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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時間被同事打傷,不是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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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時間被同事打傷,不是工傷

工作時間被同事打傷,不是工傷

工傷不是在工作時間受傷就可以認定爲工傷,而是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傷害。一旦認定爲工傷,公司將會給予一定的補償。在工作時間因爲工作糾紛被同事打傷,能否認定爲工傷呢?透過一個小案例爲您具體解答。

基本案情:

李某和張某兩人系同事關係,前不久,因爲工作問題雙方發生了糾紛。鬧得不愉快。在發生糾紛的第二天中午,雙方在單位附近一餐廳吃飯時相遇,再次因爲言語不和而發生爭執,繼而大打出手,李某被張某打傷。經醫院診斷爲鼻外傷、軟組織傷。之後,李某以糾紛緣由爲工作問題,於是向單位要求爲其申報工傷,但被單位拒絕了。單位認爲這件事純屬李某和張某兩人之間的問題,和工作沒有關係,而且還有根據單位的相關管理制度,要對李某和張某進行相應的處罰。李某感到十分不理解:這本身就是因爲工作才發生的糾紛,而且發生糾紛的時間也是在午休時間,單位怎麼能甩手不管呢?李某問像這種情況是否可以認定爲工傷?

李某和張某兩人雖然發生糾紛的根源是工作原因,但之後李某被打傷,卻並非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傷害,李某受傷的情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三)項之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也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一)項之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同時也不符合其它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認定情形。

由此,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當認定爲工傷。因此,判斷是否屬於工傷,關鍵要看受到暴力傷害與履行工作職責有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在本案中,一方面,李某和張某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只是發生了言語的糾紛,並沒有受到人身傷害。其次,在這起事件中,雖然張某打傷了李某確實有錯。但雙方面對糾紛都不夠冷靜,所以導致了矛盾進一步的激化。所以李某被打傷若也要往工作上靠,這樣明顯違背了工傷保險中關於“履行工作職責遭到人身傷害”的立法本意。

另外,針對李某提出的中午吃飯時間發生的糾紛應當是工作延伸過程,應當算作工作時間的問題,其判斷的核心應該在於傷害是否屬於履行工作職責所引發,也就是說傷害與履行工作職責是否具有直接因果關係,而並非僅僅具有關聯性。因此,李某被打傷不能不算工傷。

法條連結: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下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爲工傷的其他情形。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第(1)項、第(2)項情形的,按照工傷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第(3)項情形的,按照工傷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如何進行工傷認定

一天24小時,除了晚上睡覺,其餘大部分時間基本上都是在公司上班或者往返於公司和住所之間。在公司的時候受傷、上下班途中受傷算不算工傷,這些想必是困擾大家很久的問題吧。如何進行工傷認定才能讓自己在受傷時能有人負責“買單”,且聽小編爲你慢慢道來。

根據我國2011年1月1日實行的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工傷一般包括因工傷亡事故和職業病,以下情形應當被認定爲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前提條件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是兩個必須同時具備的條件,同時還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負傷、致殘或者死亡。事故傷害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等類似傷害。】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工作時間前後”是指非工作時間內,具體講是開工前或收工後的一段時間,譬如上班時間爲9點到12點然後又14點到18點結束一天的工作,但是職工提前在8點30分到崗或者下班後做完收尾工作時間到 18點半等等,均可以認定爲“工作時間前後”,但是有一點則特別重要,其目的必須是從事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爲啓動機器做準備工作,或者關閉機器後收拾與工作有關的機器、工具等。】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必須同時具備,並且必須是在履行本職工作,這裏受到的傷害是“非工作原因”,是來自本單位或者外界的 “暴力、意外等”所致。打比方,有人在職工履行工作職責的時候蓄意對職工進行打擊報復,對其人身進行直接攻擊,致使職工負傷、致殘或者死亡等。】

(四)患職業病的。【即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因工外出期間”含因工出差以及因工臨時外出辦理業務等,同時必須是在發生事故時正在履行工作職責,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時下落不明。】

(六)職工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的,亦可認定爲工傷。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新工傷保險條例全文(2014年9月1日起施行)【“上下班途中”指從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區域之間的必經路途,必要時間所發生的人身傷害事故。對於探親訪友時遇到的人身傷害事故,不能認定爲工傷。】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還應該增加關於非法駕駛的問題,這種問題一般駕駛二輪摩托車居多,對於非法駕駛(無證駕駛的)的,達到交通肇事程度的,不予認定工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爲工傷的其他情形。

這是一條法律上的兜底條款規定,由於工傷事故的複雜性和不確定性不僅需要專門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範性強制性規定,也需其他法律法規做出相應調整,對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爲工傷的其他情形,也應當納入本條例調整的工傷範疇中。】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同爲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兩個條件須同時具備:“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是指:1、職工突發與工作無關的疾病導致死亡。如果是與工作有關的疾病而導致死亡,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認定工傷。2、在工作崗位上突發與工作無關並沒有導致立即死亡的疾病,但是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爲工傷。】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工緻殘,已取得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針對轉業軍人的保護,軍人在戰鬥中或者在履行職責中負傷致殘,依據《革命傷殘軍人評定傷殘等級的條件》之規定,軍人傷殘對於經有關部門評殘,取得傷殘軍人證的`退伍軍人,如果在用人單位舊病復發,視同爲工傷。這主要考慮到革命軍人爲國家利益已經付出代價,爲切實保障革命軍人的利益而做出這樣的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爲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因故意犯罪;

(二)醉酒導致傷亡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受傷不怕,最怕的是因工受了傷還要自己買單,這是現下勞動者普遍擔心的一個問題。透過365小編爲您的解答,在因工受傷時,是不是自己就能輕易判斷出屬不屬於工傷呢。當然,小編由衷的希望各位看官工作順利,永遠用不上“工傷”!

工傷認定可以找哪些部門

工傷認定可以找哪些部門?這是讓許多受工傷的勞動者很頭疼的事,常常是因爲找的部門不對,導致最後的認定甚至賠償一拖再拖。小編爲您介紹工傷認定可以找哪些部門,希望能爲您帶來一點便利。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確診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本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報。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申報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親屬、工會組織在1年之內,也可以直接向勞動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勞動者申請工傷認定,要求填寫《工傷認定申報登記表》、《工傷認定申請表》、《工傷申報證據清單》等資料。另外,還要提交下列材料:

1)《勞動合同書》複印件,或確立事實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

2)受傷害職工《職工居民身份證》複印件;

3)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害後診斷病歷或職業病診斷書(或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4)兩人以上旁證證明(證人證言)。

哪些工傷認定的不會被受理:

1、對於工傷認定未能提交充分資料,同時在行政機關發出補正通知書後規定時間內未能做出補正的,工傷認定機關理應不受理。

2、對於工傷認定超過申請時效的,除特殊原因外(具體指勞動關係的確認、醫療尚未終結等),工傷認定機關可以駁回申請,不予受理。

3、傷者或者傷者家屬、用人單位對所申請的不予受理的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於60日內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高一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起行政複議,或者在90日內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小編爲您整理編輯本篇文章,希望在您工作生活之餘,這篇文章能夠對您的生活增添一些幫助,爲您的生活帶來更多的福利。

申請工傷認定有時限限制嗎?

當初受了工傷公司只是出錢醫治,自己爲了留住工作就沒有申請工傷認定。現在過了一年想要去做工傷認定拿回一些賠償,想要諮詢一下申請工傷認定有時限限制嗎?相信很多人都會在現實中遇到這樣一些問題。不知道自己過沒過工傷認定的時間。365小編爲您帶來一篇有關工傷認定時限的文章,希望對您有幫助。

申請工傷鑑定有時間限制。工傷認定一般在工傷發生後30日內由有人單位提出,如果用人單位不提出,工傷職工或者直系親屬可以在工傷發生1年內提出,受理的部門是勞動局(內專設工傷認定的部門)。

1.鑑定機構。省、地(市)二級勞動鑑定委員會按照評殘標準鑑定傷殘等級和護理等級。勞動鑑定委員會受當地政府委託,由勞動、衛生、工會等部門的有關主管領導組成,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可以委託有資格的醫院,也可以聘請有關專家組成專家組或者設立勞動鑑定中心,開展勞動鑑定工作,但應當客觀公正地作出鑑定結論(見第14~16條)。

2. 鑑定時機。醫療期滿必須鑑定,條例第13條規定:“職工在工傷醫療期內治癒,或者傷情處於相對穩定狀態,或者醫療期滿仍不能工作的,應當進行勞動鑑定。” 在這3種情況下進行鑑定,最重要的是執行醫療期。工傷醫療期是政策上規定治療、停工休息併發給工傷津貼的期限。這並非需要治療而終止治療,超過醫療期仍需治療時還是要報銷醫療費的。目前規定工傷醫療期爲1個月至24個月,最長爲36個月(見18條),較外國一般規定6個月至12個月時間長得多。醫療期滿評殘是爲了轉發傷殘待遇,停發較高的工傷津貼,有利於保障職工和企業雙方利益,避免“小傷大養”造成的浪費和損失。許多人問:爲什麼不規定“醫療終結”時間呢?我們請專家研究過這個問題,多數專家認爲:對於不同的傷病情,不同的人體素質和醫院的不同醫療水平,並考慮到醫學的發展,從醫療技術角度規定“醫療終結標準”是很困難的。借鑑國際作法從政策上規定醫療期。許多省市已規定和執行“醫療終結”期限,仍可以作爲地方性補充標準執行。

3、傷殘鑑定的時效。凡涉及傷殘申請傷殘保險金給付的,均須進行傷殘鑑定。傷殘鑑定的時效必須等到“醫療終結”方能進行,即被保險人出險後,經過一段時間的治療和功能鍛鍊後,其功能恢復到一定的程度處於穩定狀態,此時才能準確評定傷殘的程度。通常鑑定時效爲出險後3-6個月,爲有利被保險人考慮,最長不超過6個月。

不管發生什麼事,都希望各位勞動者能夠積極的去面對,去尋找正確的解決辦法。法律不會保護在權利上睡覺的人!

哪些人有權提起工傷認定?

工傷認定是獲得工傷保險賠償的前提條件,那麼誰可以提起工傷認定呢?工傷認定的申請可以委託代理人提起嗎?365小編將在本文中爲您詳細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的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用人單位沒在規定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有權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工傷職工的直系親屬包括直系血親和直系姻親。直系血親是指有直接血緣聯繫的親屬,是指己身所出或從己身所出的上下各代親屬,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等長輩和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等晚輩。這裏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直系姻親是指與自己直系親屬有婚姻關係的親屬,包括直系血親的配偶和配偶的直系血親,如公婆、岳父母、兒媳、女婿等。按照《民法通則》中關於近親屬的規定,工傷職工的直系親屬還應包括工傷職工的配偶和兄弟姐妹。這裏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和有撫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如果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不能申請工傷認定,可以委託其他人申請工傷認定。因爲申請工傷認定是《工傷保險條例》賦予職工的一項法定權利,除非職工放棄這一權利,任何人無權剝奪。從這一原則出發,無論職工是否有能力申請工傷認定,都有權按照民法的有關規定委託代理人代其行使這項權利。

工傷保險認定需遵循哪些原則

工傷認定是獲得工傷保險的前提,那麼工傷保險認定需要遵循什麼原則呢?365小編爲大家整理了一篇文章,詳細介紹工傷保險認定原則的,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工傷認定需遵循哪些原則

工傷保險在認定工傷時應遵循以下十個原則:

1、無責任補償(無過失補償)原則;

2、國家立法、強制實施原則;

3、風險分擔、互助互濟原則;

4、個人不繳費原則;

5、區別因工與非因工原則;

6、經濟賠償與事故預防、職業病防治相結合原則;

7、一次性補償與長期補償相結合原則;

8、確定傷殘和職業病等級原則;

9、區別直接經濟損失與間接經濟損失原則;

10、集中管理原則。

一、工傷保險作爲社會保險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是國家透過立法強制實施的,是國家對職工履行的社會責任,也是職工應該享受的基本權利。工傷保險的實施是人類文明和社會發展的標誌和成果。

二、實行工傷保險保障了工傷職工醫療以及其基本生活、傷殘撫卹和遺屬撫卹,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職工和家屬的後顧之憂、工傷補償體現出國家和社會對職工的尊重,有利於提高他們的工作積極性。

三、建立工傷保險有利於促進安全生產,保護和發展社會生產力。工傷保險與生產單位改善勞動條件、防病防傷、安全教育,醫療康復、社會服務等工作緊密相聯。對提高生產經營單位和職工的安全生產,防止或減少工傷、職業病,保護職工的身體健康,至關重要。

四、工傷保險保障了受傷害職工的合法權益,有利於妥善處理事故和恢復生產,維護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維護社會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