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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四川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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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小編從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官網公佈的《關於妥善處理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卹金與養老保險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瞭解到四川省將嚴格執行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卹金待遇享受條件,統一供養親屬撫卹金與養老金待遇覈定標準。

2016四川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政策

  2016四川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政策

據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相關負責人透露:根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範圍規定》(勞社部令第18號),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做出的調整。

一、因工死亡職工近親屬在職工工亡時已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金的,不屬於勞社部令第18號規定的供養親屬人員範圍。

二、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領取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金低於當期覈定的供養親屬撫卹金待遇標準而實行補差的地區,從本通知下發之日的次月起停止補差,供養親屬原已領取的補差金額不退回,且不再參與後續工傷保險待遇調整。

三、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參加了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在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時,從開始領取城鎮職工基 本養老金的當月起停止享受供養親屬撫卹金待遇。本人自願選擇保留供養親屬撫卹金待遇的,其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參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 規定》(人社部令第13號)第六條的規定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四、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中,已按照相關規定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且同時領取供養親屬撫卹金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金的人員,自本通知下發之日次月起停止發放供養親屬撫卹金。

經供養親屬本人書面申請,也可以選擇保留供養親屬撫卹金,停發城鎮職工基本養老金。自願選擇保留供養親屬撫卹 金待遇的,其一次性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照下述方式清算:供養親屬已領取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金總額高於或等於一次性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不再清算; 低於一次性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差額部分按照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時的同期銀行1年定期利率連本帶息退還供養親屬本人。

五、一至四級(含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工傷人員死亡時的供養親屬人員範圍和待遇標準覈定,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爲什麼2016年四川企業退休養老金調整方案未發佈?

四川人社廳養老保險處相關負責人透露:按照國家對2016年退休養老金調待的要求,各省應在2016年6月底前將退休養老金調待方案上報國家,方案批准後,在2016年9月底前實施。 目前,四川省的退休養老金調待方案已上報國家待批,國家批准後我們會及時將2016年調整的養老金髮放到位,並從1月1日起補發。

四川省2016年養老金調整方案正式確定後,四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將會在官網正式向社會公佈有關消息。請廣大退休同志放心及耐心等待。

2016年四川省退休養老金有漲6.5%嗎?

四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相關負責人回答:國家規定的漲6.5%,這個調整水平是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待遇調整的總體水平,而不是說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分別以各自養老金水平爲基數,都按6.5%的比例調整,更不是簡單的對每個退休人員都按6.5%增加養老金。對於個人來說,由於繳費年限或者工作年限的不同,養老金水平也不同等因素,實際調整的水平也會存在一定差距。

在人社部的預算報告要求對企業職工特別是待遇偏低的和艱苦邊遠的企業退休人員要適當傾斜。

以成都爲例:2015年成都市人均月養老金爲1749.07元/月。沃保網小編按6.5%的調整幅度粗略計算,調整後成都市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月增加約114元左右,不過這還只是估算,僅供參考,具體怎麼調還需要看具體最終公佈的調整政策。

2016年四川企業退休養老金最新計算方法‍

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全省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1%

個人帳戶養老金=個人帳戶儲存額/個人帳戶計發月數(50週歲195月,60週歲139月)

具體的養老金政策,建議工作日時候具體諮詢四川社保中心。諮詢電話12333。

四川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

地址:成都市西大街258號社保大廈

附: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妥善處理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卹金與養老保險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

  川人社辦發〔2016〕79號

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爲嚴格執行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卹金待遇享受條件,統一供養親屬撫卹金待遇覈定標準,根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範圍規定》(勞社部令第18號),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現就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明確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因工死亡職工近親屬在職工工亡時已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金的,不屬於勞社部令第18號規定的供養親屬人員範圍。

二、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領取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金低於當期覈定的.供養親屬撫卹金待遇標準而實行補差的地區,從本通知下發之日的次月起停止補差,供養親屬原已領取的補差金額不退回,且不再參與後續工傷保險待遇調整。

三、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參加了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在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時,從開始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金的當月起停止享受供養親屬撫卹金待遇。本人自願選擇保留供養親屬撫卹金待遇的,其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參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社部令第13號)第六條的規定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四、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中,已按照相關規定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且同時領取供養親屬撫卹金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金的人員,自本通知下發之日次月起停止發放供養親屬撫卹金。

經供養親屬本人書面申請,也可以選擇保留供養親屬撫卹金,停發城鎮職工基本養老金。自願選擇保留供養親屬撫卹金待遇的,其一次性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照下述方式清算:供養親屬已領取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金總額高於或等於一次性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不再清算;低於一次性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差額部分按照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時的同期銀行1年定期利率連本帶息退還供養親屬本人。

五、一至四級(含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工傷人員死亡時的供養親屬人員範圍和待遇標準覈定,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6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