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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齡員工受傷能否認定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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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今年57週歲,在廣州某企業從事清潔工作,沒有參加社會保險。一天在洗手間清潔地板時,不慎踩到地上的香皂而摔倒,經診斷爲骨折。汪某認爲,自己的受傷是工傷,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工傷待遇。而用人單位認爲,汪某已經達到退休年齡,不是法定的'職工,雙方之間存在勞務關係而不是勞動關係,故不應透過工傷認定來解決問題,汪某是由於自己的原因不慎摔倒,應自行承擔責任,用人單位只需給予適當補償即可。汪某諮詢,像她這種情況能否認定爲工傷?

超齡員工受傷能否認定工傷

廣東港宏律師事務所鄭賢春律師分析認爲,本案爭論的焦點是已到達退休年齡的員工與其任職的用人單位之間的關係是不是勞動關係。如果雙方是勞動關係,那麼汪某可以被認定爲工傷,從而可以獲得相應賠償;如果雙方是勞務關係,那麼單位無需對劉某所受傷害承擔賠償責任。

鄭律師認爲,《勞動法》只是禁止用工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並未禁止用人單位錄用已經到達退休年齡的人員。同時,《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職工建立勞動關係。所以雖然《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但由於汪某並沒有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符合勞動關係主體的要求,應認爲其與企業存在勞動關係。

因此,雖然汪某達到退休年齡但在工作中因工受傷,用人單位就要對其負責,應當認定爲工傷。但是因爲其沒有參加社會保險,其工傷待遇應由用人單位按工傷保險待遇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