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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社保先行支付細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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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先行支付細則亟需完善,具體的情況下面跟本站小編來了解一下!

關於社保先行支付細則分析

2月14日,蘇州市吳中法院審結一起社保基金先行支付的工傷賠償案件。2011年9月,某紡織公司員工翟某在工作時壓傷左手食指,被認定爲工傷。該公司並沒有爲翟某繳納社保,在仲裁委裁決其直接支付工傷賠償後仍拒不履行。翟某隻能向法院申請執行,但法院查明,該公司早在裁決之前就已辦理了工商註銷登記。

根據2011年7月起施行的《社保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勞動者遭遇工傷後,在與用人單位交涉無果的情況下,多了一個獲得賠償的途徑——向社保部門申請先行支付,再由社保部門向用人單位追償。2014年5月,翟某向吳中區社保中心申請先行支付工傷保險,獲得先行支付後,將追償權轉移給吳中區社保中心。吳中區社保中心遂將紡織公司秦某等5名原股東訴至法院,要求償還先行支付的5萬餘元。經法院釋法析理,秦某等人與社保中心達成和解,履行了全部付款義務,社保中心撤訴。

依規定,翟某本應先申請撤銷原仲裁裁決再申請重新仲裁,但這樣歷時較久,不利於勞動者的權利保障。本案執行過程中,考慮到這種特殊情況,吳中區社保中心就翟某的先行支付申請向上級報批,仔細覈查其申請材料,最終認爲翟某符合條件。該案承辦法官江偉呼籲,社保基金先行支付在江蘇尚無操作細則,應儘快落地。

拓展

公司拒付工傷賠償 社保基金先行支付後追償

《社保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自2011年7月起施行,遭遇工傷後,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交涉無果的情況下,多了一個獲得賠償的途徑——向社保部門申請先行支付。但用人單位也不是自此高枕無憂了,社保部門還將向其追償,確保責任到人。

2011年1月,秦某等5人共同出資成立了一家紡織公司。當年9月,員工翟某在工作時壓傷左手食指,被認定爲工傷,可某公司沒有爲翟某繳納社保,也遲遲不支付他應得的工傷待遇。翟某提出勞動仲裁,仲裁委於2012年12月作出裁決,認定翟某因公受傷,應當按規定享受工傷待遇,因某紡織公司未爲翟某參保,其工傷待遇應由某公司直接支付。

即便有了裁決書,翟某仍舊沒能拿到錢,他只得向吳中法院申請執行。執行中法院查明,在裁決之前,某紡織公司已於2012年9月辦理了工商註銷登記,裁決主體不適格,遂作出了不予執行裁定。

2014年5月,翟某向吳中區社保中心申請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一方面,依規定,翟某應該申請撤銷原仲裁裁決並申請重新仲裁,但這樣歷時較久,不利於勞動者的權利保障;另一方面,社保基金的`先行支付在江蘇尚無操作細則。考慮到這種特殊情況,吳中區社保中心就翟某的先行支付申請向上級報批,並仔細覈查翟某的申請材料,社保中心認爲翟某符合《社會保險法》第41條先行支付的條件,同意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翟某工傷保險待遇5萬餘元。

獲得先行支付後,翟某將追償權轉移給吳中區社保中心。社保中心將某紡織公司5名原股東起訴到吳中法院,認爲秦某等人作爲某公司的原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知曉翟某的工傷事故尚未處理,然而5人在擔任公司解散清算組成員時,卻未將該筆債務列入清算範圍,存在過錯,要求5人償還社保中心先行支付給翟某的5萬餘元。經過法院釋法析理,秦某認識到錯誤並與社保中心達成和解,履行了全部付款義務,社保中心撤回起訴。

法官提醒:職工被認定爲工傷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職工或其近親屬可以持工傷認定決定書和相關材料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書面申請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一是用人單位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二是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費用的;三是依法經仲裁、訴訟後仍不能獲得工傷保險待遇,法院出具中止執行文書的;四是職工認爲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由用人單位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