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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失業金領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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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朋友問,鄭州市失業金領取有什麼條件呢?下面跟小編一起來了解吧。

鄭州市失業金領取條件

鄭州失業金領取條件及流程

一、鄭州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願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

3、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

二、鄭州失業保險金領取材料

1、《失業人員登記審覈表》(一式兩份,各貼一張相片)

2、《失業人員申領一次性生活補助金登記審覈表》(一式兩份,各貼一張相片)

3、失業人員與表格照片相同的近期同底版照片2張

4、失業人員檔案

5、終止或者解除勞動(招、聘用)關係的檔案、合同等證明材料

三、鄭州失業保險金領取流程

1、失業人員如果符合並要求領取失業保險金,應在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60日內到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金首次申領手續

2、出示證明材料,辦理失業登記

3、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受理失業登記手續之日起10日內,審查失業人員是否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條件

4、經審覈符合領取條件的,由指定銀行按月發放。經審覈符合條件的申領失業人員,於申領次月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開具的失業保險單證到指定的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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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額計算

失業保險金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總數=所在地類區失業保險金標準*領取的月份數

實行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工齡視同繳費時間,發佈後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合併計算。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後不滿一年再次失業的,可以繼續申領其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金應按月發放,由經辦機構開具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即將屆滿的失業人員,經辦機構應提前一個月告知本人。

而失業保險金的計算又分爲失業保險金標準的計算與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的'計算,下面來分別說明。

1、失業金保險金標準的計算

失業人員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根據其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確定;第13個月至第24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爲其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標準的80%。

失業保險金標準應當低於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高於本市當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2、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的計算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扣除已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計算。

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2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爲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5年的,期限最長爲1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5年不滿10年的,期限最長爲18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長爲2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