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問君>辦事指南>社保政策>

2016廣西調整改革前獲得相關榮譽改革後退休人員加發退休費政策

學問君 人氣:3.29W

廣西改革前獲得相關榮譽改革後退休人員加發退休費政策作出了調整,調整了哪些內容?下面跟小編來看看!

2016廣西調整改革前獲得相關榮譽改革後退休人員加發退休費政策

2016廣西調整改革前獲得相關榮譽改革後退休人員加發退休費政策

各市、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區直各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28號)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改革前獲得相關榮譽改革後退休人員加發退休費政策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獲得省部級以上勞模、有重大貢獻的進階專家以及實行計劃生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等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原根據相關政策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享受的加發退休費,調整爲在本人退休後給予相應補助,不隨養老金髮放。

二、補助標準以本人退休當月的基本工資爲基數按原有政策規定的提高比例計發,同時獲得多項榮譽提高退休費比例計發的補助,按原有政策規定的`限額執行。

三、對獲得相關榮譽的工作人員退休時給予的補助,由本人所在單位填寫《改革前獲得榮譽改革後退休人員退休補助審覈表》(詳見附件),經主管部門審覈後報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一次性審覈完畢。我區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正式啓動前(即移交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前),暫由單位財務按月造表發放;改革正式啓動後(即移交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後),由單位財務委託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審覈後的標準按月代發。

四、補助經費從原渠道列支,由各單位按照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定的標準列入單位年度部門預算予以安排。

五、本通知僅適用於列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範圍的單位中2014年9月30日前獲得相關榮譽,2014年10月1日以後退休的人員。

六、本通知從2014年10月1日起執行。2014年10月1日至本通知下發前已經辦理退休手續人員的補助,由單位按本通知規定予以補發。

  廣西壯族自治區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2016年1月23日

改革後退休人員發放一次性退休補貼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發放範圍

2014年9月30日前獲得省部級以上表彰並明確享受省部級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待遇的工作人員、有重大貢獻的進階專家,2014年10月1日後退休,退休時符合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條件的,可發放一次性退休補貼;其他符合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條件的人員,仍按原辦法執行,適時逐步轉爲發放一次性退休補貼。

二、計發辦法和標準

一次性退休補貼=工作人員退休時職務職級(崗位、技術等級)、級別(薪級)對應2014年9月的基本工資標準×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240在確定“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時,同時符合多個相同類別榮譽的,按其中提高基本退休費最高計發比例計算;同時符合多個不同類別榮譽的,所提高計發比例可以累加。累計提高的計發比例與按本人退休時工作年限對應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之和不得超過100%。

三、審覈程序

一次性退休補貼由對退休人員有幹部管理權限的所在單位或當地主管部門審覈,並報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四、資金渠道及發放

一次性退休補貼由退休人員所在單位負責發放,所需資金從原渠道列支。

五、其他事項

(一)2014年10月1日至本通知實際執行之日期間退休的人員,符合本通知規定享受一次性退休補貼的,原已領取的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待遇應予扣除,由單位與退休人員清退結算。

已按本通知規定享受加發一次性退休補貼的項目,不得再按原有退休制度規定提高計發比例增加退休費。

(二)本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執行,已有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今後國家有新規定,從其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