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問君>辦事指南>社保政策>

上海市被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農業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辦法全文

學問君 人氣:2.31W

2017年4月1日《上海市被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農業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辦法辦法》正式實施後,對處於就業年齡段的被徵地人員,實施新的綜合性就業和社會保險政策,幫助其就業和進入職工社會保險;對處於養老年齡段的人員,可以自主選擇參加職保或繼續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上海市被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農業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辦法全文

  上海市被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農業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辦法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爲了進一步做好本市被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以下簡稱“被徵地”)上的農業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以下簡稱“就業和保障”)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被徵地的具有本市常住戶籍農業人員(以下簡稱“被徵地人員”)的就業和保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指導原則)

適應本市城鄉發展一體化需要,堅持市場導向,促進被徵地人員就業。將被徵地人員納入相應的社會保險制度,保障被徵地人員基本生活。建立多渠道籌集被徵地人員社會保障費用機制,提高被徵地人員就業和保障水平。

第四條(管理部門)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是本市被徵地人員就業和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

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農委、市規劃國土資源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區政府應當做好本轄區內被徵地人員就業和保障的組織管理和實施工作。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內被徵地人員就業和保障的具體實施工作。

第五條(安置補助費的用途和列支)

徵地單位應當依法足額支付被徵地人員的安置補助費。安置補助費應當首先安排被徵地人員的社會保障費用,用於繳納社會保險費、生活補貼費和支付一次性經濟補償。

徵地單位按照本辦法支付的被徵地人員安置補助費,可計入徵地成本。

第六條(被徵地人員的條件和分類)

需按照本辦法規定落實就業和保障的被徵地人員,應當是被徵地範圍內具有本市常住戶籍16週歲以上的農業人員。被徵地人員分爲:

(一)男性年滿16週歲不滿60週歲、女性年滿16週歲不滿55週歲的被徵地人員(以下簡稱“就業階段人員”)。

(二)男性年滿60週歲、女性年滿55週歲的被徵地人員(以下簡稱“養老階段人員”)。

第七條(就業培訓)

就業階段人員可以享受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供的職業介紹、職業指導等就業服務。就業存在困難的,可按照規定享受本市就業援助政策。

就業階段人員自主創業的,可按照規定享受創業指導、創業培訓服務及各類創業扶持政策。

就業階段人員參加就業技能培訓和崗位技能提升培訓的,可按照規定享受政府培訓費補貼。

區政府要在落實本市各項就業培訓政策措施的基礎上,結合本區實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幫助就業階段人員實現就業和穩定就業。

第八條(就業階段人員社會保險)

徵地單位爲就業階段人員一次性繳納12年的職工基本養老、醫療保險費,繳費基數按照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確定,繳費比例按照職工基本養老、醫療保險的單位繳費比例和個人繳費比例之和確定。其中,男性年滿55週歲、女性年滿50週歲的.,再增加3年的一次性繳費。

就業階段人員一次性繳費後,按照規定建立個人養老保險帳戶和個人醫療帳戶,記錄一次性繳費的年限和個人帳戶儲存額,並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就業階段人員一次性繳費後就業的,應當參加職工社會保險,未就業的可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醫療保險。

就業階段人員男性年滿60週歲、女性年滿55週歲,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累計繳費滿15年的,可按照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計發相應待遇,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不滿15年的,可繼續繳費至滿15年;也可轉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達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規定的領取條件時,按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計發相應待遇,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第九條(養老階段人員社會保險)

養老階段人員已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可在徵地時,選擇參加職工基本養老、醫療保險,也可繼續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一)選擇參加職工基本養老、醫療保險的,由徵地單位一次性繳納12年的職工基本養老、醫療保險費(繳費的基數和比例同第八條第一款)。同時,由個人繳納3年的職工基本養老、醫療保險費。繳費資金由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帳戶餘額和區政府補貼承擔。一次性繳費後,終止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係,按照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計發相應待遇,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二)繼續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由徵地單位按規定一次性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一次性繳費後,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同時,由徵地單位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

養老階段人員已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可由徵地單位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

第十條(生活補貼費)

徵地單位可爲就業階段人員一次性繳納生活補貼費。生活補貼費標準,按照當年本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確定。

生活補貼費資金實行市級統一管理,設立財政專戶,專款專用。

第十一條(政府補貼、生活補貼費和經濟補償辦法)

被徵地人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及在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繼續繳費的,由區政府給予補貼。具體辦法,由區政府制定。

徵地單位給予被徵地人員生活補貼費和一次性經濟補償的辦法,區政府制定。

第十二條(相關手續)

落實就業和保障與土地處置聯動。徵地單位首先爲被徵地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生活補貼費和支付一次性經濟補償,再辦理土地處置的手續。

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經依法批准後,公安部門提供被徵地單位人員戶籍資訊,規劃國土資源部門提供被徵地單位土地資訊。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擬定被徵地人員就業和保障方案,提供需落實就業和保障的被徵地人員的總數、姓名、性別、年齡等情況。

被徵地人員就業和保障方案經公告,並報區政府批准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向區政府確定的經辦機構(以下稱“區級經辦機構”)申請覈定落實就業和保障的人數及人員分類等情況。區級經辦機構將覈定結果報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社保中心”)備案。

市社保中心完成備案後,爲被徵地人員辦理參加社會保險手續,並出具被徵地人員就業和保障備案證明(以下簡稱“備案證明”)。規劃國土資源部門憑備案證明辦理建設用地批准書。

第十三條(法律責任)

剋扣、挪用、侵佔、私分被徵地人員安置補助費的,追究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爭議處理)

被徵地人員與徵地單位或者被徵地單位發生爭議,由區政府處理。

第十五條(新老制度銜接)

本辦法實施前參加小城鎮社會保險的被徵地人員,納入職工基本養老、醫療保險範圍。小城鎮養老、醫療保險基金結餘分別移轉職工基本養老、醫療保險基金。

本辦法實施前由區、鄉鎮管理的徵地養老人員,實行區級統籌管理,逐步提高待遇水平,其生活費標準由區政府根據市有關部門的指導意見制定,其醫療費報銷標準及辦法由區政府制定。區政府要加強徵地養老人員的徵地養老費的管理,制定管理辦法,設立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第十六條(實施細則)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等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施行期限)

本辦法自2017年4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2年3月31日。本辦法實施前,按照本市小城鎮社會保險相關規定執行。本辦法實施後,本市已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本市被徵地人員再就業後繳納社會保險費有關事項的通知》(滬府發〔2012〕96號)、《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本市徵地養老相關政策的通知》(滬府發〔2015〕30號)、《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修訂後的〈上海市被徵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農業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管理辦法〉的通知》(滬府發〔2015〕50號)、《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本市實行小城鎮基本醫療保險門急診統籌做好被徵地人員門急診醫療保障的通知》(滬府辦〔2015〕10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