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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的定義和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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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指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

工傷的定義和範圍

一、下列情況應認定爲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4、患職業病的;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爲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第1項、第2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3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三、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爲工傷或者視同工傷:1、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2、醉酒導致傷亡的;3、自殘或者自殺的。

工傷認定程序

一、工傷認定的申請時效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如果用人單位拒絕提出工傷申請,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二、工傷認定的部門:設區的市勞動保障局內設的工傷認定部門三、申請工傷認定應提交的資料1、工傷認定申請表(向工傷認定部門索要);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3、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時,工傷認定部門應當在十五天之內一次性告知要補齊的材料)

四、受理:材料齊全、管轄正確、沒有超過時效的,工傷認定部門應當立即受理並書面告知受理的理由,因爲管轄或時效問題不予受理時,也要書面告知不受理理由。

五、舉證責任:如果是職工申請,職工要對勞動關係的成立、受傷的過程及醫療資料進行舉證。

職工或職工家屬認爲是工傷,用人單位認爲不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舉證。

六、處理:工傷認定部門在受理後60日內作出“是工傷”、“視同工傷”或“不是工傷”的書面結論。在該書面通知中,應當告知職工和用人單位不服結論時,應當在多長時間內向那個單位申請行政複議、應當在多長時間內向那個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七、救濟渠道:職工或用人單位對工傷認定不服的,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提起行政複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工傷待遇

一、一般性規定:1、職工在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治療的,醫療費由工傷基金支付(用人單位沒有給職工辦理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自己支付。下同)

2、職工進行康復性治療,其費用視同醫療費,由工傷基金支付3、職工住院期間,單位按本單位職工出差伙食補助費的70%支付住院伙食補助費4、治療期間自活不能自理職工需要人護理的,由用人單位派人護理或提供護理費。

5、職工經醫院提議、經工傷保險部門同意到統籌地區以外治療的',所需交通費、住宿費和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職工的標準由所在單位支付。

6、職工因工傷治療需要脫離崗位的,在治療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直至職工傷愈出院或是評定傷殘等級,停工留薪時間一般不超過十二個月,特殊情況經設區市勞動保障部門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批准,可以在十二個月的基礎上再延長十二個月(即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二、職工因工死亡後家屬還應當享受下列待遇1、喪葬補助金按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一般以設區的市爲單位進行統籌,下同)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六個月的標準發給。

2、供養親屬撫卹金髮給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死者的親屬。其標準爲:配偶每月按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四十發給,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按百分之三十發給,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加發百分之十。撫卹金總額不得超過死者本人工資。供養親屬的範圍和條件按照現行的有關規定執行,供養親屬失去供養條件時不再享受該項撫卹金。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爲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四十八個月至六十個月的金額,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

三、因工傷致殘的職工還應享受下列待遇職工定殘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認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後,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生活護理費。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護理費爲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爲40%,的程度,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爲30%。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輔助生產勞動需要,必須安置假肢、儀眼、鑲牙和配置代步車等輔助器具的,按國內普及型標準由工傷基金支付有關費用。

1、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一級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工作崗位,保留與企業的勞動關係,並享受以下待遇:⑴、從工傷基金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分別爲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至百分之七十五。其中:一級百分之九十,二級百分之八十五,三級百分之八十,四級百分之七十五。

⑵、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相當於傷殘職工本人十八至二十四個月工資。其中:一級二十四個月,二級二十二個月,三級二十個月,四級十八個月。

⑶、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2、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五、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⑴、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五級傷殘由工傷基金支付職工本人十六個月工資,六級爲十四個月⑵、這一部分待遇根據是否保留勞動關係可以分兩種情況:①、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的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爲:五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爲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②、解除勞動關係的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職工有選擇的主動權),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浙江省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皆爲職工本人十二個月工資,兩項加起來是二十四個月)。

3、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⑴、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爲:七級傷殘爲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爲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爲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爲6個月的本人工資;⑵、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浙江省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皆爲職工本人十二個月工資,兩項加起來是二十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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