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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失業領取條件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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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廣州失業領取條件如何?其期限又是怎樣呢?今天我們就來了解一下吧!

廣州失業領取條件及期限

  廣州失業領取條件及期限

一、廣州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

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累計滿一年或繳費不滿一年但本人仍有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經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和接受職業介紹的。

二、廣州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最長24個月

1、失業人員在登記失業時,女性不滿40週歲、男性不滿50週歲,繳費時間1至4年的,每滿一年,領取期限爲一個月;滿4年以上的,超過4年的部分,每滿六個月領取期限增加一個月。

2、失業人員在登記失業時,女性40週歲以上、男性50週歲以上,繳費時間滿一年的,領取期限爲一個月;滿一年以上的,超過一年的部分,每滿六個月領取期限增加一個月。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最長爲24個月。

3、重新就業後再次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本次享受的失業保險期限可與前次失業應領而未領的失業保險期限合併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後繳費不滿1年再次非自願性失業,可繼續申領前次失業尚未領完的失業保險金。

三、廣州失業保險金怎麼領

本市城鎮戶籍的失業人員到戶籍所屬區的失業保險發放機構辦理申領失業保險手續;外地城鎮戶籍的失業人員選擇在本市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到原單位所在區的失業保險發放機構辦理申領失業保險手續,失業保險金自辦妥申請領取手續的次月起,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透過銀行按月足額發放。農民合同制職工失業保險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按其失業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繳費工資的12%發給;以後每多繳納一個月的失業保險費加發月平均繳費工資的1%,該費用申領應由原單位在辦理減員手續的次月起60天內代爲辦理。

【延伸閱讀】失業保險領取條件

1. 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2. 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願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勞動保障部發布的《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對哪些情形屬於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作了規定,主要包括:終止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用人單位違法或違反勞動合同導致職工辭職。出現上述情形造成職工失業的.,職工有權申領失業保險金。

3. 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辦理失業登記是爲了掌握失業人員的基本情況,確認其資格。須有求職要求,是考慮到失業保險的一個重要功能是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這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一個前提,也是失業人員應盡的義務。

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在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辦理失業保險業務機構申領手續(一般爲戶口所在地的街道、鄉鎮就業服務機構)。一旦超過了60日就不予辦理了,所以一定要趕緊辦理。

失業人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即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1)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個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2、哪些人員屬於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人員?

(1)終止勞動合同的;(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3)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4)因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5)因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6)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3、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如何規定?

失業保險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最長可領取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爲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爲24個月。

4、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享受哪些待遇?

(1)自選專業報名參加一次免費職業技能培訓。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免費參加勞動保障部門統一組織的職業技能培訓。

(2)醫療補助金。每月隨失業保險金髮放10元的醫療補助金。

5、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出現哪些情形應終止失業保險待遇?

(1)重新就業。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並已辦理了就業手續的;

(2)應徵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由其檔案代管機構,爲其申請辦理退休手續,未委託檔案代理的,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爲其申報,按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5)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勞動教養的;

(6)無正當理由兩次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7)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6、再次失業人員怎樣計算繳費年限和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其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期限合併計算,但最長不超過24個月;重新就業後不滿一年再次失業的,可以繼續申領其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

7、領取失業保險期間是指什麼?

指從辦理申領手續當天起至對應月份的前一天。未申領的失業保險金,期限可予以保留,以後要求領取,可再次申領。重新就業且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後又再次失業,將其剩餘期限合併計算。

8、失業保險關係的遷徙有哪些情況?

1、是企業事業單位失業保險關係的轉遷。失業保險實行屬地管理,企業事業單位應參加單位所在地的失業保險統籌。企業事業單位成建制跨統籌地區轉移,是指這一單位及其職工轉移到其他統籌地區,單位註冊登記地也隨之轉移。在這種情況下,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向原受理其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由經辦機構審覈後開具轉移證明,註明職工人數、參加失業保險有關情況等,由遷入地經辦機構負責接續其失業保險關係。

2、是個人失業保險關係的轉遷。分爲兩種情況:

(a)職工失業保險關係的轉遷。職工在職期間,個人跨統籌地區調動工作的,由轉出地經辦機構出具轉遷證明,轉入地經辦機構負責接受,併爲其辦理繼續參保的手續。在轉出地工作期間的累計繳費年限應當與轉入地工作期間的繳費年限合併計算,其已在轉出地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不劃轉。

(b)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關係的轉遷。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關係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轉遷的,遷出地經辦機構應爲其開具轉遷證明,將所需費用隨失業保險關係一併劃轉至遷入地經辦機構,失業人員到遷入地經辦機構領取失業保險金。劃轉的費用包括: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金和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其中醫療補助金、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按失業人員應享受失業保險金總額的一半計算。在省、自治區範圍內跨統籌地區轉遷的,失業保險費用的處理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