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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撿拾鞭炮被炸傷是否屬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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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僱員撿拾鞭炮被炸傷是否屬工傷

我是一家個體戶的老闆,去年,王某的父親託好朋友找到我,將19歲的王某送到我店裏學手藝。剛學不到一週,在我們的一次店慶活動後,王某因撿拾燃放後掃到垃圾堆裏的鞭炮(店慶用的),不慎被炸傷了眼睛。之後,我基於鄉里鄉親的面子考慮,及時將王某送到醫院救治,並支付了醫藥費。那麼,王某所受傷害屬於工傷嗎?我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說法: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1款第1項的.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爲工傷。據此,本案中首先要確定王某受傷的時間是否是在工作時間,也即如何認定店慶時間,以及員工是在店慶後多久被炸傷的。如果剛剛結束燃放鞭炮環節,整體上仍在店慶中,則可認定爲在工作時間內。

要確定王某的身份,首先須確認個體戶老闆有無營業執照,如有則勞動關係成立,則應當認定爲工傷,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如果個體戶老闆無營業執照,那麼雙方形成勞務關係。根據《侵權責任法》第35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