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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受工傷後應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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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受工傷後怎麼辦?下面是本站小編收集的一些工傷案例,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勞動者受工傷後應該怎麼辦?

 案例

小王是一名採煤工,2011年6月來到本溪一家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公司爲王某繳納了工傷保險。

2013年5月29日,小王在工作中受傷,被送至本溪市本鋼總醫院進行治療,經診斷爲頭部外傷、頭皮血腫、顳骨骨折、創傷性硬膜外血腫、腦挫傷等,住院治療96天。住院期間系王某妻子對其進行護理,醫院住院病案的長期醫囑中記載:住院期間一級護理2天,二級護理48天。小王被認定爲工傷,並被鑑定爲九級傷殘。

在小王停工留薪期內,小王所在的公司每月僅支付他1200元工資。2015年1月28日,小王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後經小王申請仲裁,仲裁認定小王的月平均工資依據的是社保繳費工資,並按照社保繳費工資計算了小王的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差額等、部分支援了小王工傷住院期間護理費的要求。小王不服仲裁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經法院調查,按照小王受傷前實際工資計算得出小王的受傷前12個月平均月工資,依據醫院出具的病傷休工建議證明並結合小王的傷殘等級,認定小王停工留薪期爲6個月,並按照小王受傷前12個月平均月工資計算得出一次性就業補助金,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小王受傷前12個月平均月工資爲小王補齊停工留薪期工資差額。

 法官說法

 記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及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支付主體是什麼?

法官: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若用人單位爲勞動者繳納了工傷保險,當勞動者發生工傷時,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應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勞動者還可以從工傷保險基金中獲得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支付主體應該是用人單位。

記者:關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及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支付標準如何確定?

法官: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等規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及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一般根據勞動者傷殘等級程度來計算,多爲本人工資倍數。而這裏的本人工資是《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的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支付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規定,我省一般是採用將勞動者受傷前12個月平均月工資與解除勞動關係前12個月平均月工資相比較,適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則,也因勞動者傷殘等級程度的不同使得一次性就業補助金不同,根據月工資計算得到一次性就業補助金。

記者:勞動者受工傷後,停工留薪期的工資如何計算?

法官: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勞動者受傷後,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的主體應該是用人單位,支付方式應該爲按月支付,而支付的標準應與勞動者受傷前的工資福利待遇不變,也就是應該爲勞動者受傷前的實際應發工資。具體的停工留薪期應該以醫院出具的病傷休工診斷中建議休工的期限爲準,但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若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