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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員因工受傷能否享受工傷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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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達退休年齡,不屬於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

退休人員因工受傷能否享受工傷待遇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男年滿60歲,女年滿55週歲的應當辦理退休。”《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不是勞動合同關係中的合法勞動者,不能作爲勞動合同一方當事人,不受《勞動合同法》的保護,老李64歲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依法不屬於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

二、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再就業與現用人單位構成勞務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

而且養老保險是國家爲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其是國家對已退休的勞動者履行的社會責任,是政府提供的社會福利制度,國家財政要給予相應補貼。退休人員若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就意味着其已享受了國家提供的相應社會保障和福利,其再次被聘用與用人單位就不能建立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係。

綜合以上規定可知,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其與單位產生用工爭議,應按照勞務關係處理。所以,如果老李已經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則其與單位構成勞務關係,不能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認定爲工傷。

三、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因工受傷可以認定爲工傷

2014年5月7日,北京市進階人民法院公佈的《關於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二)》規定:“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與原用人單位或新用人單位之間的用工關係按勞務關係處理。”

上海市《關於實施〈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若干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自2014年9月1日施行,其第四條規定:“從業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未辦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手續或者不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發生事故傷害的,申請人可以向單位註冊地的區縣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從兩市的規定可知:對於已達退休年齡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因工受傷,北京市規定應按照勞務關係處理,即根據民法要求賠償;上海市規定,如果達到退休年齡的從業人員在原單位繼續工作因工受傷可以認定爲工傷,雖然沒有明文規定退休人員在新單位因工受傷是否可以認定工傷,但仍然可以看出其與北京市規定的區別。

而鑑於工傷認定的前提是形成勞動關係,所以可以認定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與單位之間的爭議按照勞動關係處理,而非勞務關係。

兩市對於同一問題的不同規定,反映了勞動法鮮明的政策性特徵,類似案例的處理,應基於所在地的不同而加以適用。