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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人力社保29項惠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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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方便羣衆及時瞭解政策資訊、辦理人力社保業務,現將近年來人力社保廳出臺的一系列政策和便民服務內容在此發佈。請廣大勞動者結合自身需要,向省級或當地人力社保部門申報相關待遇,符合條件後兌現落實。

浙江人力社保29項惠民政策

一、高校畢業生到小微企業就業補助

主要內容: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到小微企業就業且工資收入低於當地上年度全社會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可享受每年不低於2000元、不超過3年的就業補助。

依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促進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創業的意見》(浙政辦發〔2014〕107號)。

二、高校畢業生求職補貼

主要內容: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孤兒、殘疾人等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 可享受1500元的一次性求職補貼。

依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促進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創業的意見》(浙政辦發〔2014〕107號)。

三、高校畢業生見習生活補助

主要內容:高校畢業生見習期間,當地政府和見習單位按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給予生活補助。

依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促進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創業的意見》(浙政辦發〔2014〕107號)。

四、創業擔保貸款及貼息

主要內容:登記失業人員、城鄉就業困難人員、城鎮復退軍人、城鄉創業人員、在校大學生及畢業3年以內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的,可在創業地按規定申請不超過5萬元(高校畢業生不超過30萬元)的小額擔保貸款,並享受一定比例的貼息。

依據:《轉發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進一步改進小額擔保貸款管理積極推動創業促就業的通知》(杭銀髮〔2008〕257號)、《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浙江省促進就業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浙財社〔2011〕80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促進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創業的意見》(浙政辦發〔2014〕107號)。

五、帶動就業補助

主要內容:在校大學生及畢業3年以內高校畢業生在我省從事個體經營或創辦企業並帶動3人以上就業的,可享受每年2000元、不超過3年的帶動就業補助。

依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促進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創業的意見》(浙政辦發〔2014〕107號)。

六、網絡創業專項補助

主要內容:在校大學生及畢業3年以內高校畢業生在我省從事從事網絡創業的,除按規定享受小額擔保貸款和貼息、社會保險補貼政策外,還可享受5000元的一次性創業補助。

依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的實施意見》(浙政辦發〔2013〕91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促進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創業的意見》(浙政辦發〔2014〕107號)。

七、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

主要內容:就業困難人員和畢業年度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實現靈活就業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享受不超過2/3的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期限爲3-5年。

依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做好就業工作促進社會和諧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08〕59號),《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浙江省促進就業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浙財社〔2011〕80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促進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創業的意見》(浙政辦發〔2014〕107號)。

八、從事個體經營社會保險補貼

主要內容:城鄉登記失業人員和畢業2年以內的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並在營業證照有效期限內繳納社會保險費滿12個月的,可享受一次性自主創業社會保險補貼。

依據:《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財政廳關於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範圍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浙人社發〔2012〕282號)。

九、失業保險金及相關待遇

主要內容: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失業人員,可按規定領取最長不超過2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農民合同制職工可領取一次性生活補助。其中領取失業金人員可由參保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統一辦理職工醫保參保繳費手續;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死亡或生育子女,還可享受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生育補助金。

依據:《浙江省失業保險條例》,《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財政廳關於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浙人社發〔2011〕237號)。

十、基本養老金在同一銀行異地取現免收手續費

主要內容:2014年8月1日起,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在同一銀行異地取現免收手續費。

依據:《浙江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轉發部社保中心關於認真做好免收基本養老金異地取現手續費規定落實工作的通知》。

十一、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關係省內轉移接續

主要內容:企業職工辦理養老保險關係省內轉移接續手續,只需向新就業地社保機構提出轉移接續申請並出示《參保繳費憑證》,後續所有轉移接續手續將由社保機構之間協同辦理,參保人員不需要跑兩地社保。

依據:《關於印發浙江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若干具體問題意見的通知》(浙社保〔2013〕37號)。

十二、省部屬企業退休人員就近便利享受同等待遇和服務

主要內容:省部屬企業退休人員按本人意願,移交屬地社區管理,享受與當地退休人員相同的社區綜合補貼標準和社區管理服務。

依據:《關於印發<省部屬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暫行辦法>的通知》(浙社保〔2011〕89號)。

十三、海外高層次人才居住證辦理

主要內容:具有碩士及以上學位,在海外連續工作或學習3年以上,在我省企事業單位擔任進階管理或進階技術職務,或從事自主創業,且符合其他申領條件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可辦理居住證並持證享受相關公共服務。

依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浙江省海外高層次人才居住證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浙政辦發〔2011〕28號),《關於印發<浙江省海外高層次人才居住證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浙人社發〔2011〕160號)。

十四、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證明身份認定

主要內容:經駐外使領館和國內用人單位推薦,來華(回國)工作的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或科技專家,可持證明前往海關辦理攜運物品進境手續。

依據:《關於在留學人才引進工作中界定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的指導意見》(國人部發〔2005〕25號),《關於回國(來華)專家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人專發〔1995〕36號)。

十五、海外高層次留學回國人才工作證辦理

主要內容:留學人才憑用人單位證明或所投資企業的營業執照可向縣級以上人事部門申請《浙江省海外高層次留學回國人才工作證》,可持證用作身份證明,並享受相關待遇,如辦理落戶等。

依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引進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的'意見》(浙政發〔2001〕28號)。

十六、留學人員隨歸子女中考加分身份認定

主要內容:留學回國人員的隨歸子女(須隨家長在國外連續生活一年以上),可以在杭州各類高中招生考試成績總分基礎上加5分。

依據:《杭州市教育局關於2014年杭州市區各類高中招生考試加分項目及有關事項的通知》(杭教高中〔2014〕13號,備註:每年單獨行文)。

十七、留學人員科技項目小額資助

主要內容:對留學回國人員從事的科技活動項目,除人社部資助外,其他比較優秀的項目由省人力社保廳給予1-2萬元人民幣的小額資助。

依據:《留學人員科技活動項目擇優資助經費申請與管理辦法》(人發〔2001〕33號)。

十八、青年科學家補貼

主要內容:列入培養計劃的青年科技人才在企業研究院工作期間,其在原單位的待遇不變。企業根據駐派人員的工作情況向其發放每人每年不少於5萬元工作補貼,從省、市、縣(市、區)相關補助經費中列支。

依據:《浙江省青年科學家培養計劃實施方案》(浙組通〔2012〕59號)。

十九、對企業研究院引進的“海外工程師”資助

主要內容:省財政給予聘請“海外工程師”的省級重點企業研究院每人10萬元年薪資助,每人次在企業研究院工作3年以上的可以有兩次資助。

依據: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3部門《關於印發〈浙江省鼓勵省級重點企業研究院引進“海外工程師”暫行辦法〉的通知》(浙人社發[2013]139號)。

二十、對入選省151人才經費資助

主要內容:省151人才工程培養人員每兩年選拔一次,每次選拔重點資助培養人員25名,第一層次50名,第二層次200名,第三層次400名。省財政對省151人才工程重點資助及第一、二層次培養人員,分別給予一次性12萬元、8萬元和4萬元經費資助。第三層次培養人員資助人數控制在培養人員總數的20%,由省財政一次性給予每人3萬元經費資助。

依據:《轉發省委組織部等單位<關於浙江省151人才工程(2011—2020年)實施意見>的通知》(浙委辦〔2011〕15號),《關於印發浙江省151人才工程專項經費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浙財社〔2011〕160號)。

二十一、博士後工作補助與獎勵

主要內容:流動站招收博士後研究人員在站期間每人補助5萬元;工作站招收博士後研究人員在站期間每人補助5萬元;博士後科研項目擇優資助分兩類,一類資助每人5萬元,二類資助每人3萬元;浙江省優秀博士後每3年評選一次,每次評選不超過15名,每人獎勵1萬元;博士後研究人員期滿出站後凡在浙江工作的,每人給予一次性安家補助費3萬元。

依據:《關於印發浙江省博士後事業發展“十二五”規劃的通知》(浙人社發〔2011〕346號),《關於印發浙江省博士後工作專項經費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浙財社〔2012〕115號)。

二十二、高技能人才獎勵

主要內容:對入選“錢江技能大獎”、“首席技師”的浙商企業高技能人才,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的獎勵。

依據:《關於加大人才培養引進力度支援浙商創業創新的若干意見》(浙人社發〔2011〕358號)。

二十三、浙江省技能大師工作室補助

主要內容:省財政對確定的技能大師工作室一次性給予5萬元開辦經費補助。

依據:《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財政廳關於建立浙江省技能大師工作室的通知》(浙人社發〔2011〕206號)。

二十四、省級現代服務業進階研修班

主要內容:向物流、旅遊、電子商務、人力資源等、文化服務現代服務業人才舉辦進階研修班培訓,面向全省申報評選,省財政給予一定經費資助。

依據:《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辦公室關於印發2014年度省級現代服務業進階研修班計劃的通知》(浙人社辦發〔2014〕39號,備註:每年發文)。

二十五、現代服務業出國培訓班

主要內容:爲服務外包、影視產業、旅遊業等現代服務業人才提供出國培訓,面向全省申報評選,省財政給予一定經費資助。

依據:《關於組織2014年服務業進階人才國外培訓班的通知》(浙發改經貿〔2014〕350號),《浙江省商務廳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組織第二批赴美國“服務外包進階專業人才培養項目”的通知》(浙商務聯發〔2014〕58號),《關於組織2014年浙江省影視製片高端人才赴美培訓的通知》(浙新廣辦〔2014〕2號),《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旅遊局關於公佈浙江省旅行社高層次人才赴新加坡培訓班入選人員名單的通知》(浙旅人教〔2014〕122號)(備註:每年發文)。

二十六、省級專業技術人員進階研修班

主要內容:爲全省中進階專業技術人員提供每年40期以上高研班,面向全省申報評選,省財政給予一定經費資助。

依據:《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辦公室關於印發2014年對省級專業技術人員進階研修班計劃的通知》(浙人社辦發〔2014〕38號)(備註:每年發文)。

二十七、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

主要內容:爲省屬事業單位新聘用人員和負責人分別提供每年2期和1期培訓,經費由省財政承擔。

依據:《浙江省人事培訓教育中心關於舉辦2014年省屬事業單位負責人培訓班的通知》(浙培中〔2014〕13號),《浙江省人事培訓教育中心關於舉辦2014年省屬事業單位新聘用人員培訓班的通知》(浙培中〔2014〕16號)。

二十八、12333電話諮詢服務

服務內容:全國統一電話服務號碼,提供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方面的政策諮詢、辦事指南(陽光政務)、資訊查詢、接受投訴舉報和開展社會調查等服務。

服務方式:人工服務,具備方便快捷特點。省級人工服務時間:工作日8:30—12:00,13:30—17:00。自動語音服務,提供全天24小時服務。

二十九、人力社保“陽光政務”網上辦事大廳

服務內容:單位、個人均可登入“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保保障廳網上辦事大廳”()辦理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工資福利、勞動關係、公務員管理、人事管理等方面的事項。

服務方式:在線申請、辦理、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