者不能等同,也不能相互取代.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

[1995]309號)第43條明確規定:"勞動合同解除後,用人單位對符合規定的勞動者應支付經濟補償金.不能因勞動者領取了失業保險金而拒付或剋扣經濟補償金,失業保險機構也不得以勞動者領取了經濟補償金爲由,停發或減發失業保險金."所以,本案中小段的觀點是正確的,該汽車零部件製造廠應該支付小段的經濟補償金.

(2)對類似問題的處置意見.勞動者在工作進程中碰到相似問題時,應該像小段一樣拿起法律的兵器掩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當然,勞動者除了抉擇勞動仲裁外,"還可以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進行舉報投訴.

案例四:

失業職員到達了退休年紀能辦理退休嗎

【案例描述】

蔣某最近心境很不好,本來她和所在單位解除了勞動關係.如果年青一點,解除了也就解除了,可蔣某今年已經47歲,立刻就要達到退休春秋了.原來工作了多少十年的時光,該繳納的社會保險都繳了,現在都成了失業人員,還要靠領失業金過日子,以前的社會保險費不就白繳了嗎?

【案例評析】

(1)本案的焦點是失業人員達到退休年齡能不能辦理退休的問題.實際上蔣某的擔憂是過剩的,養老保險是勞動者在年邁或者由於病殘而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退出勞動崗位後獲得輔助和補償的一種社會保險.《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第五點規定:"本決定實施後參加工作的職工,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所以,只

有蔣某所在的單位和其個人都依法繳納了養老保險費,不論她是失業人員還是在崗人員,都應當爲她辦理養老保險待遇手續.

(2)對類似問題的處理意見.下崗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後,勞動保障部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會與企業、再就業服務核心和職工本人對賬,審覈繳費記載和計算個人繳費年限等資訊,爲下崗職工免費查問並打印個人帳戶對賬單,公示和發放《社會保險繳費接續通知書》.對再就業的(包括從事個體經濟)人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會及時爲其接續社會保險關係,徵收社會保險費,記載個人帳戶;對未實現再就業或沒有固定工作的人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會開拓個人繳費服務視窗,便利自謀職業者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對無力繳費的人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會妥當保留其社會保險關係,有義務爲他們提供個人帳戶的結存情況,闡明領取相關待遇的條件和辦法,並向社會廣泛宣揚.所以,職工與所在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後,要積極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接洽,辦理好自己的相關手續.

案例五:

企業支付給農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資應納入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基數

【案例描述】

某市的一家企業招用了幾十名農民合同制工人,20xx年8月,某中5名農民合同制工人合同到期後沒有能與該企業續訂勞動合同,處於失業狀態.當他們發現與他們一起失業的城鎮職工能每月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取失業保險金後,也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領取失業保險待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告訴他們,他們原來所在的企業在他們就業時沒有爲他們繳納失業保險費,也就是沒有將支付給他們的工資計入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基數,保險論壇,因此,他們無資格申請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於是,這5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他們原來所在的企業爲他們補繳失業保險費,以便他們也能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勞動仲裁委員會根據該市有關失業保險的規定裁定,農民合同制工人不在失業保險制度的覆蓋範圍之內,企業不應爲他們繳納失業保險費.這5人不服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並要求企業爲他們補繳失業保險費.法院根佔有關法律和行政規定,裁決企業應當將支付給農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資納入繳納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